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船人不能按时付款时,船东有各种解决办法,可以选择留置货物、(转租分)运费和/或(转租分)租金;或者,船东有权在租船合同下撤船,或暂停船舶及其船员向租船人提供服务。
以下是需要考虑的10个因素(请注意:下文第4、5、6、7及9项因素只适用于撤船,即不适用于因租船人迟延或未付租金而暂停服务)。
1船东是否有权撤回船舶或暂停服务?
除非租约中有规定,否则根据英国法律,船东没有权利在租约下撤船,也不得因租船人未付款或延迟付款为由而暂停服务。更准确的说,如果租船人不付或迟付租金,船东仅有权索赔因支付所欠租金和迟付租金所产生的利息。
a)船东拥有明示权利的情况
《NYPE 1946》第61/62行、《NYPE 1993》第150/151行和《Baltime》第6条/第86行都规定了因逾期付款而撤回船舶的明示权利。
只有标准的NYPE 1993格式租船合同给予船东暂停服务的明示权利。其他租船合同下,需要附加条款明确这一权利,如Bimco的“non-payment of hire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b)船东没有明示权利的情况
如果没有撤船的明示权利,而船东又希望租约下将船舶收回,那么船东将会面临更艰难的境遇。在这种情况下,船东需要证明租船人未能支付租金也构成对租船合同的违约,一旦被船东接受,租船合同将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船东面临的困难问题是,未付租金金额的多少才能确定构成违约。
根据对于未支付租金的金额大小确定问题,英国法(Flaux J in The Astra [2013])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租船人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租约的一个合同条件。这意味着,如果船东接受,即使只迟交一次租金,船东也有权将租船人迟交/不交租金视为实质性违约(或称“毁约”,repudiatory breach),租船合同就会终止。然而,Flaux J的裁定对其他法官或仲裁员并没有约束力,在撰写本文时,其他法院/仲裁法庭是否会遵循这一裁定结论仍不确定。
2租金支付时间是否真实构成逾期?
a) “子夜规则”
租约里很少约定付款的最后期限/具体时间。在没有明示协议约定或过往惯例的情况下,租船人须在租金到期日的午夜之前付款(英国法判例 “The Afovos”)。因此,与租约下船舶交付时间无关;与银行休息日导致迟付租金也无相关。
b) 什么时间付款?
一般规则是,船东付款银行的划款时间。因此,租船人的转账指示并不等同于付款;一旦收到付款订单并由船东银行核实,向银行发出的不可撤销的付款指示可能会被视为已付款。
c)在银行休息日到期的租金
对于“预付”租金,如果租金在银行休息日到期,则必须提前支付,尽管船东仍必须等到正式到期日付款逾期后才能撤船(案例”The Laconia”)。
例如,如果租金在周日(周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到期,租船人必须在周五(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之前付款,但船东只能在周日午夜后撤船或启动撤船程序(取决于具体的租约约定))。船东也必须小心,以防法庭裁定参照租约的过往历史,船东接受延迟付款已成为一种惯例。
3
与租约纠纷相关的租船人部分或不支付租金。船东是否可以因付款不足而撤船或暂停服务?
如果船东有撤船或停租的明示权,当租船人不付款、迟付款或付款不足时,他们可以撤船或暂停服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租船人有权扣减租金。如因该等权利而未欠租金,船东将无权撤船。
因此,出现了两个问题:
a)在什么情况下租船人有权扣减租金?
b)租船人有权扣减租金的金额大小?
a)租船人有权扣减吗?
在某些情况下,租船人有权从租金中扣除:
I) 合同权利;
II) 停租事件;
III)“冲抵权”。
如果没有扣减权利,租船人善意且合理地认为自己有扣减的权利,并不妨碍船东有效行使撤船或暂停服务的权利。
b)租船人有权扣减多少租金?
如果有权利扣减,租船人可以通过善意的合理评估来量化他们的损失,并只扣除量化的金额,那么就构成违约,船东也就没有权利撤船或暂停服务(案例”The Nanfri”)。
4一旦付款逾期,船东可以撤船吗?
