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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 Circular – 电子提单新进展

关于电子提单的新进展,协会特此通函告知各会员。

1. 保赔集团很高兴地宣布,从2025年2月20日起,无纸化交易系统如果符合某些要求,将被“视为已获批准”。“视为批准”的要求是:

i) 该系统仅允许“合规”的电子提单(“提单”),即受管辖法律约束的电子提单,该法律承认其等同于纸质提单;和

ii)如下文第7 ii)段所述,该系统是可靠的,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可靠的。

2. 为协助会员,今后任何向保赔集团申请批准其系统并符合要求的系统提供商都将在保赔集团网站上列出。这既适用于成功完成下文第8)段所述的审批流程的系统,也适用于“视为已批准”的系统。下文列出了未来所有供应商审批流程的进一步指导。

背景

3. 协会条款规定,协会承保无纸化贸易系统下货物运输产生的责任,但前提是该系统首先得到保赔集团的批准。鉴于之前电子提单在法律上缺乏广泛认可,保赔集团参与审批是为了确保系统不会损害会员的保险利益。自2010年2月20日以来,集团已批准了13个电子系统。(https://www.igpandi.org/article/ig-approved-electronic-bill-of-lading-systems/)

4. 分布式账本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以及新的立法成为了电子提单系统发展的催化剂。例如,2023年9月,英国的《电子贸易文件法》(下文称“该法案”)受到保赔集团的欢迎,该法案在英国法律中对包括电子提单在内的电子贸易文件给予了法律认可。该法案符合《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的要求,该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2018年通过的统一示范法。其他国家已经通过或计划通过类似的立法。国际商会(“ICC数字标准倡议”)在此处提供有关各国立法更新的信息。(https://www.digitalizetrade.org/mletr)

5. 鉴于上述情况,保赔集团于2023年审查了其立场,并引入了一种简化的方法来批准仅限于使用电子提单的系统,这些系统进行法律约束,可以将电子提单的有效性等同于纸质提单。与此同时,保赔集团发布了一份“常见问题”文件。(https://www.igpandi.org/article/electronic-bills-of-lading-faqs/)

立法变化的影响

6. 根据该法案,电子提单的有效性取决于系统的可靠性,该法案规定了可靠性测试。虽然这严格来说是一种法律测试,但它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测试,因为只要技术满足某些可靠性要求,法律就会得到满足。自该法案生效以来,行业机构一直在审查行业标准,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可靠性和共同标准。国际商会数字标准倡议推出了数字贸易可靠性评估工具(https://github.com/dgc-cgn/CAS-Digital-Trade-Documentation)。迄今为止,保赔集团还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类似的举措。

7. 鉴于这些立法、行业和技术的发展,各个协会现已同意进一步修改其方法。从2025年2月20日起,如果系统符合以下标准,则将被“视为已批准”:

i) 该系统只允许合规的电子提单,这意味着它们受管辖法律的约束,该法律承认它们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效力;和

ii)该系统是可靠的,并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由独立机构进行审计;或

由监督、监管或认证机构或适用的义务计划发出的声明;或

满足适用的行业标准。

有关协会保险变更的确切细节,建议会员查看并遵守自己协会的条款,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协会条款为准。

8. 对于不符合“视为批准”要求的系统,现有的批准制度应继续适用,直至另行通知,建议系统提供商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保赔集团秘书处:secretariat@internationalgroup.org.uk,登录以下网站浏览要求:https://www.igpandi.org/news-and-insights/?themes=9#news-filter-point。

2025年2月20日起的审批流程

9.  为协助会员确定哪些系统获得批准,从2025年2月20日起,任何向保赔集团申请批准其系统且符合要求的系统提供商都将在集团网站上列出。各个协会将不再像迄今为止那样发布通函来通知批准。

如果满足标准的系统提供商希望被列明在协会网站上,建议他们联系集团秘书处,并提供满足标准的支持证据。

10.所有已成功完成现有保赔集团审批流程(包括过去和未来)的系统也将列在集团网站上。

现有已获批准的系统提供商

11.为避免疑义,集团迄今为止批准的系统提供商的状态保持不变。

协会保险效力的提醒

12.最后,提醒各位会员,协会条款规定的保赔险下的有关货物运输的除外责任将继续适用,无论提单是以纸质形式还是通过经批准的电子提单提供商签发的。这些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地点以外的港口或地方卸货、预签电子单证/记录或倒签电子单证/记录、计价提单产生的责任、因运输条款不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而产生的责任,除非强制适用,以及在不出示可转让电子文件/记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在经批准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这意味着不按照该交易系统的规则交付货物。

13.保赔集团内的所有协会都发布了类似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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