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更换提单[1]
1. 换单的来历
换单,最初使用的目的是为“三角贸易”之需,即货物通关进口后,再运输到国外,这多见于转加工贸易,或者实际货物并未经过第三国,但单据却显示从第三国运出、结汇。“三角贸易”多出现在税率偏低和港口运输发达的贸易地区或国家,比如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这些地区号称“自由港”不但拥有便利的港口和物流,还有为转口贸易提供的完善的金融服务。
之后,中间贸易商的兴起,这种贸易方式逐渐增多,贸易商和收货人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贸易的单据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不一而足。在货物运输装船之后,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一套提单,按照海运惯例,通常是三份完全相同的单证(但,具体份数,还是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而定)。其中记载了货物的相关内容,托运人,收货人,运费,合同条款,适用法律等等信息。当中间商或贸易商取得提单之后,如果发现提单的内容不适合贸易的要求,他们就会要求更改提单的格式或内容以满足货物买卖合同相关的要求。[2]
2. 何谓“换单”?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和银行信用证结汇过程中最重要单证之一,承担着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等功能。在提单中记载的货物完成交付之前,提单所代表的货物会被中间商或贸易商多次转卖,提单就扮演着中间流通媒介的角色。为了保护中间商或贸易商的利益,在货物未抵达目的港之前,他们通常会要求承运人将原来的提单更换为新的提单,以适应他们买卖合同的要求。这种更换提单的行为通常称之为“换单”,严格意义上是修改原提单中部分内容。提单签发后,如果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提单上的话,应当是将全套提单以“修单”形式 (亦即于原提单进行修订并盖修正章),而非使用复杂“换单”的方式。然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7条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3]简单地在原提单上进行修改的方式很少会被商贸人士接受,这就产生了换单的需求。应当注意的是换单不但风险高,还需要产生一部分额外的费用。换单不是换货,它是将货物的第一套提单撤销更换为第二套提单,海运实务中需要非常严谨的作业规程,以避免诈欺、错误、多重责任情况的发生。在换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产生一些风险,这需要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提高警惕,谨慎处理以防止货物信息的误述和潜在的欺诈行为。
3. 不同换单形式的差异
本文主要是论述更换第二套提单中涉及风险和法律问题,不同于在目的港交还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也称“小提单”)正常提货的情况。通常提货单既不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也不是物权凭证,仅仅作为提单的间接证明,它与提单有着明显的差异。提货单类似提货保证,是承运人承诺交付收货人在船货物的凭证。而且提货单一般是在集装箱拼货或大宗商品需要拆分为不同的收货人时才会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目的港收到正本提单后才会签发给收货人,虽然也称为换单,不涉及第三方参与,在这个过程中很少出现问题。这也不同于目的港直接交回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形。在目的港交回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通常其它正本提单即行失效。例如:BIMCO Congenbill2016(通用提单)提单上特意注明:any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all others shall be void。CONLINEBILL 2016(集装箱提单)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cargo or delivery order,whereupon all other Bills of Lading to be void。中间换单涉及第二套提单有可能流通的情况,必须全套正本提单撤销,并交回承运人销毁或注明“作废”字样。
更换提单与提单遗失补发、无单放货以及担保书提货不同,后面三种情况是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状况,特别是提单遗失,承运人更是无法确认提货人的身份,可能需要提货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向法院申请履约指令(Specific performance)要求承运人放货。[4]
4. 谁有权要求更换提单
通常只有提单上的托运人才有权要求更换提单。[5]托运人通常是与承运人订立租船合同的人。[6]他既可以是CIF的卖方,也可以是FOB的买方。一般情况下,CIF的卖方在安排货物装船之后,有权要求船长签发一套以自己为Shipper(托运人)的提单,他就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这套提单的合法占有权,以及成为该提单合同的当事人。这时卖方作为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修改提单上的内容。然而,在FOB货物买卖中,会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托运人是货物的卖方,卖方安排货物海上运输。提单仍然签发给卖方。卖方是提单合同的直接当事方。第二种情况:卖方仅仅作为货物供应商或买方的代理人,并代替买方安排船舶运输,这时候,提单本应该签发给卖方。但,如果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是买方(作为委托人的角色),而非是卖方,则卖方的地位就发生了改变,他就不再拥有更改提单的权利。第三种情况:FOB的买方也可能直接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取得以自己名义的提单,他也就有权直接申请修改或换发第二套提单。[7]
