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入冬季以来,进养殖区事故较以往增多,不少案件起因于船舶在锚地避风时不慎走锚,误入养殖区。
近期,小编处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事故就是受大风浪天气影响,船舶在避风期间走锚,误入养殖区后,大量渔网缠绕在船底,渔具渔网以及养殖物受损严重,导致船东可能面临上千万的巨额索赔。
然而,进养殖区的风险除了被养殖户或渔民索赔外,更危险的是有可能使船舶处于危险境地,如上述案例,船舶螺旋桨缠绕渔网过多,失去动力,在天气相对恶劣的冬季,主机失去动力无疑使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都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并且天气恶劣,使救助工作也更加困难。遇到需紧急救助的情况需第一时间通知代理、当地海警,联系救助公司开展救援,如果情况允许,也可申请安排直升机先行救助船员,保护船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安排救助船舶前往事故海域附近待命及守护,待气象好转后,根据制定的救助方案再组织后续救援。
通常,最令船东头疼的莫过于事后的索赔,在此也提醒各位船东,面临养殖户或渔民提出的索赔,千万不要忽略养殖户合法养殖的问题,仔细查询索赔人是否属于合法养殖/捕捞,是否有合格的养殖证及海域使用权证书。那么,养殖户在未取得养殖证及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其因船东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海域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9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养殖户取得合法养殖资格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本级政府核发养殖证,因此如果养殖户没有和相关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明或拿着某某村委会签发的养殖证明,那么很可能该养殖户不属于合法养殖。违法养殖的情况下,养殖户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呢?
小编查阅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的案件,案情简要为养殖户李某建有的海水养殖鱼塘因某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而遭受损坏,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 288万人民币。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李某的诉求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单位和个人需经政府依法批准取得使用权证方可使用海域从事养殖业,其权力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诉讼中,李某对其使用涉案海域从事养殖并未申领相关权利证书的事实无异议,即李某使用涉案海域从事养殖并不合法。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因侵权而赔偿其经济损失288万元,于法无据。
上述案例表明若养殖户未取得海域养殖证及海域使用权证书,但实际使用涉案海域进行养殖活动,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失,第三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建议:
1.当船舶行驶在渔场附近时需先以预防为主,要特别谨慎小心,一定与当地代理核对进入锚地及靠泊的路线,充分了解渔场的分布,以免进入养殖区。
2.如果,很不幸地进入养殖区或碰触渔网,请保存好VDR数据,尽量配合海警调查。
3.进入养殖区后,请第一时间告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以获得指导意见,并及时安排当地检验师前往现场调查、定损,并请有经验的船东代表前往协助,必要时也需请律师协助。
4.面对养殖户的索赔,首先需审核对方是否取得合法养殖资格,再请专业人员判断对方的索赔是否合理以及合理划分责任。
5.如船舶进养殖区需紧急救助,请第一时间通知当地海警、代理及保险人,他们会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并协助救援工作。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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