必须根据租约是否包含反技巧性条款进行区分。
a.如果有撤船明示权并且没有反技巧性条款规定,一旦租金延迟和/或逾期,船东可以撤船。
b.如果有撤船的明示权,但租船合同确实载有反技巧性条款,则船东必须遵守某些程序,并在执行撤船之前给予租船人一段宽限期(见下文第5点)。
5“反技巧性”条款
NYPE 93的标准格式(但不是1946年的版本)包含一个“反技巧性”条款(请注意,如果标准格式租船合同不包括这样的条款,通常会在附加条款中找到)。如果船东未能遵守该程序或在宽限期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撤船,船东自己将违反租约,使租船人有权继续履行租约,或者将租约视为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不会反对)并要求船东赔偿因终止租船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因此,遵循反技巧性条款很重要。
a) “反技巧性”条款:由船东发出通知的措辞
通知措辞必须是绝对的、明确的。应避免使用诸如“owners will consider withdrawing/ may withdraw/will rely on their rights to withdraw/will temporarily withdraw”之类的话。
通知措辞必须表达清晰:
Hire has not been paid punctually and in full; and that Owners are giving an ultimatum that unless the full hire owing is paid within the stipulated grace period owners “will withdraw” the vessel.(引用原文)
b)“反技巧性”条款:通知的时机
通知须在逾期即到期日午夜后才可发出,但是以哪个时区为准计算“午夜”呢?例如,船东是日本人,租船人位于新加坡,船舶在巴西装载货物,租金以美元支付(因此要通过纽约清算银行),而船东的银行账户位于伦敦。
船东是否依据以下的时间标准:
◆租船人的营业地址?
◆船东的营业地址?
◆船舶所在位置?
◆付款(或收款)银行账户的所在地?(如果以美元支付,请注意美国不同的时区)
根据英国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因此,为安全起见,船东应在可能适用的最晚日期/时间发出通知。
c)“反技巧性”规定:通知的期限
反技术性条款通常会以工作日或银行工作日规定一个宽限期。在计算期间时,必须特别注意“银行日/工作日”,因为它们往往与日历日不同。这可能很难计算,因为一个人必须将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考虑在内(如上文关于通知时间的规定):
◆公共假日;
◆周末(不同国家的周末可能不同)。
同样,要小心谨慎。如果船东在宽限期结束前撤回船只,将视为违约。
6撤船通知
撤回通知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措辞。但是,必须明确船东将租船人不支付租金视为终止租约;并直接通知到租船人(船东不能将通知只发给船长)。
7其他考虑因素:通过行为或言语放弃
虽然船东可能已经获得了撤船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他们随后的行为视同于放弃,那么可能船东就会丧失这一权利。
a)弃权:如果船东延迟撤船,他们是否可以放弃撤船的权利?
当宽限期届满时,船东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撤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撤船可能导致放弃撤船权。什么是合理的时间本质上是一个事实问题。船东将有时间核实资金是否收到,并迅速采取法律意见。
一般来说,问题是这样的:船东的行为是否向租船人表明他们已选择继续将船出租,并因此放弃其撤船的权利(例如通过接受租金的延期支付-见下文)?
b)弃权:船东是否可以接受全额逾期款项后撤船
如果在没有任何条件的情况下接受了资金,即好像已经按时支付了租金,那么船东将不能撤回资金(案例”The Brimnes”)。如果资金被保留很长一段时间而没有撤船,则放弃撤船的解读可能不利于船东。但是,银行收到资金并正在处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接受租金和船东放弃撤船权(案例” The Laconia”)。
c)弃权:船东在发出有效的撤船通知后,是否可以留存收到的资金?
