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都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签发正本提单。但由于正本提单流转速度慢,经常发生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情况。电放提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矛盾。
电放提单的基本流程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然而,笔者了解到市场上有这样的操作:船公司正常签发提单,但之后在没有收回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接受托运人/租家的电放提单保函在卸港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船东可能会认为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不会放错货,即使放错货也有保函在手而高枕无忧。笔者提醒船东朋友们,这样的操作实质上属于无单放货,有很大的风险。
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未必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传统提单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可流转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才拥有货物的物权。即使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近些年的英国判例也认为其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中国法律更是要求记名提单也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所以在未回收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就属于无单放货,是对他人财物的侵占(conversion)。船公司在无单放货的诉讼中几乎全部败诉,除非申请人存在普通法下的弃权/禁反言的情形,而这种情况微乎其微。关于无单放货的国内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另外,船公司在对合法提单持有人赔偿后无法凭手中的电放提单保函获得补偿,因为该保函的担保债务只是电放提单下的风险和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放提单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在相关诉讼中判决结果也不稳定。电放提单虽名为提单,但本质上更接近于海运单,国际海事委员会等组织和各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海运单规则,尽管尚不完善,但毕竟已经纳入立法轨道,海运单也已经为《INCOTERMS 2000》和《UCP500》所接受,并在国际航运界已有一定应用。所以建议船东朋友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择使用海运单而不是电放提单。
转自: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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