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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解析

BIMCO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现已发布,其旨在让船东和租船人分配船舶有关遵守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TS)等方面的合规责任。欧盟ETS在航运业的应用仍在讨论中,但预计将于2023或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继我们2022年5月31日的最新情况通报,BIMCO的2022年定期租船合同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ETSA条款)现已发布。该条款全文见下文,并可与其指导性说明一并在BIMCO网站查阅。

由于欧盟ETS可能是首个应用于航运业的计划,因此ETSA条款在起草时特别考虑了欧盟ETS。该条款也将适用于其他生效的计划。有若干个这样的计划正在制定中,比如说在中国、日本和英国。

在本文中,我们在先前所作的一般性评述的基础上,概括说明了ETSA条款的范围,并简要提及了船东和租船人需考虑的一些实际问题。

范围

ETSA条款规定了双方在任何适用的“排放计划”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排放计划”被定义为“由监管排放配额的发放、分配、交易或清缴的相关合法当局实行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

条款宽泛的外延应当能够确保,随着更多针对碳排放以及任何其他温室气体的计划开始实施,该条款仍然具有价值和意义。

权利和义务

ETS在航运业的应用会有所变化,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方式来施加合规义务。可变因素包括:由谁向ETS当局报告排放量、报告数据如何核实、以及谁负责购买和清缴配额。举例而言,在有的计划下,负责测量和报告的可能是船舶管理人,在别的计划下可能是船东,而在另外一些计划下,可能是对船舶使用作出商业决策的一方,根据定义,该方可能是船东或者联营管理人或者租船人。

鉴于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而ETSA条款旨在能够广泛适用,因此该条款没有就双方应该如何遵守各自的义务做出普适性的规定。由此,有可能每一方都不得不遵守加诸于其身的规定。有些人可能希望包含适当的措辞,并就一方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合规义务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合作

(a)款要求船东和租船人“相互配合并及时交换各项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符合任何适用的排放计划,并且使双方能够计算……与船舶有关的排放配额数量。”此条款的目的是确保无论ETS如何应用,一方或另一方能够合规。

尽管“相互配合”和“及时”等“柔性”义务并不总是有助于解决争议,但考虑到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具有灵活性是必要的。随着排放交易计划和报告体系的成熟,在可能约定船舶只能在某些已知ETS区域内航行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希望纳入更多具体附件,对该航行地区内可能需要的确切记录文件和时间范围做出规定。

排放监测和报告

 (b)款要求船东监测并向“独立的核查机构”报告相关数据。此规定假设船东将负有该等义务。正如BIMCO指导性说明所暗示的,这一假设可能是受到欧盟和英国模式的影响。但是,事实上这可能不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排放交易计划。双方可能希望考虑将措辞修改为更加笼统的“根据适用的排放计划并按照该计划的要求”监测并报告相关数据的义务;同时,有可能赋予双方共同指定中立方核查数据和/或计算的权利。

配额

正如BIMCO指导性说明中所解释的, (c)款是有关双方之间排放配额核算的主要规定。租船人有义务“提供……排放配额并支付相应费用”。租船人将在收到船东关于前一个月排放配额数量的通知后的7天内完成转让,从而履行其义务。因此,双方应各自维持关于配额的记录。按照预期,租船人有权就停租期间进行抵销,这在对停租期间有争议的情况下,增加了船东的整体信用风险。

因违约而中止

如果租船人未能按照该条款的要求转让“任何排放配额……” 【着重号后加,因为注意到没有任何明确的最低限额】,则(d)款赋予船东“在收到全部排放配额前……中止履行其任何或所有义务的权利……”。而在中止履行前,船东须提前5天向租船人送达通知,这似乎构成一项防止错误中止营运的安全机制。无论如何,在实践中,中止船舶营运都有风险——包括提单项下的潜在索赔以及船东进一步面临的信用风险。

有的船东可能希望探讨使用其他措辞,规定基于合理的预先估计或租船人在船上的燃料数量得出排放配额,并由租船人提前存入托管账户。托管账户还可在等待和解结果、判决或仲裁裁决期间,用于保管有争议停租期间的排放配额。

相冲突的规定

该条款以“即使本租船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这一措辞开头,旨在有任何其他相冲突的规定时,优先适用该条款。

最近几个月,我们看到的租船合同中有对标准格式合同的修订,还提及了关于补偿船东因为租船人指示而支出的与环境合规有关的收费、成本和/或费用的内容。我们能够理解这些条款的用意,特别是在订立租约时有关环境费用的标准条款尚未发布的情况下。在采用ETS配额条款时,双方应确保明确任何所商定条款预期具有的优先性,以避免因条款相冲突而产生争论。

ETS – 2022年定期租船合同排放交易计划配额条款

即使本租船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船东和租船人(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约定如下:

“排放配额”指经排放计划认可的、船舶排放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以配额、信用额度、限额、许可等形式表现。

 “排放计划”指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就本条款而言,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以及相关合法当局实施的,规范排放配额的发放、分配、交易或清缴的任何其他类似体系。

(a)船东和租船人应相互配合,及时交换各项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符合任何适用的排放计划,并且使双方能够计算须就船舶的租船合同期间向适用排放计划的主管当局清缴的排放配额数量。

(b)船东应监测并报告船舶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供独立的核查机构根据适用的排放计划进行核查。

(c)  (i)在整个租船合同期间,租船人应在适用排放计划的范围内,提供与船舶排放情况相对应的排放配额并支付相应费用:

(1) 船东应在每个月的最初七(7)天内,书面通知租船人上一个月的排放配额数量;

(2) 船东最晚应于预计还船日期前十四(14)天,书面通知租船人最后一个月或非整月部分的预计排放配额数量。

(ii) (c)(i)款中的船东通知应包含相关计算以及用于确定数量的数据。

(iii)根据(c)(i)款发出通知后的七(7)天内,船东通知的上述排放配额数量应由租船人转让并收入船东指定的排放计划账户。最后一个月或非整月部分的预计排放配额数量高于或低于还船当日当时船东计算的实际数量的,排放配额的差额应在接收配额一方书面通知后的七(7)天内,由租船人转让或由船东返还(视情况而定)并收入接收方的指定账户。

(iv)在任何停租期间,租船人均有权从应转让的任何排放配额中抵扣或要求船东返还与船舶未停租情形下租船人本应承担的排放量相当的排放配额数量。

(d)如果租船人未按照(c)款转让任何排放配额,船东经提前五(5)天通知租船人,有权中止履行本租船合同下的任何或所有义务,直至船东收到全部排放配额时为止。在根据本款中止履行的整个期间,船舶不停租,且船东对因有效行使该此权利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船东根据本条中止履行的权利并不影响其在本租船合同下对租船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索赔。

作者:Adam Świerczewski

高级律师,伦敦

作者:Louis Shepherd

高级理赔顾问兼律师,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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