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海事网-专业海事信息咨询服务平台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在海上保险中是指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依法对该事项引起的损失不予赔偿。那么在船舶保险领域,保险人对哪些情形造成的船舶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呢。请看本期推送。

法信码|A2.I13222

对船舶损失不负责任的情形

法信码|A2.G8900

船舶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法信 · 裁判规则

1.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构成船舶不适航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依据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导致航海事故的,属于船舶不适航,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照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津民终39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9-11

2.因承运人未尽适航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可以适用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秦皇岛市合顺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船舶适航作为一种事实状态,适航证书、出港签证只是船舶是否适航的初步证明,最终判断船舶是否实际上达到适航条件,应当从船员配备、船舶装备、供应品配备、货物装载等方面综合判断。因承运人未尽适航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可以适用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案号:(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9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9辑(总第103辑)

3.保险船舶超航区航行,违反保证义务、告知义务,且开航时不适航属于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福州丰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航区为技术标准,区分航区的重要标准是避风条件、施救能力、波浪情况等因素,以便规范船舶航行安全及管理,航区划分与主权无关。保险船舶超航区航行,违反保证义务、告知义务,且开航时不适航属于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海口海事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9-02-18

4.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福建省霞浦县瀚强航运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船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案号:(2016)闽72民初894号

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厦门海事法院网: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05-18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不适航造成船舶搁浅损失的,船舶全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世嘉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船舶实际管理情况不符合ISM规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不适航,一定程度上导致船舶发生主机故障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及后续漂航过程中的救援不及时,最终造成船舶搁浅损失。因此船舶全损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号:(2021)沪民终35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7-04

6.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郑国寿、刘妃、郭敏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可以承保不适航的船舶,但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船舶不适航以外的其他原因(如台风、海啸等)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仍然应负赔偿责任,即保险人对非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282号

审理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5-05-12

法信 ·司法观点

1.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的具体情形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情形,此时保险人不必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其一,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保险船舶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者装载不妥。

其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者故意行为。

其三,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当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者保养不周,或者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

其四,清除障碍物、残骸或者清除航道的费用。被保险船舶在航道上发生事故并导致沉没时,该港口当局会强制该船方清理航道。此时,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的全损进行了赔偿,故其不承担清理航道的义务。

其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摘自胡利玲主编:《中国海商法律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页。)

2.船舶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船舶不适航(unsea worthiness)。与英国法不同,我国有关海上保险的法规中,对航次保险不存在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保险人若想援用此免责事项拒赔,须证明被保险船舶损失是由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即两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失是开航后的不适航造成的,保险人不能免除责任,普通法中阶段适航的原则不应适用。如果是定期保险(船舶保险大多是定期保险),拒赔的保险人还须证明被保险人知道船舶开航时不适航。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规定,在定期保险时,除了被保险人实际知情外,如果被保险人应该知道遭受损失的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保险人也可免责。对“应该知道”应从严解释。

 船舶没有船级证书不一定表示船舶不适航,但如果船级方面存在问题,保险人可以凭船级保证条款拒赔。

(2)自然磨损(ordinary wear and tear)。船舶的自然磨损或者锈蚀所造成的损失是必然要发生的确定损失,不含有任何意外因素,不构成风险,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约定,保险人对此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现行船舶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对船舶的正常维修保养,如除锈、涂漆、更换磨损的轴瓦、缆绳等,皆不负责。

(摘自司玉琢:《海商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17页。)

3.我国《海商法》第244条关于船舶定期保险不适航除外责任的构成要件

(1)适航性条件,即船舶开航时存在不适航的情形。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船舶适航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船舶船体、结构能够抵抗航行、作业中能够预见到的风险,即“适船”。按照“适船”的要求,承运人应当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妥善装备船舶,使雷达、罗经等助航仪器、锚、缆绳等系泊设备以及海图、航路指南等航行资料齐全可靠;二是船员配备能够满足正常航行及作业需要,即“适员”;三是船舶适于载运和保管货物,即“适货”。

(2)因果关系条件,即不适航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船舶不适航“造成保险船舶损失”,是船舶定期保险中不适航除外责任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但对于“造成”一词的含义,现行立法语焉不详。实务中,船舶航行事故常存在多因一果的复杂情形,事故原因认定难度较高。对此,宜参照保险法理论中的“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限于承保风险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如果近因属于免责事由,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船舶定期保险中,不适航除外责任的成立要求不适航对船舶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即船舶不适航是损失发生的近因,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须达到“决定性”和“有效性”的程度。如果船舶存在不适航的情形,但不适航并非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那么除外责任不能成立,保险人也不能因此而主张责任免除。

(3)主观性条件,即被保险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船舶不适航。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4条第1款第(1)项但书的规定,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船舶不适航除外责任的构成还须满足一定的主观条件,即被保险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船舶不适航,这也是船舶定期保险与船舶航次保险中不适航除外责任认定的一个重要区别。换言之,对于船舶航次保险来说,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知道船舶不适航,都不妨碍不适航除外责任的认定;而在船舶定期保险中,如果保险人以不适航为由主张拒赔,被保险人则可以其不知道船舶不适航为由进行抗辩。在船舶保险理赔时,如果保险人主张不适航除外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险人有义务证明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且该不适航的事实导致了船舶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如果以不知道船舶不适航来对抗保险人的免责主张,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有义务证明其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的事实不知情,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摘自钱海玲主编:《法官智典·商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41~342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热门推荐
  • 你会正确使用LOI保函吗?

      当前贸易环境下,船东/承运人经常面临是否要考虑接受LOI保函(a letter of indemnity) 以满足租家、托运人、货方等其他利益相关......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分享
  • 保函(LOI)和无正本提单放货

      保函(Letters of Indemnity,以下简称LOI)是签发人为满足某项业务需要向一方当事人担保承担因遵守请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分享
  • 极低硫燃料油(VLSFO)使用风险提示

      种类繁多的新燃料已经引入船用燃料市场。然而,如果船上载有对高温敏感的货物,则有可能会带来麻烦。 极低硫燃料油(......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分享
  • 【深度】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更换提单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更换提单[1] 1. 换单的来历 换单,最初使用的目的是为三角贸易之需,即货物通关进口后,再运输到国外,......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分享
  • 无单放货保函(LOI)的实现问题

      近期英国商事法院连续下达了四个与无单放货保函实现有关的判决。该四个判决均与融资银行扣押实际承运人船舶,索赔错误......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分享
  • 装卸时间之准备就绪通知书(NOR)

      装卸时间是租船人和船东之间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更具体地说就是:装卸时间何时开始以及NOR何时有效。 在普通法下船舶......

    08-30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分享
  • 中国对船舶在沿海排放食物垃圾的规定简

      Circular Ref. No.: PNI[2022]08 日期:2022年9月22日 中国对船舶在沿海排放食物垃圾的规定简介及防损建议 华泰海事近期收到协会问......

    09-23    来源: Huatai Marine

    分享
  • 货主可以向船东索赔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

      笔者处理实务时,惊奇地发现,在海上运输中,竟然有货主对上船的货物没有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尤其是海上捕获的远洋......

    05-25    来源:朱荣波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分享
  • 2020年安全与航运报告-海上损失趋势和挑

      安联保险集团发布《2020年安全与航运报告》,调研船舶事故发展趋势,强调海事部门面临冠状病毒、气候、安全和技术等相......

    08-18    来源:冯冠华 中远保险经纪

    分享
  • 趣谈海上保险中的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海上保险中所有的一项法律规定,也是和合同规定。它与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有所区......

    10-11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分享
返回列表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