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安全港口导致的案件索赔金额巨大且情形复杂。当指定港口/泊位时,承租人需要确保它符合租船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港口/泊位保证条款。然而,在现代货物贸易中,卸货港往往不是由承租人决定的,而是由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决定的。因此,重要的是,承租人在买卖合同项下得到很好的保护,并可以将任何潜在的责任转移给指定卸货港的合同相对人。
什么是不安全港口索赔?
当船舶在进入、停留或离开港口时遭受损坏时,可能会产生不安全港口索赔。这也包括因事故导致的污染、财产损失或其他延误索赔。面对这种情况,船东将根据租船合同向承租人提出索赔。承租人则会向买卖合同相对人追偿。
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以便船舶装卸货物的义务,通常在 NYPE 和 Asbatankvoy 等标准租船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还应在买卖合同中包含明确的不安全港口保证条款。
根据英国法律,什么构成安全港口?英国判例法对安全的定义如下:
如果没有异常情况发生,虽然有良好的船艺仍不能安全地驶入、挂靠及离开一个港口,则这个港口是不安全的。
不安全港口/泊位索赔通常非常依赖于案件事实,可能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证据收集和专家意见。双方可能需要承担巨大的法律费用,而且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才能解决。
不安全港口vs不安全泊位
为了将责任转移给合同相对人,重要的是租船合同中的安全港口保证条款的范围应与买卖合同中的范围相一致。如果租船合同包含安全港口保证条款,而买卖合同只提供安全泊位保证条款,这将造成潜在的责任缺口,因为后者的范围较窄。
考虑到买卖合同中的安全港口/泊位保证条款通常是格式化的,各方在协商合同条款时,应认真考虑安全港口/泊位的措辞。
绝对责任vs克尽职责
在买卖合同的某些安全港口/泊位保证条款中,各方只需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来指定安全的泊位/港口。这意味着,一方无需无条件保证港口/泊位的安全性。各方只需在指定港口/泊位时,像一个合理的人通常所期望的那样谨慎行事。这包括但不限于在指定前对港口/泊位进行审核,并在当地对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保存港口/泊位审核的书面记录将是有益的和良好的实践。
承租人应意识到,在NYPE 和 Asbatankvoy 等标准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保证安全港口/泊位的绝对责任。这是一个更为严格的要求,仅仅履行尽职调查是不足以满足绝对保证的法律要求的。因此,买卖合同下的义务不得比租船合同下承租人对船东的义务宽松。否则,将存在责任无法沿合同链向下传递的风险。
适用法律条款
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的管辖权条款措辞可能不完全相同,例如 LMAA条款与Oil Majors条款和条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两个要素应该保持一致:合同实体法的管辖范围和争议解决方法。
不同的国家可能对不安全港口索赔有不同的法律标准和实践,这可能导致合同链上下游的争议结果不同。在买卖合同和租船合同中,由相同的标准和相同的管辖权来决定案件,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链上下游结果不同的可能性。例如,如果买卖合同规定适用英国法,那么在租船合同中也推荐适用英国法。
即使是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如仲裁和诉讼,也可能在合同链中造成不同结果的风险。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那么租船合同最好也遵循相同的规定。
结论
租船人应始终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的安全港口/泊位保证条款。租船合同中与船东的安全港口/泊位保证条款的范围和义务,应与买卖合同中的相一致,以避免潜在的责任“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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