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提单,我们不得不再次回顾一下《海商法》中关于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在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对于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来讲都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凭证,不仅在中国是如此,在其他大多数国家亦是如此。
既然了解了提单的定义和重要性,那么我们再回到主题,来聊聊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关于提单签发的两个小问题:
1. 货物已装船,托运人/租家要求异地签发提单
异地签发提单是指承运人不在装货港,而在离收货人比较近的地点或收货人所在的地点签发提单,从而缩短邮寄过程,使提单能更快到达收货人手中。这种做法在现在的海洋货物运输中也屡见不鲜。
据笔者理解,目前并未有法律/公约禁止异地签发提单,但承运人依然不能掉以轻心。承运人需要审查租约中是否有规定提单签发方式/或签发地避免违约,同时还需要/或要求其代理人严格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另外承运人亦需注意异地签发提单可能会涉及到提单管辖权的争议,比如装港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而提单签发地适用《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这种情况可能会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需要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前特别注意。
2. 原提单已经签发,航行途中托运人/租家要求更换提单
原提单已经签发,航行途中托运人/租家要求更改/更换提单,一般这种要求大多数情况下是有中间商的贸易,即涉及供货商、中间商、实际购买人之间的贸易。这种情况下,一般中间商作为原提单的收货人,在赎单之后会要求以其作为托运人来签发一套新的提单,以便切断供应商与实际购买人之间的联系。
据笔者理解,目前市场上有挺多中间商为了保护自己的贸易渠道,经常会这样去要求承运人更换提单。这种情况下最大的风险是提单陷阱,即如果承运人在原提单未收回的情况下,又签了新的一套提单,结果可能会面临两个收货人都依据提单前来提货。承运人需要特别注意在签发新的提单之前,需要收回全部原始提单,避免陷入提单陷阱,导致巨额索赔。承运人需要谨慎的审查租约中是否有针对更换提单的约定避免违约,还需要严格遵循原提单对货物状况的批注。
以上所提到的两个小问题是笔者处理案件过程中所积累的一点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些帮助,如有不同意见也欢迎大家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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