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价格争议可能会因各种问题而产生,尤其是在燃油市场价格波动或利润率较低的时候。本文旨在考虑其中的一些问题,并讨论最近的仲裁案例裁决,以提供指导。
在大多数定期租船合同下,燃油的供应通常由租船人负责。燃油通常在交船时成为租船人的财产,直到船东在还船时将其购回。
船东有义务协助向租船人提供信息,使租船人能够控制适当的燃油数量,在还船时,船上燃油量符合合同规定。一般来说,租船人不得出于自身商业目的而订购租船服务不需要的额外燃油,譬如,在燃油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的情况下,租船人为了在还船时获得利润而订购租船服务不需要的额外燃油。
“ABOUT” 还船燃油量误差幅度
租船合同规定的还船时的燃油量,通常在前加上“ABOUT”一词。根据经验,“ABOUT”一词允许在设定量的基础上浮动5%,因为很难准确确定还船前所需的燃油量,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或者根据某案件具体事实的不同误差幅度。
在伦敦仲裁13/03中,当租船合同规定租船人在还船时,船上需要有和交船时“ABOUT”相同量的燃油时,仲裁庭考虑了应适用的误差幅度。仲裁庭认定,如果还船燃油量和交船燃油量的差距在5%范围内,租船人就没有违约,并评论说,租船人不可能总是准确地获得所需的燃油量,因此,误差幅度是一种明显的商业预防措施,使租船人避免自己违约。
有趣的是,在伦敦仲裁15/13中,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决定不认可5%的误差幅度,而只认可2%的误差幅度。船东在还船前12天告知,船上至少需要133吨IFO。但是,租船人在还船前的最后一个卸货港只留了95吨。根据证据,船长提供了必要的信息,租船人提前确定所需的还船燃油量并没有真正的困难。仲裁庭认为,严格遵守5%的规则将导致不可接受的情况,即租船人可以试图通过按5%的误差幅度来还船以节省成本,因此,仲裁庭只认可2%的误差幅度。
还船燃油价格
英国法的一般立场是,除非租船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还船时的燃油价格将为还船地点或区域的燃油市场价格,而不考虑租船人实际支付的燃油价格。
许多租船合同通常为燃油规定一个合同价格。在还船时,如果船上没有和交船时大约相同量的燃油,通常会出现关于适用燃油价格的争议 。
在还船时,如果燃油过多或短缺,租船人已在技术上违反了其按规定燃油量还船的合同义务,船东将有权索赔损失。
燃油的合同价格仅适用于“ABOUT”误差范围内的燃料过量,如上所述,误差通常为5%。然而,对于超过或低于合同约定数量的燃油(在计算“ABOUT”条款后),适用的燃油价格应该是船舶还船时在还船港口或还船区域的价格,而不是租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或租船人实际支付的燃油价格。
在最近的伦敦仲裁3/23中,仲裁庭不得不考虑该船还船时船上过多燃油的价格。仲裁庭试图找到一种原则性的方法,来适用租船人在还船燃油量方面违约的任何情况,无论是在5%误差幅度以外的燃油过多或过少。仲裁庭决定,适用的燃油价格应该是船舶还船时在还船区域的价格,而不是租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或租船人实际支付的燃油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在伦敦仲裁3/23中,租船人辩称,船长过多预估了航程所需的燃油量,这违反了租船合同。船东的立场是,船长的计算是正确的,特别是考虑到港口延误,船长计算了140吨IFO的误差幅度。仲裁庭认定船长没有违约,适用的误差幅度也不无道理。
总结
正如本文所提到的,还船时的燃油量可能造成争议发生。此类争议的最终结果将取决于具体事实和相关租船合同条款的措辞。重要的是,各方应确保租船合同条款反映各方的真实意图。
在租船合同中还船燃油价格的条款,通常只适用于允许的约定数量内的燃油。
船东或租船人可以考虑在租船合同加入明确的条款,以明确约定,当出现超过或低于约定的还船油量的情况时,适用的燃油价格。
转自: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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