一般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与卸货之前,提单持有人是都有机会要求更换提单。一旦卸货或者货物全损,提单完成了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就会作废或失效。[8]但是如果货物在中途港卸下进行转船,或不在最终的目的港卸下,在中间港口,仍然可以要求更换提单。[9]
5. 更换提单的种类
原则上任何提单都存在修改或换发的可能。但每一种提单的换发所需要修改的内容各有不同。例如,记名提单中收货人的名称一旦确定就不允许修改。然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记名提单仍然视为海运单。例如我国《海商法》第79(1)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司玉琢教授在《海商法专论》中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10]因此,修改记名提单没有任何意义。然而,TheRafaela S案中,[11]上议院已经确认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也是《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b)条调整的对象。2019年我国最高法民申481号,法院认为承运人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并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有义务向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12] 2019年最高法民再4943号案,法院确认记名提单也须凭单交货。[13]从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界也逐渐认可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的一种。因此,记名提单也存在需要修改或更换的可能性。记名提单需要更换的话,里面记载的收货人是不允许修改的。其它的内容,如同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一样,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基本一样。
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换单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只要符合正常的手续,承运人都为贸易商会提供便利更换提单。
其他单证,例如海运单(Sea-Waybill),电放凭证(Telex Release),提货单(Delivery Order),大副收据(Mater’s Receipt)等,除了极个别情况外(例如:Kumv Wah Tat Bank案中,唯一的货物单据是大副收据,其可以被法院视为物权凭证。),[14]由于这些不属于物权凭证,单证的修改和更换的意义和影响不大。
6. 换单情况下的货物所有权
本文涉及的换单只是撤销第一套提单,换发第二套提单。因此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仍然依附于提单。如果不涉及更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情况,提单的所有权不变。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生了变更,提单的所有权变得相对复杂。如果不存在两套提单流通的情况下,随着第一套提单的撤销,提单的所有权在没有转让前属于新签发的提单上的托运人。由于承运人卸货只认单不认人,只有出示承运人自己(包括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才能提货。通常承运人是不了解货物买卖的过程,在收货人占有提单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也相应地视为转移给收货人。
7. 换单的合法理由:
货物转卖,中间商或贸易商需要隐藏原托运人或供应商的名称。[15]
原收货人拒货,目的港不适宜卸货,需要更改收货人名称或目的港。[16]
货物分销给不同的收货人,需要增加不同的收货人名称。[17]
货物在不同的港口装载,需要合并成同一个装货港。[18]
提单上货物信息有误,需要更正或修改。[19]
8. 换单的非法理由:
货物原产地或装货港受到联合国或美国或欧盟制裁,需要更改装货港或货物名称。[20]
托运人或供应商受到制裁,需要变更其名称。
为了逃避装货港或目的港的海关监督,[21]以及逃避关税,更改货物的名称。[22]
欺诈收货人[23]和隐藏货物名称 [24]。
骗保 [25]或欺诈保险人。[26]
9. 换单程序
换单的程序一般是托运人(或通过承租人)向承运人提出更改提单的申请,承运人通过评估和审核后,可以拒绝,也可以同意。如果承运人同意,须将更换提单的内容发给承运人正式确认,待承运人确认后,需要收回第一套全部正本提单。承运人确认收到并撤销第一套正本提单之后,授权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第二套正本提单,然后(或经承租人)交给托运人。如果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存在中间商或贸易商的话,为了配合贸易的需要,中间商或贸易商往往会要求或代表托运人提出换单的要求。如:2019年最高法民申2280号“北京泛亚利华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v. 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裁定书涉及承运人对换单要求的审议。大部分的现代租船合同中,为了防止承运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在合同谈判过程中,预先会增加一条换单条款,以保护其换单的权利。
