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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反复确认船舶可以抛锚停泊的位置 – 由AFRA OAK案引发的思考

最近,高等法院对AFRA OAK的裁决及时提醒人们,在新加坡港外停泊(OPL)可能构成的巨大风险。船东在这些水域抛锚时应确保获得地方当局的必要许可。

对于通过马六甲和新加坡海峡进行贸易的船舶来说,收到等待“OPL Singapore”的航次指令是很常见的。“OPL”是“Outside Port Limits”的缩写。然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在新加坡港口界限以外的区域有重叠的领海,并且新加坡以东没有公认的国际水域。因此,未经许可在等待命令期间停泊或空转OPL Singapore可能会导致扣船和罚款。

这正是AFRA OAK案中发生的情况。

被扣留八个月

2019年2月,在新加坡装载作业期间,“AFRA OAK”号油轮的承租人向船东发出命令,要求其在装载完成后前往新加坡“EOPL”(东部外港界限),并等待进一步的卸货命令。租家没有具体说明船舶应在哪里抛锚,船长在没有获得印度尼西亚当局必要许可的情况下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抛锚。结果,该船被扣留,船长和船只被关押了八个月,最后船长被定罪,该船被释放。

仲裁决定

在仲裁庭上,船东声称租家违反了安全港口/地点保证。他们认为,锚地为不安全锚地,船只有面临非法扣留的风险。仲裁庭驳回了这一请求,理由是印度尼西亚法律禁止抛锚,而这是船长可以且应该避免的风险。

有趣的是,鉴于基础合同是航次租船合同,船东还提出了默示赔偿索赔。这样做的基础是船东只是遵循租家的命令,并且他们有权就由此产生的损失获得赔偿。这一主张也被仲裁庭驳回。虽然尚未决定是否会产生该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默示赔偿,但认为造成损失的不是租家的命令,而是船长违反法律并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抛锚的独立决定。

与此同时,租家向船东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索赔。他们声称,该船不适航,要么是因为船长无能,要么是因为航行规划不善。仲裁庭驳回了这些主张。租家还因船东违反租家雇佣令而要求赔偿,理由是船东发出了“在新加坡OPL等待”的指示,包括“船东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可使用良好的导航和航海技术这样做”的暗示,这排除了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抛锚的可能性。

船东对这一主张进行了辩护,理由是船东有权依赖海牙-维斯比关于“船长在船舶航行或管理中的行为、疏忽、违约”的抗辩。

租家的观点也被仲裁庭驳回,船东海牙维斯比的辩护得到维持。而租家的观点最后被允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判决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如果租家发出雇佣命令,船东能否依据《海牙-维斯比公约》(第 IV(2)(a) 条)对“疏忽航行”进行抗辩?

租家辩称,船东无法利用这一理由抗辩,理由是基于“The Hill Harmony”中确立的对雇佣合同和航行之间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决定放弃较短的“北部大圆航线”,转而采用较长的“恒向航线”。船东被发现违反了最大速遣义务,不适用“疏忽航行”的辩护。

另一方面,船东则辩称,即使在雇佣令被违反的情况下,如果船东能够证明故障是由于船长在船舶航行中的行为、疏忽或违约造成的,他们也可以提出抗辩。

船东的主张得到支持。法院驳回了租家的辩护,即在考虑海牙-维斯比抗辩时有必要区分雇佣令和航行令。虽然“The Hill Harmony”案认为“疏忽航行”抗辩不适用,但这并不是海牙-维斯比抗辩不能适用于雇佣令这一论点的依据。“疏忽航行”抗辩并不适用于“The Hill Harmony”案,因为船长选择的航线并不是由于导航错误造成的,但在本案中,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抛锚的决定是一个导航错误。鉴于船东根据事实可以证明这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因此船东对租家索赔有有效的抗辩。

要点

该案例提醒船东将海牙维斯比规则纳入合同中的重要性。“疏忽航行”的抗辩对于船东而言,能够针对租家起到至关重要的抗辩作用。

另一个要点是,必须仔细确认允许船舶停泊的锚地并获得当局的相关许可。锚地费和当地代理费通常由租家承担,合同中的规定也应仔细确认。在马来西亚非法抛锚并不是一个小问题:我们注意到,自2022年初以来,在柔佛州附近已有117艘船只被扣留。此外,还有一些船只悄悄支付了大额费用,以便获得放船并避免进一步处罚。据行业媒体报道,这些费用往往会超过六位数。

当雇佣令要求在OPL Singapore抛锚时,如果船东没有获得(并支付费用)必要的许可,并且错误地确定了安全抛锚的精确位置,他们将面临严重的困境。如果他们被当局抓住,则可能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支付大笔费用释放船只,要么走当地法律程序,并冒着船员被长期监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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