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675
作者:郑宇辉
摘 要
相较于国内船员,国内船东对外籍船员的伤病亡补偿问题往往不是很熟悉。发生事故后应如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如何避免纠纷,遇到仲裁/诉讼又应如何处理,这些是在雇佣外籍船员前船东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国内船东目前雇佣的外籍船员以菲律宾、越南、缅甸籍居多。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菲律宾船员的仲裁/诉讼居多。本文将简要介绍船东对菲律宾船员伤病亡的责任、在处理相关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协助船东公平、合理地处理菲律宾船员的伤病亡索赔。
根据协会菲律宾通代(PANDIMAN PHILIPPINES INC)提供信息称,所有服务于国际航线的菲律宾船员均享有Philippines Overseas Employment Administration (POEA) Standard Employment Contract(以下简称SEC)项下的权益,其大致包括:
表面上看,船东对菲律宾船员伤病亡的赔偿责任不算复杂,但在实际事故处理中仍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
1疾病或受伤须与工作相关才能依据SEC提赔
尽管如此,菲律宾船员仍较易满足该提赔条件。SEC不仅罗列常见的工伤情形/对应的伤残等级,在Section 32A中还罗列了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并在Section 20.A.4进一步规定:“某项疾病若未列在Section 32A,也将被视为与工作相关,除非船东能提出相反的证明”。因此,实践中某些看似与工作无关的疾病,若船东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明,也可能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进而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及时、准确的事故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船员遣返后,应及时安排船员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治疗,查明船员的伤、病是否与工作相关;确保船员能取得有效的治疗,以期早日康复。
2医疗期与完全残疾(120/240天规则)
菲律宾船员的伤残补偿金与伤残等级挂钩,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系数。例如,7级伤残对应的系数是41.8%,则伤残赔偿金额为:USD 20,900=41.8%*50000,详见以下表格:
虽然SEC Section 20.A.6规定残疾等级与治疗期无关,但早期的部分判例认为应适用Philippine Labor Code,即若暂时的残疾持续120天仍未康复,船员将被视为已完全残疾,既不考虑SEC Section 20.A.6的规定,也不考虑船员的实际康复情况(理论上,哪怕船员在第121天康复,也会被视为已完全残疾,有权取得6万美元的补偿)。菲律宾最高法院对此予以纠正,认为:“治疗已超过120天,但因需要进一步治疗,而没有定残或宣告康复的,治疗可以延长到最多240天。在这240天内,船员可在任何时候定残或宣告已康复。” 在2013年,菲律宾最高院进一步明确:“在适用2010年前的POEA SEC的情况下,船员无法工作超过120天,将被视为永久残疾、无法适任原来的工作,除非公司的医生认为船员需要进一步治疗。在作出进一步治疗的通知后,定残时间将被延长到最多240天。
在此规则下,难免部分船员会利用规则的漏洞,尽量推迟定残时间,甚至拖过240天,以期获取最高额的伤残补偿。因此,及时向协会报案,密切关注船员的治疗、康复进展,适时评定伤残等级,就显得尤为重要;若船员的治疗期预计将超过120天的,也应及时作出延长治疗期的通知,并注明合理的理由,否则船员仍可能索赔最高额的伤残补偿。
伤残等级,原则上由公司指定的医生判定,若船员自行雇佣的医生不认同该定残结论,可与雇主共同委请第三位医生进行定残。该医生的定残结论为最终结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SEC Section 20.A.3)。
3CBA和SEC项下最有利的提赔
实践中,不少船东还选择适用《船员集体协议》(简称CBA)。在此情况下,菲律宾船员可选择CBA和SEC中最有利的标准进行提赔,例如若CBA规定了高额的死亡赔偿,但没有规定丧葬费,则船员家属可以选择同时适用CBA项下的死亡赔偿和SEC项下的丧葬费;又例如,CBA往往规定了更高的残疾补偿金,但只适用工伤情形,不适用于航病或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适用航病。在患病的情况下,菲律宾船员大多会选择依SEC主张残疾补偿金;但也有部分菲律宾船员,可能在当地律师的怂恿下,主张CBA项下的更高的残疾补偿金(尽管CBA本不适用)。在合同措辞模糊、存在数种解释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构倾向作出有利船员的解释。因此,清晰、明确的合同措辞就至关重要了,建议对合同中的关键用词给予定义。
4菲律宾船员索赔的司法解决路径
出于保护劳工的政策,菲律宾船员在当地起诉的成本非常低,再加之当地律师的怂恿、风险代理的盛行,滥诉的问题仍屡见不鲜。
若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不受CBA调整,菲律宾船员须向NLRC(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提起诉请。仲裁员(Labor Arbiter)将组织双方进行强制调解,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仲裁员将作出裁决。任何一方不服仲裁员的裁决,可上诉至NLRC Commission(简称Commissioners)。由于仲裁员与Commissioners均受雇于NLRC,实践中Commissioners很少更改仲裁员的裁决。若一方仍不服Commissioners的裁决,还可以进一步上诉至上诉院(Court of Appeals),乃至最高院(Supreme Court)。尽管船东有继续上诉至法院的权利,但Commissioners的裁决已是可以执行的裁决;除非船东取得禁令(实践中很难取得),否则船员便可以执行船员外派公司/船东/协会的担保。后续哪怕最高院改判、作出有利船东的判决,船东往往也很难从船员追回多付的补偿款。虽然单个案子下,船东无法追回的多付的补偿款可能只是数万美元,但累积起来也是个不小的数字。据悉,目前约有4千万美元的补偿款(因法院改判,船员须退还船东)未退还船东/协会。
若船东对船员的责任受CBA调整,船员可选择向National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Board (NCMB)提起诉请。据悉,相较于NLRC,NCMB更倾向作出有利船员的裁决。有行业从业者感叹:虽然表面上看,船东对菲律宾船员的责任、雇佣成本不高,但实际隐形成本不菲。
结语
在发生菲律宾船员伤病亡事故后,船东应及时向协会报案,以便协会委请通代协助处理,查明船东对船员的责任,以期按照当地的规则,给予菲律宾船员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在面对菲律宾船员仲裁时,应慎重对待,及时告知协会,协会一般可以委请律师协助会员抗辩、在合理范围内和解。
就防损而言,为船员安排必要的就业前体检、筛选,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事故,也有利于船员自身的利益,毕竟在海上工作不比在陆地工作,在突发疾病时,安排上岸治疗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参考链接:
https://www.dmw.gov.ph/archives/memorandumcirculars/2010/10.pdf Last time to visit: June 6, 2023
https://www.delrosariolaw.com/en/e-library/philippines-shipping-update/543-company-designated-physicial-should-give-valid-justification-for-extension-of-treatment-for-240-day-rule-to-apply, Last time to visit: June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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