10.更换提单的不利后果
在正常换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不同的合同主体,就会产生一些潜在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以下换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
1) 两套提单存在或流通
如果承运人没有及时收回并撤销第一份正本提单就匆忙签发第二套提单,就会导致市场上有两套提单在流通,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承运人就会因自己签发两套提单而将自己陷于不知所从的尴尬局面。如果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其中一个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遭到第二套提单的持有人提出的索赔。
在The Lycaon案,[27]德国卖方把一批杀虫剂与电线卖给了非洲买方。货物是分批放在两处不同的仓库,一处在德国,一处在荷兰。货物没有运到港口,也没有装到船舶。该两份仓库收据给了卖方货代后,由货代再向承运人代理人换取了一份提单(这是第一套提单,一份“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 Bill ofLading”),日期是1980年1月,装运船舶是写作:“the above mentioned consignment is at the disposal of (承运人代理) and that the same is intended to be shipped in one lot with M.S.Lycaon from Bremen to Douala.”。之后,货物的确是装上了Lycaon轮而且又签发了一套“装船提单”(第二套提单),日期是1980年2月。本来,承运人代理曾有要求先退还第一套提单后才能使用第二套装船提单,卖方货代也同意了。但货代未遵守诺言,以第二套提单即装船提单向银行结汇,导致第二套提单最终到了非洲收货人/买方手中。而第一套提单即“收妥待运”提单,却被德国卖方用来为一笔贷款作质押/抵押。尽管第一套提单还属于“收妥待运提单”,但,法官却认为第一套提单也是一份物权凭证,而且法律地位优先于第二套提单,德国卖方没有收到货款,有权要求货物运回原装货港口。《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 11 版)第18-110 段:“… Although there is, no doubt,some elasticity in the word ‘received’, it is submitted that the requirement ofreceipt would not be satisfied where … the carrier had no more than (at themost) a contractual right of call on the warehouseman to deliver the goods tohim. It follows that the so-called bill of lading in Ishag’s case (即 The Lycaon案) would not be one which, in thewords of section 4 (指 1992 年《英国海上运输法》的 Section4), had represented ‘goods… to have been received forshipment on board a vessel’(毫无疑问,尽管“收妥”一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作者认为,当承运人只有(最多)要求仓库管理员将货物转交给他的合同权利,还不满足提单作为收据的要求。在Ishag案中,所谓的提单不是使用第4条的措辞表示,而是表示‘货物……已经收妥等待装船运输’的提单).”。由于承运人代理在没有意识到还存在第一套提单的情况下,错误签发第二套提单,承运人应当赔偿第一套提单持有人的货物最后重新装船返货原地的费用以及仓库存储费用。[28]
2) 货物信息误述
提单具有“文义证券”的性质,承运人本应就其所明知的(例如船名、航次、装船日期、集装箱货柜号码及数量等)或被告知的信息(如托运人对货物的陈述),翔实地记载于提单上。货物信息误述,严格意义上是需要修改提单或更正提单错误信息,再重新签发提单,与换单的过程类似。除了存在故意欺诈之外,货物信息填写错误有可能会构成信息的误述。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装船日期,提单签发日期,货物的名称,数量,状况,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等等。如:2013年最高法民申字第1233号“澳新银行v.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裁定书,是信用证欺诈中涉及多次换单的情况。一旦提单背书转让,在无辜的第三方手中,提单内的内容将构成最终的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没有合理谨慎签发正确的提单,承运人将会面临提单持有人因提单误述提出的索赔。在The Almak案,[29]法院判决船长没有义务签发显示错误日期的提单。如果船长发现提单内容有误,应指出并要求托运人更正。否则承运人就失去补偿的权利。在The Wilomi Tanana 案,[30]1月20日在加蓬装载原油完毕后,承租人出示的7套提单日期显示是1月19日,船长没有做出任何抗议和修改就签发这些提单。其中一套提单的货主发现后,告知承运人。承运人随即向法院申请要求更改签发的提单日期。法院认为承租人无权要求船长签发不符合事实的提单。承运人有权更改提单以如实反映货物的实际状况;在Trade Star Line v. Mitsui (The Arctic Trader)案,[31]粗盐货物含有杂质,托运人劝说船长不要在大副收据(也称:收货单Mater’s Receipt)上对不清洁货物作出批注,导致承租人(扮演货物承运人的角色)签发了清洁的(承租人)提单,招致收货人的索赔。承租人又向实际承运人要求补偿。因承租人本可以通过代理了解货物状况,提单在承租人手中仅作为收据使用,所以补偿请求失败。