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和救助人享有一种共生关系。就像保险一样,船东希望永远不会用到救助人的服务,但当他们需要时,就会很高兴救助人的存在。救援力量在拯救生命、保护环境和保护财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法律框架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救助人仍然或多或少地受到过失指控的威胁。
救助过失的潜在影响可能有三重:
普通法中的损害赔偿诉讼
“东城丸”(the Tojo Maru)轮案件是这一原则的权威案例,即成功将船舶转移到安全地点并不能成为阻挡损害赔偿索赔的盾牌。
因此,可能会出现针对救助报酬和损害赔偿的交叉索赔。船东应尽的注意标准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相较于有时间计划的情况,救助行动是否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作为一般性的原则,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救助方过失成立的门槛设置相对较高。
救助基金的减少
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LOF) 救助合同要求救助人尽“最大努力”,这可以说是比过失之诉或 1989 年救助公约(要求救助人采取“应有注意”)更高的履行标准。
救助报酬减少
《救助公约》第 13 条中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包括所运用的技能水平和所取得结果的成功程度。第18条相关规定,过错或疏忽可能会减少救助人的报酬,或者完全否定救助人的救助报酬。
根据英国法律,救助人不能从响应人豁免中受益,而且大多数国际责任公约都保留对救助人疏忽的追偿权。这与美国的《清洁水法》形成鲜明对比,该法为那些对石油泄漏事件做出反应的人提供了豁免权--只要他们没有严重疏忽或参与故意行为,但该豁免权排除了人身伤害和非正常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人的责任保险必须得到保赔协会的明确同意。然后应对常见的第三方责任风险,直至达到分摊协议内的责任限制,包括 10 亿美金的油污损害风险。如果专业救助人不是在已入会船舶上进行操作,有另外两类非分摊协议的低限额责任保险,适用于油污损害赔偿和其他责任。
存在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鼓励救助人投资于人员和设备,并对面临人命、环境和财产风险威胁的船舶做出反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救助人不仅受到疏忽指控,而且还受到地方当局的咄咄逼人的行动,有时包括对救助船长的长期拘留。
救助人在拯救生命、保护环境和保护财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救助人仍或多或少地会受到疏忽指控的威胁。这种情况有可能演变为避险情绪,甚至救助人完全拒绝采取行动,从而带来潜在的灾难性后果。尤其是在救助行业面临财务压力,而且海员的疏失越来越容易被定罪的大环境背景下,情况尤其如此。
在本次会议上,专家组询问是否是时候重新审视响应者豁免的概念,以确保救助者仍然愿意并能够在事故情况下提供援助?为此,救助行业是否可以采取更多措施来传达这样的信息,即救助人是减轻和预防伤害的正义力量,值得更大的法律保护?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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