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的。正如所有称职的海员会告诉你的一样----海损事故时有发生。尽管多年来现代法规和技术使得海洋更加安全,但是作为船东必须防患于未然。
事实上,重大海上事故可能会给船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威胁到人身安全及造成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当发生海上事故时,几乎总是会伴随着救援响应工作。由于立即部署此类应对措施的效果最佳,因此必须快速做出成本和响应计划决策。
海上救助
救助法例支持对成功挽救财产的志愿者进行补偿。通常,在劳合社开放式救助协议(Lloyds Open Form)中规定,海上救助是基于“无效果,无报酬”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意味着救助者必须救助成功,才能得到补偿。事实上,这是传统救助索赔所需要的三个要素之一。首先,船舶必须处于危险之中。其次,救助必须是自愿的。再次,救助必须是有效果的。如果满足所有三个要素,则救助者将可以获得奖励或者补偿。
救助报酬是根据具体事故情况而定,并且一般都比较可观的。在计算救助金时,会考虑几个被称为“布莱克沃尔”的因素(可参考1869年美国布莱克沃尔案件)。这些因素包括救助人所涉及的风险、所挽救的财产价值、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使自己的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价值,以及救助人所花费的技术、努力和资源。救助金通常是被救助财产价值的一部分。
近年来,海上救助已成为一项成本越来越高的工作。救助作业对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高要求令许多专业救助人放弃这个领域,或者是转型到其他商业领域。鉴于市场上存在这种技术短缺,保证专业的救助者具有相关资格,能胜任救助工作将会变得非常重要。
保险保障
传统上,救助一直是船壳险的保障范围。但是,现在一些救助费用的索赔由保赔险承担。UK保险协会的条款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救助作业。例如,条款2的第9部分规定人命救助不再由船壳险承保。现行条款规定:“由于成功施救或者尝试施救在入会船舶上的人命,所产生的第三方合法费用可获得赔偿,但仅限于不可从入会船舶船壳险保单、或者货主或者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金额。”除了承保人命救助外,协会保赔条款还可以承保船员的遣返费用。
条款21的第2部分规定,保赔险同时承保污染救助响应。在这些情况下,协会将会与当地通代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能及时确认任何污染问题。鉴于大量关于污染的法律法规的存在,协会同样会采取措施配合当局工作,并可能承保因油污引起的某些罚款。
“环境救助”的概念被编入1989年救助公约,被称为“保赔协会特殊赔偿条款”(SCOPIC)。在今天,SCOPIC 经常被纳入各方签订的标准劳合社开放式救助协议中。当救助行为获得成功,就有可能会触发SCOPIC条款。虽然SCOPIC条款有利于推动环境污染修复,但被施救财产所有人或者保险人(如船壳险和保赔险)需支付相应救助费用的传统依然适用。
一旦被触发,SCOPIC条款允许船东任命一名特别事故代表(SCR)来监控救助作业和相关成本。SCR通常由保赔协会为船东指定。SCR将根据情况确认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并确保防止污染措施被妥善执行。然后,SCR将签发最终报告,以协助处理任何有关SCOPIC赔偿的索赔。
平静的海洋
当发生重大海难事故时,救助行动往往能发挥积极作用。尽管这种情况对于船东来说会造成巨大压力,但了解到保赔协会已做好充分准备做出响应,以便能够采取可靠、及时和适当的行动应对,保赔协会会员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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