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提单承载着重要职能,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意味着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即请求提货的收货人。《海商法》中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通俗讲,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即无论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均应凭提单交付货物。
实践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会有一些关于提单的“幺蛾子”,如被要求无单放货,在这里先提醒各位承运人,根据保赔协会的承保原则,无单放货引发的责任风险不在P&I cover范围内!那么,为什么要无单放货?原因很多,在此列举两种常见的情况:
1.当提单在流转中不翼而飞了,或是丢了,或是被偷了
实践中,曾有客户求助,他签发的“TO ORDER”提单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承租人利用商业关系要求客户重新签发提单。遇到这种情况无辜的船东确实进退两难,首先提单确定是不翼而飞了,找也找不到;其次,不卸货也真的不现实,船到卸港后,不可能用船当免费仓库。在此,我们罗列了几点建议,供参考与衡量:
当承运人被告知提单“不翼而飞”时,应警惕是否存在道德风险,两套提单在外流转意味着船东面临向两个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潜在风险。
2.船东与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中约定船东接受租家担保函执行无单放货
在租约中经常能看到这样的一段类似的约定:“Should bills of lading not arrive at discharge port in time then owners agree to release the entire cargo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against delivery by charterers of letters of indemnity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owners’ P&I Club wording…”
英国判例认为,上述约定足以证明双方就无单放货一事达成一致,租家有权根据合同指示船长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船东无疑会面临交错货的风险。然而,若真的发生交错货的情况,法官不需要评判船东是否有义务履行无单放货,而是承认这种安排,并且船东需首当其冲的面对真正的提单持有人的索赔。
船东不得不衡量租约里的这条约定所带来的风险与商业关系之间的利弊,即便承租人按照约定签发了LOI给船东,也不意味着承租人能履行担保义务,也许这份LOI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
我司建议:
1.无单放货会影响P&I cover,建议谨慎决定,争取不签带有无单放货条款的租约。如果一定要签此类租约或执行无单放货,建议取得银行担保函。
2.在接收保函前,审核保函签发人的资信情况,最基本的一定要落实清楚保函签发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业注册登记证书,有案例发现保函签发人看似属于某大品牌、某大集团下,但实际上查无此人,必要时请律师或调查公司协助;
3.特别提醒,有的承运人执行无单卸货而非无单放货,无单卸货后,货物交付前,承运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若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坏,承运人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保赔协会的cover仅负责到货物卸下船。因此,在这段空白期,船东需格外注意妥善保管货物,可考虑购买扩展保险,但这需要提前通知保险经纪人做相应安排。
4.无单放货保函的措辞考虑使用P&I club wording,避免保函签发人拟的措辞对承运人不利。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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