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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质量问题是否让租船人处于两端受限的困境?

随着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继续调查在今年第一季度供应的HSFO燃油发现含有有害氯化碳氢化合物,本文作者审查定期租船人与船东的地位,及租船人在燃油买卖合同下的追偿权机会之间的不平衡。

承租人按照租约规定提供燃油的义务

向船舶提供船用燃料油的定期租船人需要确保这些燃油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规格。这可能包括提供适合于主、辅发动机燃烧的燃油的一般义务。租船合同还可以规定燃料符合特定的规格或等级,其中最常见的是ISO:8217。该标准有多种版本,参考可能是特定版本或供应时最新版本。最新的日期是2017年,并将进行审查。

ISO:8217的所有版本在第5条中都包含了一般性条款,即燃油不包含任何浓度对人员有害、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第5条是必要的,因为设定检验不会检测出不应该在燃油中发现的材料。例如,最近在新加坡供应的HSFO燃油中发现氯化碳氢化合物就是一个类似案例。该化合物必须通过增强检测GC-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发现。

该一般性条款意味着,即使租船人提供的燃料按照ISO:8217表一对馏分进行了规范测试,或按照表二对残留物进行了规范测试;如果燃料含有任何可能使燃料不适合或不安全使用的物质,燃料仍然可以被拒绝使用。因此,船东有广泛的权力拒绝燃油并要求更换。船东还可以从违约中获得损失赔偿,比如清洗甚至更换可能受损的船舶部件/引擎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非常昂贵。

然而,大家通常会争论,究竟是燃油造成了损坏,还是由于船东未能维护引擎等先前存在的问题造成的。如果船东明知不符合规格而选择使用燃油,则可能会被认为放弃了索赔的权利(当然,除非他们保留了自己的权利,或从租船人那里获得了适当的赔偿)。关于燃油质量的争议既费时又昂贵,最好的解决办法往往是船东和租船人听取专家的意见,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船用燃料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限制

卖方条款通常包括对卖方责任的固定(通常较低)限制,对某些类型损失(如时间损失、利润、间接损失)的除外责任,以及对买方索赔时间限制。合同还可能包括法律和管辖权选择条款。在租船合同中选择的最常见的法律和管辖权条款是英国法和伦敦(LMAA)仲裁。然而,燃油供应合同往往采用燃油供应地的法律和管辖权。全球供应商通常选择美国的法律和司法管辖区,因为其规定燃料的供应会对所供应的船舶产生海上留置权。在许多情况下,只能在规定的法律和管辖权范围内对合同中特定限制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索赔通知的期限可能很短,难以获得检测结果并及时通知燃料供应商。当燃油因含有不属于标准测试的物质而不适合使用时,这个问题就被放大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只有在使用燃油时才会发现污染。例如,2022年第一季度新加坡HFSO中存在的氯化有机化合物(COC),是在船舶开始使用燃料并经历停电、失去动力、排气温度偏差大和燃料系统中淤积过多时发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可能超出了燃料油买卖合同内要求通知卖方索赔的短期时间限制。

因此,虽然船东有权要求租船人清除有害的燃料,但租船人作为买方可能超过向卖方提出质量索赔的期限。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无视严格的时间限制,但这可能是一场艰苦的战斗。

索赔

尽管存在单方面的合同限制,但如果租船人或船东有对污染物进行的高级检测的证据,信誉良好的燃油供应者可能会愿意承担更换污染燃油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将放弃关于时间损失和其他相应损失的合同限制。然而,根据管辖权的不同,这些限制可能面临挑战。在任何情况下,建议买方仔细考虑燃油买卖的条款和条件,如果可能的话,就通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赔偿责任的上限等问题进行谈判,使它们更切合实际。这可能只有在买家能够与燃油供应商建立长期或固定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因为后者经常坚持按照标准条款和条件签订合同。尽管谈判条款很困难,但明智的做法是提前审查条款,并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这些供应商可能同意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燃油。

结论

船东通常会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如果燃料中含有杂质,不适合用于船舶发动机,即使这些杂质没有在最初的标准测试中被发现,也可以拒绝使用。尽管不符合规范,但燃油可能能够使用,双方可以协商使用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船东应向燃油专家咨询,并向租船人寻求保障,以免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害。从租船人的角度来看,如果采购的燃油不符合规格,他们对供应商的追偿权可能受到索赔时限和最低责任限额的限制。如果在燃烧新燃油时出现发动机问题,并且有迹象表明是燃油导致时,那么对船东和租船人来说,需要尽快使用强化试验对燃料进行测试,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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