在The Nogar Marin 案,[32]钢材有锈,这是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导致承运人向承租人补偿请求失败。The Eurus案,[33]在尼日利亚装载原油,承租人知道2月份油价会降低,要求船长不要在1月31号11:00之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Notice of Readiness)。船长却在1月31日03:00抵港靠泊并在06:30开始装货。但船长的确是在11:00才递交的通知书。最后货物在2月1日01:30装载完毕。但当地习惯是在08:00之后签发的提单日期是当天,在此之前签发的提单日期是前一天。在01:30完货签发的提单日期仍是1月31日。导致货物价格差700,000美金。承租人向承运人提起索赔。法院认为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无权命令船长更改靠泊计划延迟靠泊。
在最近的TheGrand Ace 12案,[34]新加坡Gunvor公司以CIF广州南沙条款出售一批轻质循环油(Light Cycle Oil)给中基公司(China Base)。Gunvor租用船舶Grand Ace 12在舟山、太仓和台湾供装载36360吨轻质循环油,然后又在菲律宾苏比克湾装载了50吨汽油,但这票货物没有签发单独的提单。在换单过程中,承运人的代理错误将装货港误认为都是菲律宾的苏比克湾,以及将货物全部错以为是轻质循环油(来自菲律宾的货物享受较低关税)。在南沙卸载到保税油库后,申请报关过程中被缉私部门发现,导致罚款。中基公司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在换单过程中因承运人错误陈述货物装港和货物性质遭受的损失。以上是提单签发或换发操作过程中导致的诉讼或索赔。
3) 提单条款发生变更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合同主体,换单后会导致适用的条款和法律发生变化。例如,第二套提单的签发地发生变化,[35]有些适用《汉堡规则》的国家法律可能会强制适用于提单,如埃及,智利、尼日利亚等。如Import Export Metro Ltd v C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案,就涉及智利的承运人(未成功)试图依赖提单内的智利管辖权条款要求中止货主提出的仲裁。[36]The Golden Endurance案,收货人的代位保险人在摩洛哥(Morocco)法院提起诉讼,承运人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要求禁止收货人在摩洛哥的诉讼程序。[37]
如果提单内含有FIOST条款,例如The Jordan II案 [38]和The EEMS Solar案 [39],法院倾向于认为提单可以合并租船合同内的 FIOST(free in and out free stow and trim船方不负责装载、卸货,积载和平舱)的条文,将装卸货物的责任转嫁给货方,承运人在提单合同下对收货人不用承担卸货的责任。[40]在Bua International_Ltd.v. Hai Hing Shipping Co. Ltd.(The Hai Hing)案,[41]从泰国运输袋装大米到尼日利亚。泰国的承运人签发的Congenbill提单背面空白没有显示有任何条款。Stansted Shipping v. Shenzen Nantian Oil Mills案,[42]从巴西运输黄豆到中国。提单是北美粮食提单格式,但背面没有条款显示。船舶在途中发生碰撞,导致部分货物抛出舱外。在中国的卸港扣押,货主索赔。承运人试图进行英国仲裁,但货主声称因提单背面空白没有适当的管辖权条款,应受中国法院的管辖。法院支持货主的观点,认为没有并入仲裁和管辖权条款。以上这些案例,提单内的条款各有差异,换单后条款可能发生变化,会对货物买卖双方产生与原合同不同的责任和负担。笔者作为船长,曾经遇到过在阿联酋装载硫磺,提单适用当地法律,但提单背面空白,还不允许船长作出批注要求并入《海牙规则》或者《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情况。
在集装箱运输中,也常常涉及简式提单(Short Form Bills)换发繁式提单(Long Form Bills)的情况。这一般都是在同一份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只是提单条款相对多少而已。简式提单为避免与航次租船合同产生冲突,一般背面仅简单数个条款,而是以“并入条款”的方式将租船合同内其它条款并入到简式提单中。通常第一套(简式提单)与第二套提单(繁式提单)记载内容不会有任何变动。
4) 换单不受船舶互保协会P&I保险的保障
贸易商为了确保承运人能够换单,往往愿意出示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以换取第二套提单。[43]笔者在航运公司工作期间,每次使用保函换单,甚至是使用保函电放货物,协会就明确表示这种行为不在协会的承包范围。[44]承运人互保协也曾经会多次就保函潜在危险问题提醒入会会员。[45]即便是货方出具保函,除非银行保函,也不能百分百保证承运人免于误交货的责任。[46]特别是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而换发第二套提单或换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让收货人提货的情况, 承运人可能会面临第一套提单持有人或真正的提单持有的索赔,而无法获得互保协会的保障。如果是持有第二套提单的收货人在此后收到第一份提单或使用提货单提货的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将提单交还承运人,互保协会仍然按照提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障。应当注意的是互保协会保障的是提单,而不是保函。在实务上谨慎的承运人,既使提单持有人在交还全套提单要求换发提单情况下,仍然会要求换单人提供保函,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5) 在换单下的货物索赔
