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约和航次租约通常都会规定租家有义务指示船舶驶往安全的港口。安全港争议通常比较复杂,依赖于具体事实。Shipowners保赔协会在本文中列出了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此类索赔时通常会适用的一些原则。
“安全港”义务是如何产生的?
该义务通常由租约中的明确条款规定,例如:
NYPE 2015(第 1 条):
… (b) The Vessel shall be employed in such lawful trades between safe ports and safe places within the following trading limits… as the Charterers shall direct.
......(b) 船舶应按租家指示,在下列贸易范围内的安全港口和安全地点之间从事合法贸易......
(c) Berths – The Vessel shall be loaded and discharged in any safe anchorage or at any safe berth or safe place that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may direct, provided the Vessel can safely enter, lie and depart always afloat.
(c) 泊位 - 船舶应在租家或其代理指示的任何安全锚地或任何安全泊位或安全地点装卸货,但船舶应能始终在海上安全地进港、停泊和离港。
Where there is no express term, the court may in certain ircumstances imply a term as to safety.
如无明文规定,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暗示安全条款。
什么是“安全”港口?
通常被引用的“安全港”的定义是由Sellers LJ法官在“The Eastern City”案中给出的([1958] 2 Lloyd’s Rep 127 at p131):
“…a 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 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
“……港口是不安全的,除非特定船舶在有关期间内能够到达、使用和返回港口,在没有发生异常情况的情况下,不会面临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术所不能避免的危险。”
可能导致港口不安全的物理风险包括:
- 由于未知的浅滩、滩涂、堤岸、栅栏、礁石或水下物体或隐蔽的残骸而搁浅;
- 气象风险,如风暴、浪涌或结冰;
- 泊位特性,如缺陷护舷、水流或气流;
- 港口设施,包括停泊程序缺陷、拖船和引航安排不足。
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和恐怖主义风险也可能导致港口不安全。在“The Evia (No 2)([1982] 2 Lloyd’s Rep 307)”一案中,上议院驳回租家关于BALTIME格式的安全港条款仅适用于物理不安全的论点。在该案中,租家命令船舶驶往伊拉克巴士拉。到达巴士拉后,伊朗和伊拉克爆发战争,导致船舶被困数月,最终导致违反租约。
相关期限(如果在租家下令后港口才变得不安全怎么办?)
港口的预期安全性是在租家下达命令时判断的。“相关期限”是指船舶使用港口的时间,以及在相关情况下接近或离开港口的时间。
判例法表明,如果在船舶航行途中,港口才变得不安全,新的义务取消原来的指令,并发出新的指令,让船舶驶往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见The Lucille [1983] 1 Lloyd’s Rep 387)。如果租家没有发出新的指令,而船东知道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船东有权停止遵守先前的指令。
船舶的特性重要吗?
港口安全问题适用于所涉及的特定船舶及其所处的特定条件。租家在指定安全港口时需要考虑船舶的尺寸、吃水、满载或压载状况等因素。
举例来说,如果租家命令一艘非冰级船舶驶往一个众所周知在冬季会结冰的港口,而船舶最终被冰困住,导致船体受损,那么从表面上看,租家就违反了安全港口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港口对其他冰级船舶来说是不安全的港口。
租家的抗辩
在安全港争议中,租家有许多抗辩理由,包括“
异常情况
如果对船舶造成危险的原因是“异常情况”,则租家不违反其义务。“异常情况”可定义为孤立的、不正常的或不相干的事件,与港口的设施无关,并且完全脱离正常和普通的事件进程。特殊事件,如合格的引航员出错或船舶发生碰撞,很可能被视为“异常情况”,因此不大可能使港口不安全。
前所未有的天气状况也可能被视为“异常情况”。在“Ocean Victory”一案中,租家命令该船在日本鹿岛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天气条件迅速恶化,泊位受到相当大的涌浪和蒲福氏 9 级大风的影响。最高法院认为,同时出现的大风和长浪构成了“异常情况”([2017] 1 Lloyd’s Rep 521)。
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术
租家也可以辩称,船舶遇到的危险是可以通过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术避免的,这些风险并不会导致港口不安全。
船员疏忽
与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术有关,租家可以认为船长或船员的疏忽造成了(或至少促成了)损害。这种疏忽可能包括未准备或未遵循适当的航行计划或船舶操作失误。
安全港案件诉讼
安全港纠纷通常是复杂和针对特定事案件,因此必须尽早并尽可能多地获取和保存证据,其中包括:
客观评估
- 船东、租家(包括各自的经纪人)之间在装卸前、装卸期间和装卸后的往来信件;
- 使用的相关海图;
- 船舶的ECDIS数据;
- 船舶的VDR;
- AIS数据;
- 港口特征详情,包括:
* 浮标;
* 引航员的培训、能力和经验;
* 港口水文测量和疏浚作业的准确性和频率;
* 向港口用户发布的信息,包括航海通告;
* 拖轮和其他服务船舶(如破冰船)的可用性。
雇佣条款
在一些租约中可能会有“雇佣”条款,规定船长(尽管由船东任命)应服从租家的命令和指示。
如果发生了导致船舶受损的事故,法院或仲裁小组可能会认定,由于“雇佣”条款存在明示或默示的赔偿,要求租家就遵守租家的命令而导致的船舶受损向船东作出赔偿。
因此,根据“雇佣”条款向租家索赔是船东在港口不安全索赔确定无疑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有效手段。在“Evaggelos Th”一案([1971] 2 Lloyd’s Rep 200)中,仲裁庭认为,虽然租家没有违反有关港口安全的默示义务,但如果仲裁庭认定遵守租家的命令是造成船舶损坏的原因,则租家仍要根据租约承担责任。
结论
港口索赔能否被成功追诉或辩护,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安全港口索赔可能特别复杂,因此协会建议会员尽早向协会的防损团队寻求建议。
(来源:Shipowners保赔协会;原文题目:Safe Ports;原文发布日期:2023/08/09)
转自:诚聘保险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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