船东留存收到的资金本身不会被视为确认合同或作为船东放弃其撤船权或已经撤船的行为。然而,船东应非常小心,不要在撤船后使用语言或以某种方式产生新的租船合同。如果船东确实想留存此类资金,建议他们明确资金不是作为租金被留存,而是作为租船合同下其他损害索赔的担保金(详见案例”The Brimnes”)。
d)弃权:船东是否可以接受部分租金并仍然撤船?
如果租船人及时但未足额支付租金,接受租金不太可能意味着船东放弃了撤船的权利。然而,船东应牢记上述c)点,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撤船。
8其他考虑因素:如果租船人迟付租金,船东是否可以暂停船舶/船员的服务?
撤船是一种严厉的解决措施,而当航运市场下跌时,船东往往不愿意采取这样的措施。相反,船东可能倾向于暂停履行租约,直到租船人支付到期租金。
但是,除非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条款)约定船东暂停履行合同的权利,否则船东将无法暂停服务。在没有这样权利的情况下,船东又这样做了,那么船东很可能会违反了租约的其他条款,例如遵守租船人的合法指令的义务。这可能会使得租船人有权停租或向他们提出违约索赔。如果租约明确船东暂停服务的权利,一般来说,这是一项只有在撤船条款中反技巧性条款的宽限期结束后才会产生的权利。船东必须仔细检阅此类条款,不得过早的暂停服务。
另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如果船上有货物,船东通常也是提单合同的一方,并有保管照看货物的义务。如果暂停服务,关于货物利益,可能会违反船东的尽责速遣义务,并面临延迟交货索赔。
9其他考虑:撤船时机是否合适?船上有货物吗?
一旦撤船,租约即告终止。然而,如果船舶仍在航行或仍在载货,船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如果船舶仍在载货,根据运输合同,船东仍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货方的义务。
因为租约终止,所有应由租船人支付的费用(装货/卸货/燃料费)将由船东承担。
船东只有在撤船后才有权获得所提供服务的报酬。如果在运费到期前撤船,船东也可能对提单运费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果租船人资不抵债,收回这些钱很可能会代价高昂且徒劳无功。
10其他考虑因素:损害赔偿
除非租船人未能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否则船东不能确信他们能否就租约未到期的租金损失提出索赔。在这一点上,英国法律目前有相互冲突的案例(参见上文关于The Astra [2013]与The Brimnes [1974]中的早期判决的比较)。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根据英国法律,船东只能对撤船前未支付的租金有信心收回。因此,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在不断上涨的租船价格市场中,在租船人构成一次未付款行为后就撤船,对船东来说更有吸引力。
如果租船合同在市场下跌时因租船人的实质性违约而被合法终止,那么直接损失的适当衡量标准将是原始租船费率与违约时同等业务的现行市场费率之间的差额。然而,关于哪些损失可作为损害赔偿获得赔偿以及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问题是许多英国法案例的焦点,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NYPE 2015
NYPE 2015第11条规定,船东有权因未收到租金而撤船或暂停服务。关于暂停船舶服务,现在不需要发出反技巧性通知(如1993年以前的版本)。一旦租金未付清,船东有权中止履行服务。
如果船东因未收到租金而想要撤船并终止租约,船东必须发出通知,给予3个银行工作日的补救时间(宽限期)。本通知本身不是“反技巧性”通知。与NYPE1993格式不同,根据NYPE 2015格式,无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是否是由于“租船人或其银行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都可以发出通知。现在它是无条件的,意味着无论租船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的原因是什么,他们都违反了租约,并给予了船东发布宽限期通知的权利。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纠正,船东可以终止租船合同。新规简化了程序,并避免了船东必须就租船人迟付租金行为的举证说明。
根据NYPE 2015,除了有权因未支付租金而撤船之外,船东还应有权在剩余租赁期内就因提前终止租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寻求赔偿。船东不必证明违约是实质性的。在其他NYPE版本中,如果没有“实质性违约(repudiatory breach)”,船东唯一的救济是撤船时到期租金的索赔。由于租船合同的提前终止,船东面临着比租约约定的更低的市场租金的风险,该格式为船东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索赔手段。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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