当承运人签发第二套提单之前,第一套提单就会撤销不再流通。如果出现货损,托运人或收货人(以当时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为准)必须基于第二套提单内的条款和条件起诉承运人。在The K.H. Enterpris案,[47]一程承运人是韩进海运,二程船舶是香港到高雄的支线船。该案是班轮转船运输(多是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或多式联运运输(多是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Lading)涉及不同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或签发的多程提单,在发生货损时适用法律的问题。货物从美国装船,在香港转船在运往高雄。货物是在香港-高雄途中灭失。上议院判决可以适用二程船舶承运人提单内的台湾管辖权条款。在TheAnders Maersk案,[48]从美国运输二个锅炉经香港转船运到上海。货物在香港装船时装载到甲板上,前往上海转运过程中发生了灭失。香港高等法院判决《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转运。承运人仅赔付1000美金(每件500美金限制金额)。而在The Rafaela S案,[49]从南非德班运输四个集装箱打印设备经英国Felixstowe(菲利斯托)转船到美国波斯顿。其中在德班签发的是记名提单,全程包括德班到波士顿的航程。上议院判决,在英国转船时本来应该签发第二套提单,英国法可以适用从菲利斯托出发的航程。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换单情况下的货物索赔复杂性,提单持有人一定要了解换单的严重性,以及在转船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如果第一套提单已经撤销,第二套提单尚未签发之前出现货损,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如果第二套提单存在欺诈或误述而作废,同样会影响提单合同下的收货人索赔请求。
11.提单利害关系方的注意事项
1) 承运人方面:
其中承运人相对于换单申请人或提单持有人会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因此,承运人在换单过程中首先要核实第二套提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二、承运人必须确保在全部收回和撤销第一套之前,不应签发第二套提单。如果签发第二套提单,最好不要与第一套提单的号码相同,避免产生重复的现象。第三、在签发之前一定要再次核对货物信息,如果不是为了拆箱和分货的需要,除了托运人、收货人和卸货港之外,包括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装载日期、货品叙述、体积及重量等信息都必须与第一套提单相同,不得更改。第四、确保第二套提单的格式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不得损害租船合同内规定的各方权益。第五、对第二套提单签发人的身份(如果是承运人授权他人签发的话),签发地点,签发时间等进行监督和核对。第六、换发提单可能会产生延误,费用,待时(IDLE)或停租(off-hire)等问题,需要提前规划,最好在租船合同内明确订明换单条款。第七、谨慎的承运人往往向货方索取保函。只要保函的措辞和性质清楚无误地载明保函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50]保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承运人抗辩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提出的索赔。[51]但是如果保函非法的,欺诈性的,则无法保护承运人。[52]
2) 承租人方面:
在租船合同没有关于换单条款下,承运人没有义务同意托运人或承租人的要求更改提单并签发第二套提单。提单是托运人(包括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确立了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任何更改都有可能改变他们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如果涉及租船合同链,由于处于中间地位的期租承运人或航次承租人(相对于船舶所有人来说是承租人的角色)并不总是拥有签发第二套提单的权利。所以,一定要确保‘与实际承运人的租船合同内’包含特别的换单条款。The Irini A (No 2)案,[53]因中间的期租承租人没有权利更改提单,所以其签发的第二套提单并不能约束承运人。期租承租人虽然可以拥有明示的(express authority )或表见的授权(ostensibleauthority)签发第一套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会延伸到签发第二套提单的权利。[54]在The Starsin案,[55]中间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不是承运人提单,承运人对货主不承担提单责任。提单合同的责任应由中间承租人承担。(但该案的货方是以侵权、托管方式成功起诉作为托管人的承运人)。若承租人可以代替船舶所有人或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在第一套提单签发后需要更换提单,而船舶所有人或实际承运人不同意更换的情况下,承租人必须自己承担相应的换单责任。如果最后出现索赔等问题,更换后的提单只约束作为提单签发人的中间承租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
12.对策:
