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适当的指导,普通人很难深刻理解担保法及诸如guarantee、indemnity、surety等相关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别。本文旨在阐明guarantee(担保)和indemnity(赔偿保证)两种协议的区别,为什么重要,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船东的利益和法律地位。
船舶通常是船东最大的资产,通常被视为承租人对船东提出索赔的security(担保)。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租船人可能会坚持要求以担保的方式提供额外的security(担保),特别是当船东是一家没有其他已知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时。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租船人要求船东公司的母公司担保其子公司在租船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适当履行。
担保人作为事实上的船舶所有人,仅就船舶所有人在租船合同项下的义务范围提供担保,可能不会使自己面临任何额外的风险。然而,担保法并不总是简单或容易理解的。例如,一份被称为“guarantee”的协议实际上可能是一份对担保人来说义务更重的赔偿合同。本文旨在探讨guarantee(担保)和indemnity(赔偿保证)两种协议的区别,为什么重要,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担保人的法律地位。
部分专业术语解释
◆ 担保(guarantee):一种合同,其中“担保人”向“受益人”承诺“被担保人”将根据基础合同履行其现有或未来的义务;
◆ 担保人(guarantor):提供担保的一方;
◆ 受益人(beneficiary):收到担保的一方,换句话说,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
◆ 被担保人(principal):指受益人原与之订立合同,并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当事人;
◆ 赔偿保证(indemnity):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完全赔偿受益人的合同承诺。重要的是,受益人不需要证明有任何违约行为——他们只需要证明损失,然后赔偿保证方必须支付损失(这就是为什么船东要求赔偿承诺书Letter of Indemnity / LOI作为同意采取某些行为的交换)。
Guarantee还是Indemnity?
根据英国法律,guarantee(担保)和indemnity(赔偿保证)之间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guarantee(担保)是担保人承诺受益人对被担保人不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现有或者将来的义务负责的合同。在航运方面,这意味着担保人承诺租船人对船东在租船合同项下对租船人应尽的义务负责。
guarantee(担保)是建立在被担保人对受益人负有有效义务的基础上的,担保人对仍然负有主要责任的被担保人承担次要责任。有鉴于此,根据一份真实的担保,担保人(i)在担保项下不承担责任,除非被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责任;(ii)如果被担保人的义务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强制执行、被解除或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的义务将被解除;(iii)将有权依靠被担保人可用的所有抗辩权利(例如他们在租船合同项下的抗辩权利)。
根据indemnity(赔偿保证),赔偿方(通常称为“担保人”)承担独立于被担保人(船东)对受益人(租船人)的任何责任的主要义务。
因此,(i)受益人可以根据indemnity(赔偿保证)合同提出要求,而不必确定被担保人违反基础合同;(ii)即使基础合同下没有争议,如果引发赔偿,担保人也有义务进行支付;(iii)担保人不一定享有被担保人可获得的所有抗辩/限制的权利。
由于这两类合同之间存在这些显著差异,因此了解协议是guarantee(担保)还是indemnity(赔偿保证)非常重要。
如果可能的话,避免签署indemnity
indemnity(赔偿保证)合同比真正的担保合同对担保人(实际上是赔偿方而不是真正的担保人)施加了更繁重的义务,因为租船人无需证明船东在租船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所有需要证明的是保证文件中规定的必要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此外,可能具有更大意义的是,在赔偿项下,“担保人”不得受益于船东可获得的任何抗辩或限制权利,如ICA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协会已看到有人要求提供一份“guarantee”,其中包括赔偿因船东的行为而使租船人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这意味着即使船东的责任是有限的,签署这份文件后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也可能大大扩大或变成无限责任。此举将对保险具有重大影响,因为如果担保人放弃赔偿限制的权利,或海牙-维斯比抗辩权利,他们必须支付的额外金额可能不在保赔险承保的范围之内。
有鉴于此,在被要求提供担保时,应注意确保担保人充分了解其所提供担保的性质(即是真正的guarantee还是实际上的indemnity),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同意indemnity。
以下是一些可能表明该文件是indemnity(赔偿保证)而不是guarantee(担保)的示例措辞:
“The Guarantor hereby unconditionally and irrevocably guarantees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by way of secondary liability only…”
“The Guarantor hereby agrees to indemnify and hold harmless the Charterers in full against any and all losses, claims damages, liabilities…”
“The Guarantor agrees to pay for any and all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charterers in enforcing any of their rights under the charterparty…”
限制任何guarantee/indemnity的范围
有时担保人可能由于各种商业原因而别无选择,只能同意indemnity(赔偿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确保充分了解indemnity(赔偿保证)的范围,即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对租船人进行赔偿,并尽可能缩小indemnity(赔偿保证)的范围。事实上,无论担保人是签订真正的guarantee(担保)还是indemnity(赔偿保证),这都是应当仔细考虑的问题。
在考虑担保guarantee(担保)或indemnity(赔偿保证)的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时间--有效期多久?是无限期,还是在CP结束还船时终止,或是之后?
◆ 受益人/责任--谁可以根据担保提出索赔,赔偿什么损失?是只针对指定租船人,还是他们集团中的其他公司对船东提出索赔?担保是否也适用这些人?
◆ 金额--是否有财务限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责任,美元或担保人的保险限额来确定?担保人是否只负责本金,还是同时负责利息和费用?如果担保人必须支付受益人的法律费用,是否仅限于被担保人被命令支付的费用,或者受益人发生的任何费用(即使是不合理的)?
◆ 抗辩/责任限制--即使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有抗辩权利,担保人是否必须付款?例如,如果租船人发生100,000美元的货物索赔,根据租船合同的ICA条款,该索赔将与船东50/50分摊,租船人是否可以仅向担保人索赔该货物索赔的50%,还是全额索赔?
◆ 什么时候付款?--受益人可以直接根据担保索赔吗,还是必须先根据租船合同索赔,然后在被担保人不能付款的情况下根据担保索赔?受益人必须采取哪些步骤才能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认为被担保人没有做好抗辩工作,担保人能对索赔进行抗辩吗,或者他们必须在没有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付款?
◆ 反担保--如租船人要求船东的母公司担保船东履约,要求租船人的母公司以同样条款提供担保是否合理?(如果租期较长,租船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重大变化)。
寻求法律意见
关于一项协议是guarantee(担保)还是indemnity(赔偿保证)是一个解释性问题,文件中有无“guarantee”一词并不具有结论性。因此,当船东被要求为相关公司提供“guarantee”时,协会强烈建议从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协会也将为会员提供审核协议措辞服务,以保证会员的利益及法律地位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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