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协会发现土耳其“多余燃油”的理赔数量有所增加[1] ,导致会员船舶延误,并使会员可能面临罚款和刑事诉讼。
根据土耳其海关条例,进入土耳其港口 (悬挂土耳其船旗和外国船旗)的海 船必须向海关署(通过船用物料清单申报单)报告船上燃油的数量 。如果申报数量 与地方海关计算的数量存在差异,海关部门可能会对船东和船员处以海关罚款,甚至提起刑事诉讼。海关部门的例行管理人员可能会发现数量上的差异,随即可能进行上船检查。
后果
1. 海关罚款
对多余燃油的海关罚款分为两类,海关部门可使用下列之一:
a) 违规罚款:这适用于海关认为其属于简单的申报错误,而非重大申报错误的情况。
b) 税收流失罚款: 这适用于未申报的多余燃油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罚款数额根据多余燃油的数量确定,可能会比违规罚款征收的数额更高。
如果违规罚款在书面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支付、税收流失在书面通知送达后 15 天内支付,船东可免缴罚款总额的四分之一。或者,船东 有权在收到罚款通知后 15 天内对此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如果初次申诉被驳回,可再次上诉。 若能提供可接受的担保(详见下文),则可允许船舶在此期间离港。
2. 刑事诉讼
如果燃油量不一致而涉嫌走私,公诉检察官 可对 船员 提起刑事诉讼和/或没收 该船。他们可能还会下令没收 多余 燃油。
如果涉及公检署,有关官员将录取船员(通常是船长和轮机长)口供。
在最好的情况下,口供录取完毕后,船员和船舶可起航。虽然可能性较小,但船舶仍有被扣留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银行担保或现金,船舶才能起航(海关部门不接受协会的担保函)。银行担保的金额最高可达船舶本身的价值,具体由法院任命专家确定。如果 未立案为刑事案件,将退还银行担保或现金。但如果 对会员的刑事诉讼结束,该船可通过国家拍卖出售。
理论上,可对任何海关罚款和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但在现实中,通常会采取合作态度,缴纳海关部门处以的海关罚款。
协会保险
土耳其海关部门因“多余燃油”处以的罚款可能属于“走私和违反海关条例罚款”的范畴,具体取决于海关部门对这些罚款的分类。 罚款分类的区别非常关键,因为有关误报的罚款可根据第 3.16.1 条的规定予以理赔,但商品或货物走私除外,后者将按第 3.16.4 条酌情处理。
酌情处理的理赔赔偿金额须经协会董事会批准。在决定酌情处理的理赔是否可以获得保赔险的赔偿时,董事会将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会员是否采取了董事会认为合理的所有步骤,以避免发生罚款的事件。如果董事会认为会员符合这一标准,那么可以获得协会的赔偿,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赔偿的额度拥有很大的酌情处理权。
在应对海关部门因多余燃油(或任何其他原因)处以罚款或提起刑事诉讼时,会员应如“谨慎的未参保人”一样行事。当然,协会愿意协助会员处理理赔(尽其所能),并准备理赔材料递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被视为走私而处以的罚款,由协会酌情处理(如上所述);而对于违反有关货物申报或货物单据相关条例而处以的罚款,协会将根据协会规则予以理赔。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要了解有关对于走私罚款酌情处理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此处的协会文章。
结论
船舶和船员在申报燃油数量时应特别注意,特别是在土耳其。船上燃油数量必须按照船舶记录正确申报。强烈建议会员使用水深测量计算燃油数量。船员应 定期监测燃油舱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在数据确定前,不应迫于压力提供计算结果。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强烈建议会员联系常用保赔联系人,律师和当地联络人员的及时介入有助于解决问题,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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