针对贸易关系中换单的问题,为了避免或减少中间环节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 电子通信目前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商务联系的重要手段。无纸化办公和电子提单的便利和优势很可能是未来解决换单问题的一种选择方式。使用电子提单可以有效地防止换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提单的信息更改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在网上操作,减少错误和解决时间、费用等问题。[56]截止到2021年3月,已经有七家提供电子提单系统的公司:The Bills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sation (BOLERO)、Electronic Shipping Solutions(ESS DOCS),新加坡E-Title Authority Pte Ltd(E-TITLE)系统,edoxOnline,Wave,CargoX Smart B/L,TradeLens eBI。[57]这七个系统已经得到国际互保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的承认和批准,通过这些电子服务平台使用电子提单的风险已经被承运人互保协会所接受,其中后四家是应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在线交易。2019年ICC(The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国际商会)出台了新的《跟单托收统一惯例》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补编(eURC和eUCP),以配合现代电子商务和交易的发展。然而电子系统也存在被黑客篡改,盗窃电子密钥(Pin Code)的可能。例如,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v.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SA案,[58]船舶到达卸港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后,第三方盗取了密钥从港口仓库将货物提走。法院判决承运人的卸港代理人保管信息不当,导致货方的损失,相当于无单放货或是错误放货,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近两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实现电子提单的变更。[59]
2) 推进承认《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的进程。[60]其中《鹿特丹规则》第51条对提单控制方的识别和转让作出了规定。[61]第54条规定了控制方可以与承运人约定对运输合同进行变更的权利和内容。[62]《鹿特丹规则》试图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来消除或减少换单过程中的风险。但是该规则目前生效的时间尚不清楚,主要的海运国家还没有启动批准或认可《鹿特丹规则》的程序,它仅是对换单的问题提供一个理论的解决方法,真正落实成为约束性法律还遥遥无期。
3) 目前各大集装箱公司的网站都提供集装箱货柜号码的查询,货物利益方可以通过箱号进行查询核实,可以对装货集装箱进行跟踪与查询。特别是船舶到港之前,如果贸易结算有问题,及早提醒承运人禁止卸货。及时跟踪、查询货物,可以避免频换更换提单下的信用证欺诈。[63]
4) 雇佣现代的专业调查公司或通过电话黄页、网站对提单上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装港代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等)进行查询。本人在承运人公司任职期间,曾经常接到银行或调查公司关于货物提单编号和记载内容的电话询问,要求承运人公司核对提单的真实性。还可以登录靠泊港口和海关的网站,按照提单的编号或船舶的名称进行查询,防止构造虚假合同和借更换提单之名欺骗收货人。
5) 现在有些网站,如船讯网,船达通,码头网,船队在线等专业的船舶位置查询网站提供船舶动态查询。这是通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自动记录船舶的动态,然后上传到海事局的服务平台。可以有效地了解船舶的过去和当前的航行状况。这在散货船舶运输中,没有集装箱货柜号码可查的前提下不失为确保运输真实性的一个有效手段。
作者:
1. 魏长庚:大连海事大学航海专业,英国斯旺西大学硕士。翻译出版《船舶买卖》,《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和《提单》。email:45873787@qq.com
2. 高金永: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硕士学历
参考书目:
1. 杨良宜. 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M](2016年9月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第2章 第152页 第5.1.4节换单 Switch Bills
2. 司玉琢. 海商法专论[M](第二版 2010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章第19节第183页:记名提单是否要凭单放货-对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理解
3. 《Benjamin's Sale ofGoods》(2017年,第10版Sweet & Maxwell出版社)Part 7 第18章,18.334 Tender of Documents
4. 《Carver on Bills ofLading》(2017年,第4版Sweet & Maxwell出版社)第4章,4-044 Restriction on authority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5. Aikens onBills of Lading [M]. 魏长庚、李皓、纪贵智等译(2016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3章,(J)SPLIT/SUBSEQUENT/SWITCH BILLS
6. 《Bills of Lading:Law and Contracts》(2000年Informa Law出版社)第14章,14.52Switch Bills
[1]本文主要是基于英国法律下的分析。在实际操作实务中,可以给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
[2] AP Moller-Maersk AS v Sonaec Villas Cen Sad [2011] 1 Lloyd's Rep 1,47.
