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海盗支付赎金时,都有谁必须支付共同海损?
信德海事网 马琳
照片来源:EOS Risk Group
每一次海上航行都是一次海上冒险。对冒险感兴趣的所有各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如果一艘满载的船舶搁浅,船东承担了使船舶重新漂浮的费用和在重新漂浮过程中对船体和螺旋桨的维修费用,那么他将有权从代表货物价值的货主处获得费用的分摊,分摊比例按照受到救助的货物价值与船舶价值之比确定。
船舶搁浅属于共同海损事故的一种,船东因使船舶重新漂浮而遭受的损失为共同海损损失,货主向船东支付的分摊金额称为共同海损分摊。即使是在发动机发生故障将涉事船舶拖到安全地点后再维修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所以船东在支付给海盗赎金,并赎回船舶和货物之后,可以按适用比例在共同海损中收回。
但有一个例外是,如果由于船舶在航行开始时不适航而发生故障,即船东违约,则船东将无权获得分摊。
认定某一事故属于共同海损的前提是:船舶相关的一方在发生海上危险时为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而作出的特殊支出或牺牲。
共同海损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海上冒险相互保险的概念,一直沿用至今。现在,货主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主要由货物保险公司支付,而船东应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主要其投保的保赔协会支付。
话虽如此,但仍有货主低估保险的重要性,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运输货物。
船东作出共同海损牺牲时,会主动申报共同海损。船东有权为收回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留置相关货物。但在实践中,船东一般不会留置货物,它们偏向向货主收取共同海损保证金,通常按照劳埃德海损保证金的条款计算。
如果货物未投保,共同海损保证金必须通过现金押金做担保,如果投保,则需要货物保险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证明。船东会指定一位共同海损理算师计算货方应承担的分摊额,货方可通过法院或仲裁程序(以适用者为准)对其提出质疑。
共同海损的法律或实践惯例主要有三方面。一,普通法。二,诸如英国海上保险法 1906 之类的法规。三,非常流行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一套标准条款,通常由船东和货主自愿在合同中添加,从而将其纳入提单和租船合同。该规则自 1890 年开始实施,历经多次修订,最新版是 2016 年的版本。
海盗引起的共同海损案件
最近发生了两起很有意思的此类案件。
第一个案件是 The Longchamp一案,由英国最高法院于 2017 年裁定。Longchamp 被海盗在亚丁湾劫持,它使用了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将租约并入了提单。海盗要求支付 6 百万美元的赎金。船东经过 51 天的协商,将赎金减少到 185 万美元,并已支付,载有货物的船舶被释放。船东在这 51 天产生的营运开支成本为 160,000 元。随后船东申请共同海损分摊。
争议的焦点在于 160,000 美元的营业费用是否可算作共同海损。安特卫普规则中有两条相关的规定。一个是规则 F,它规定,其中一条是规则F,它规定,为代替另一项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被视为共同海损费用。另一个是规则 C,它规定,共同海损索赔不包括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在判决中,纽伯格法官支持规则 F,并允许在共同海损中支付 160,000 美元,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
第二个案件是 The Polar一案,由英国高等法院于 2020 年裁定。Polar 轮根据航次租船合同,运载70,000 公吨燃油。根据租约,租船人须支付绑架和赎金 (K&R) 保险和战争险费用。租约纳入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同样将租约并入提单。该船在亚丁湾时被海盗劫持。随后,船东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向货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用来支付赎金。
在此案中,Nigel Teare 法官认为,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保险条款创造了一个“完整的代码”,即承租人将支付保险费,而船东唯一的诉求是向保险基金求助。因此承租人无需承担 当保险风险发生时的共同海损分摊责任。
但是,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责任的例外是否适用于提单持有人的问题,这位法官认为不适用。他认为,租约中有利于承租人的例外情况并未通过一般合并条款纳入提单。这是因为支付保费的责任不在提单持有人身上。因此,提单持有人不能从例外中受益。因此,货主应承担共同海损。
资料来源:Arun Kasi 博士,一位来自马来西亚的律师,专门从事 LMAA 和 SCMA 条款下的租船纠纷仲裁,是《海上货物运输法》(Springer: 2021)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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