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如果想运用合同中引用的不可抗力条款,都必须证明已经做出了所有合理的努力来克服不可抗力的情况。
现在的判决是,虽然一方必须合理地努力克服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界限内进行努力。这是最近英国商业法院对“MUR Shipping BV起诉RTI Ltd [2022] EWHC 467 (Comm)”一案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该争议产生于相关船东和他们的租家在2016年签订的几内亚和乌克兰之间运输铝土矿的运输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即COA)。根据该合同,租家应以美元支付运费。然而在2018年,由于美国OFAC对租家的母公司实施制裁,船东援引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对此类事件的定义如下。
“36.3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事件或状态。
- a) It is outside the immediate control of the Party giving the Force Majeure Notice;
事件不在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的直接控制之下;
- b) It prevents or delays the loading of the cargo at the loading port and/or the discharge of the cargo at the discharging port;
事件阻止或延迟了货物在装货港的装载或在卸货港的卸货;
- c) It is caused by one or more of … any rules or regulations of governments or any interference or acts or directions of governments… restrictions on monetary transfers and exchanges;
事件是由政府的规则或条例或政府……限制货币转移和交换的任何干预或行为或指示中的……一项或多项造成的;
- d) It cannot be overcome by reasonable endeavours from the Party affected.”
受影响的一方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来克服。”
船东的立场是,由于实施制裁,除其他方面,作为协议明确条款的美元运费支付将被推迟或阻碍,继续履行相关协议最终将违反美国制裁。
仲裁
租家在一审中向仲裁庭提出索赔,要求对方用其他币种支付运费,并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触发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为了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向船东提供收取欧元运费,已经算是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合理的选择。
仲裁庭在这方面支持租家,认为虽然美国制裁的严重影响确实阻碍了与受制裁实体的贸易,但船东并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来克服相关事件。相比之下,接受租家提出的以非合同货币付款的建议就构成了合理的努力并避免了不可抗力事件。
商业法庭的裁决
随后,船东向商业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运输合同规定以美元而非其他货币付款,因此合同协议(以及他们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合理努力)并不包括接受其他币种的付款。
商业法院在推翻之前裁决并裁定支持船东的上诉时称,在确定合理性问题时,合同义务是最重要的,在本案中,以特定货币付款的义务是合同的一个关键方面。即使考虑到不可抗力条款中的“合理努力”要求,船东也没有义务同意修改这一合同条款,也没有义务接受租家的非合同履行(即以欧元付款)。简而言之,合理努力的概念,必须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考察。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各方不应该接受非合同的履行,即使拒绝这样做会使合同继续有效。
结论
虽然该判决目前还在进一步上诉中,但乌克兰危机再次将供应链和制裁问题推到了前面,该判决对“合理努力”的解释(以及事实上的范围)基于不可抗力条款提供了及时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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