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K Line Pte诉Priminds Shipping (HK) Co Ltd (“The Eternal Bliss”) [2021]EWCA Civ 1712一案中,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认为滞期费清偿了承租人因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作业而造成的全部损害,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案件背景
案件事实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更充分的阐述(案例分享:“Eternal Bliss”案件上诉判决阐明滞期费含义),但简单地说,从巴西到中国的大豆在卸货港迟延卸货后发生了纠纷,导致收货人向船东提出索赔。船东随后就该索赔要求承租人赔偿。
高等法院的结论是,滞期费的目的是赔偿船东因失去使用船舶赚取运费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而不是寻求对另一种损失的索赔,如在本案中发生的货物损坏。高等法院进一步得出结论,不需要额外的/单独的违约就能获得对另一类型损失的损害赔偿,因此高等法院在“The bond”一案中的决定(认为必须有单独的违约)是错误的。
承租人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裁决
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作出有利于承租人的判决。上诉法院承认,法律当局尚无定论,因此必须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法律原则问题来处理;认为滞期费是对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作业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的唯一补救办法。因此,如果船东希望获得除了因延误而引起的滞期费外,还想获得损害赔偿,则必须证明承租人存在另一项违反租约的行为。
上诉法院列举了得出这一结论的若干理由,其中包括,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仅赔偿某一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某些损害赔偿或某些类型的损失,商业上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和令人惊讶的结果,并与此类条款通常旨在提供确定性和避免争议的目的相悖。
另一个原因与“滞期费”的正确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有关。上诉法院认为,当事人主要考虑的损失可能是由于承租人迟延完成货运作业而遭受的预期运费收入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滞期费全部费用。法院认为,更准确的说法是,滞期费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其中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结语
至少就目前而言,这一决定对承租人来说是一个可喜的进展。由于租约中没有明确的相反措辞,对于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作业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的情形,滞期费将是船东的唯一补救办法,这将使承租人感到宽慰。
从船东的角度来看,如果希望保留赔偿的权利,例如,由于租船人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作业而产生的货物责任,那么他们将需要在租船或滞期费条款中列入这方面的明确措辞。
2022年9月,最高法院准许了船东对上诉法院裁决提出上诉请求。因此,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最终解决除滞期费外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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