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负责监管保险业界,保障投保人的应有权益。作为财政独立的监管机构,保监局需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收回运作成本,以应付营运开支。自 2018 年起,香港的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就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征费,无论是全新投保的保单,或是已生效的保单,投保人都需要额外支付保险征费。每当投保人缴付保费时,都要一并缴付保费征费。保险征费涵盖市场上大部份的保险产品(例如人寿、旅游、汽车、财产及家居保险等),而法例豁免征费的保险类型则包括再保险 (reinsurance) 保单、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海运、空运及货运业务的保单。保费征费分别会按四个阶段推行,而收取的保费亦会由最初的 0.04% 逐步加至 0.1%。各阶段的征费率及征费上限如下:
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网站
如投保人没有按法例缴付保费征费,保监局可向其施加最高$5,000的罚款,亦可循民事程序追讨欠付的征费。
除了一般保险征费外,保监局辖下亦设汽车保险局,该局专责管理两项基金,即第一基金和第二基金(无偿付能力赔偿基金)。第一基金,旨在援助那些在交通意外中受伤或死亡,却因肇事司机并无投保或下落不明而无法获得赔偿的第三者受害人或其家属,并会在交通意外受害人获判的赔偿金额超逾保单上限时补足赔偿。无偿付能力赔偿基金,则旨在补偿一些因在交通意外中受伤或引致财物损毁而提出申索,却由于有关的保险公司无偿付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第三者人士。
此外,本文再介绍一项劳工保险征费。它综合了数种在买劳工保险时的征费,征费率为保费的10.8%。劳保征费由三种征费构成,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征款(费率为保费的5.8%)、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致的索偿 (“财务安排”) 费用(费率为保费的3%)、保险公司 (雇员补偿) 无力偿债管理局征款(费率为保费的2%),征费总额总共是保费的10.8%。雇员补偿保险征款费率为保费的5.8%,其中3.1%分配予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其余2.0%和0.7%分别分配予职业安全健康局及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的雇员补偿援助计划让因工受伤的雇员(或因工亡殁雇员的合资格家庭成员)可透过雇员补偿援助计划向基金申请援助。基金的援助机制只会在上述人士向雇主提出的申索在法律责任及索偿额方面均已确立,但却无法从雇主(或其承保人)处取得他们应得的款项时,才提供援助。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致的索偿 (“财务安排”) 费用,费率为保费的3%。911恐怖袭击在美国发生后,为解决再保险公司不再为雇员补偿保险业务提供恐怖主义活动风险的再保险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由2002年1月起,为经营直接雇员补偿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一项总额达100亿港元的财务安排,以保障在雇员补偿保单下因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致的索偿(“财务安排”)。参与该财务安排纯属自愿性质,参与的保险公司须每月向政府缴付其在该月份承保的雇员补偿保单毛保费的百分之三作为费用。在该项财务安排下,保险公司可继续因恐怖活动引致伤亡而与就业有关的申索提供保险,而雇主及雇员的保障亦得以维持。保险公司 (雇员补偿) 无力偿债管理局征款,费率为保费的2%。在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无力偿债管理局保障保单持有人。按照无力偿还债务基金协议,政府与该局同意成立保险公司 ( 雇员补偿 ) 无力偿债管理计划 (“无力偿还债务基金计划”) 。这基金已承担在 2004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就从事雇员补偿业务而又无力偿债的保险人有关的债务责任。有关的债务过往是由根据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 香港法例第 365 章 ) 成立的雇员补偿援助计划所承担,由 2004 年 4 月 1日起,依据立法会于 2002 年 6 月制定的 2002 年雇员补偿援助 ( 修订 ) 条例,已从雇员补偿援助计划分拆出来。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且适用于香港保险市场,有关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条款的详细信息概以保险公司或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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