[3](2020)最高法民申2546号:重庆太平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海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4] Aikens on Bills of Lading/提单[M]. 魏长庚,李皓,纪贵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第五章第5.41段。
[5]《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法SGA》第19条,托运人保留货物处分的权利。
[6]海运合同有多种类型,租船合同只是其中之一。如2008年《鹿特丹规则》,就分为班轮运送及租船运送。以大陆海商法规定,则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等。
[7] Pyrene Co Ltd v Scindia Steam Navigation Co Ltd [1954] 2 QB 402
[8] Primetrade AG v Ythan Ltd [2005] EWHC 2399 (Comm)(从委内瑞拉的HBI货物在前往京唐港途中爆炸,船货全损)
[9] The Rafaela S (2005) 1 Lloyd’s Rep 347
[10]司玉琢. 海商法专论[M](第二版 2010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章第19节第183页:记名提单是否要凭单放货-对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理解。
[11] The Rafaela S [2005] 2 A.C. 423
[12](2019)最高法民申481号:厦门晟茂有限责任公司、烨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3](2019)最高法民再4943号:深圳市巡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4] Kum v Wah Tat Bank [1971] 1 Lloyd’s Rep. 439
[15] The Atlas (1996) 1 Lloyd’s Rep 621;The Lycaon(1981) 1 Lloyd’s Rep 92;(1983) 2 Lloyd’s Rep 548
[16] Trafigura Beheer BV v. Golden Stavraetos Maritime (The Sonia)[2003] 2 Lloyd’s Rep. 201(该货物在2000年2月2日船东抵达拉各斯港后,因货物规格不符合被拒货后,最后在三月27日才抵达希腊转卖给Motor Oil (Hellas) S.A。)
[17] FINMOON LTD AND ANOTHER v BALTIC REEFERS MANAGEMENT LTD AND OTHERS [2012]EWHC 920 (Comm);[2012] 2 Lloyd’s Rep.388(shipper收到付款后,在“厄瓜多尔”装港的提单撤销,船东在卸港“圣彼得堡”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
[18] The Irini A [1999] 1 Lloyd’s Rep. 189
[19]The Wilomi Tanana (1993) 2 Lloyd’s Rep 41
[20] The Salem (1983)1 Lloyd’s Rep. 342 (南非种族隔离期间,联合国制裁)
[21] The Siskina (1978) 1 Lloyd’s Rep. 1(在战乱地区处理一些来路不明的货物,如黎巴嫩)
[22]The Grand Ace 12 [2019] EWHC 982 Comm
[23] . UK P&IClub Bulletin 308 - 06/03. Fraudulent Bills of Ladingfor copper shipments - Dar Es Salaam – Tanzania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article/308-06-03-fraudulent-bills-of-lading-for-copper-shipments-dar-es-salaam-tanzania-1560/.(铜矿货物欺诈)
[24] UK P&IClub Bulletin 315- 08/03. Fraudulent shipments of plastic waste – Worldwide. https://www.ukpandi.com/fileadmin/uploads/uk-pi/LP%20Documents/LP_Bulletins/Bulletin%20315.pdf.(东南亚国家紧跟中国限制国外垃圾进口)。
[25] Kallis(Manfactures)Ltd v Success Ins. Ltd (1985)2 Lloyd’s Rep.8(购买了货物保险后,错过班轮日期,装载到保险单之外的其他船舶上。)
[26] The Prestrioka (2003) 2 Lloyd’s Rep.327(泰国出口商以CIF条款出口一批大米,投保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
[27]The Lycaon (1981) 1 Lloyd’s Rep 92;(1983) 2 Lloyd’s Rep 548
[28] The Lycaon案,虽然发生二套提单存在或流通,属于承运人没有收回待运提单而错误重复签发第二套提单,但严格而言,并非属‘换单’的情况。有些国家承认‘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s of Lading )’的效力,多数国家是仅承认‘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of Lading)’的效力。
[29]The Almak (1985) 1 Lloyd’s Rep 557
[30]The Wilomi Tanana (1993) 2 Lloyd’s Rep 41
[31]Trade Star Line v Mitsui (The Arctic Trader) [1996] 2 Lloyd’s Rep. 449
[32]The Nogar Marin (1988) 1 Lloyd’s Rep 412
[33]The Eurus (1998) 1 Lloyd’s Rep 351
[34]The Grand Ace 12 [2019] EWHC 982
[35] Hamburg Rules Art. 2 (1)(d)
[36]Import Export Metro Ltd v Cia SudAmericana de Vapores SA [2003] EWHC 11 (Comm);[2003] 1 Lloyd’s Rep.405
[37]The Golden Endurance [2014] EWHC 3917 (Comm)
[38]The Jordan II (2005) 1 Loyd’s Rep 57
[39] The EEMSSolar (2013) 2 Lloyd’s Rep 487
[40] THE SEA MIROR [2015] EWHC 1747 (Comm); [2015] 2 Lloyd’s Rep. 395
[41]BUA INTERNATIONAL_LTD. v HAI HING SHIPPING CO. LTD.(THE HAI HING ) (2000) 1 Lloyd’s Rep 300
[42]Stansted Shipping v Shenzen Nantian Oil Mills (2002) All ER (D) 1175
[43] Glencore Agriculture BV v Navig8 Chemicals Pool Inc [2018] EWCA Civ1901(独立保函)
[44]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article/letters-of-indemnity-1161/
[45]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v Dorchester LNG (2) Ltd (The Erin Schulte)[2014] EWCA Civ 1382.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article/qcr-spring-2017-the-risks-of-delivering-cargo-against-letters-of-indemnity-138351/.另外该案的分析,请参看:《杨良宜: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第2章 第455页第15.4.9节(2016年9月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46] The Yue You 902 [2019] 2 Lloyd’s Rep 617.(新加坡案例)
[47]The K.H. Enterprise (1994) 1 Lloyd’s Rep 593
[48]The Anders Maersk (1986) 1 Lloyd’s Rep 483
[49]The Rafaela S (2005) 1 Lloyd’s Rep 347
[50] Euro-Asian Oil SA v Credit Suisse AG and Others [2018] EWCA Civ1720;[2019] 1 Lloyd’s Rep.444(连带责任保函)
[51] The Jag Ravi [2011] 2 Lloyd’s Rep. 309
[52] Brown Jenkinson & Co Ltd v Percy Dalton (London) Ltd [1957] 2Lloyd's Rep 1.
[53] The Irini A (No 2) [1999] 1 Lloyd's Rep 189
[54] The Atlas (1996) 1 Lloyd’s Rep 621
[55] Homburg Houtimport BV v Agrosin Private Ltd (The Starsin) [2003] 1Lloyd's Rep 571
[56] 2017年9月26日,Charlotte Winter和Matthew Plaistowe在Maritime Risk International杂志发表的文章:E-bills of lading on the move;2018年10月29日,Antonia Panayides和Anushka Karunaratne在Maritime Risk International杂志发表的文章:Blockchain, smart contracts and electronic bills – is the future ofshipping paperless?
[57] https://www.ukpandi.com/knowledge-publications/publications/article/electronic-bills-of-lading-an-update-part-i-151842/
[58]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 v 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SA (2015) EWHC1989 (Comm)
[59] 2019年12月06日,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的报告:《航运区块链应用的全面透析》http://www.chinaports.com/portlspnews/2893
[60]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2008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09.V9 ISBN 978-92-1-730204-6
[61]鹿特丹公约Rotterdam Rules: Art. 51(1).
[62]鹿特丹公约Rotterdam Rules: Art. 54.
[63](2013)民申字第1233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香港联创资源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292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宁波宁兴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联贸易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再审民事裁定书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08-18 来源:冯冠华 中远保险经纪
08-30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5-25 来源:朱荣波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10-11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9-23 来源: Huatai Ma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