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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有关P&I保险及合同纠纷处理

新冠疫情目前仍在全球不断蔓延,船员感染疫情的情况屡有发生,许多船舶的出租人及承租人也因此面临着遭受损失的风险,并可能对疫情导致的保险案件处理或租约等合同纠纷问题处理感到茫然。就此,笔者从保险理赔实务中出发,下文简要梳理疫情导致的保险及合同纠纷方面有关各类常见风险因素及注意事项,以期借此对出租人及承租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对于疫情相关案件,P&I保险能够给船东提供的保障。

1)人员伤、病或死亡- 船员

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如船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感染新冠疫情或因疫情导致死亡,P&I保险对此的处理模式与处理其他船员患疾病或因疾病导致死亡的情况并无不同,即通常将承保包括被感染船员的医疗、交通、误工费用以及船员更换的派遣费用等。

2)改变航线

船舶仅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或为了将偷渡或避难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

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入会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如船员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在船上感染新冠疫情,船舶不得不临时紧急改变原定航线前往最近的避免港,以使船员在避难港下船就医取得紧急治疗,除上述1)中已经提及的内容,P&I保险通常将承保船舶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此项通常需被保险人提供更多额外证据支持材料,以证明其系超过船舶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

3)检疫费用

由于船上爆发传染病的直接后果而使会员产生的额外费用, 包括检疫和消毒费用以及会员因此而遭受的有关燃油费、保险费、船员工资、物料伙食费及港口使费的净损失( 即超过如未爆发传染病而本将产生的这些费用的部分)。

如船上实际爆发疫情,导致船舶被海关、海事等主管机关强制安排进行检疫或消杀,P&I保险通常将承保检疫费用,包括检疫、消杀费用以及因此直接造成的船舶和码头相关物料、装备的损失等。对于燃油费、保险费、船员工资、物料伙食费及港口使费的净损失方面的赔付补偿,此项通常需被保险人提供更多额外证据支持材料,以证明其是超过如未爆发传染病而本将产生的这些费用的部分,此项的证明方式无法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单独研究确认。

上述3项是在保险理赔处理中较为常见的新冠疫情涉及的保险承保范围事项。但请注意,依据截止目前的保险理赔实务处理,P&I 保险对于船舶爆发新冠疫情及被检疫引起的, 船期损失、利润损失、滞期费、停租或船期延误赔偿责任等类似损失及责任,P&I 保险下明确无法予以支持;同时,对港口当局或码头方提出的高额补偿性罚款或索赔(譬如因船上爆发疫情原因,导致与船舶或船员接触的港方人员或码头工人被隔离、被耽误工作、码头设备被污染或码头停工等等而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等),P&I是否能够予以支持仍旧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单独与保险人进行沟通研究。

篇幅所限上文无法100%全面涉及船东在处理疫情案件中遇到的各类繁杂具体的损失或责任项目,如船东对上文中未提及的某些损失或责任项目有某些疑问,也可联系我司或船舶P&I保险人进一步详细沟通。

疫情引发的租约等合同纠纷。

1)船东或租家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理由不再继续执行租约? 

对于大多数情况来说并不能。通常只有在租约下有具体条款允许取消履行租约或者构成合同受阻的情况下,船东或租家才能以新冠疫情为理由不再继续执行租约。 

有关租约下哪些具体条款允许取消履行租约,譬如取消租约的权利可能出现在LAYCAN条款没有被满足的情况下,比如船舶没有按时抵达约定的地点;也有可能出现在租约里包含的不可抗力(或类似免责)条款有明确写明了可取消合同。

有关构成合同受阻,尽管理论上合同受阻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在实务中非常少见,除非是某些预料之外的事情,双方都没有过错,合同中没有对该情况有特别约定,并且该情况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尽管可以履行,但是履行后的结果与之前期望的有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只是合同的履行时间大大延长,或者履行该合同无利可图,是不足以构成合同受阻的。

2) 船东是否能拒绝租约要求船舶前往新冠病毒危险区域的航次指令? 

A. 答案首先取决于租约约定的具体条款措辞,也取决于船舶或船员在这些地区或港口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否可以通过合理的预防措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为了履行安全港口的保证,租家有义务指定一个在该时刻“安全”的港口。在期租合同下,当租家最初指定的港口变得不安全时,租家有义务取消之前的指示,重新指定一个新的安全的港口。相反地, 如果租家指定的港口实际上是安全的, 但是船东拒绝前往,那么船东的行为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租家有权索赔相应损失。当争议产生时,船东和租家需要解释他们在采取行动前各自做了什么样的风险评估。 

什么样的情况下一个港口可以构成法律下的“不安全港”?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当船舶挂靠一个疫区港口,会有很大可能导致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当然,船员感染新冠肺炎的事实本身并不能使一个港口自动成为不安全港。还需要有证据说明:感染的原因是什么?是否是由于该港口缺少必要的公共卫生防护手段( 可构成不安全港)还有其它什么原因? 

B. 另外,如果租约中并入了“传染病条款”,譬如“BIMCO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s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5”,该类条款中的措辞赋予了船东多项权利并对船东提供了更大的保护,譬如“The Vessel shall not be obliged to proceed to or continue to or remain at any place which, in the reasonable judgement of the Master/Owners, is an Affected Area.”等等。但是,船东如果意于依据此类条款来拒绝执行租家的船舶前往某港口的航次指示,关键点在于船东是否能够对“Affected Area”进行举证,证据包括,

是否前往该港口会对船上船员有事实上的真实风险,风险包括染病、被隔离或其他限制措施等,危险的程度必须是真实并且显著的。

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哪怕所有保护防护措施都被充足的实施,仍旧将无法使船上船员避免感染新冠疫情。

是否该港口当局官方封港,或官方声明港口因疫情流行病而不安全,或有官方指令不允许船舶进入港口。

在案件处理中,如果依据WHO官方网站的数据及信息,某港口并未被明确列入高风险区域,港口仍旧在正常运营中,港口当局也仍旧允许船舶正常进行装卸货等作业,港方也保证采取疫情有关的安全保护措施,在船东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船东很难拒绝执行租家的航次指令。如果此时船东仅仅凭借“传染病条款”中类似“in the reasonable judgement of the Master/Owners”的措辞就拒绝执行租家的航次指令,船东很可能将暴露在来自租家的损失索赔及来自货方的货物索赔的风险之中。

3)如果船上爆发新冠疫情,部分船员因感染而无法工作,有可能涉及租家停租问题,其可能被视为期租中停租条款中“deficiency of men”停租事项。

在此种情况下船东并非毫无抗辩的理由,譬如船东可抗辩船上之所以爆发疫情,是因为船舶依据租家的航次指示靠泊过存在新冠病毒危险的某港口。

但船东是否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港口会对船上船员有事实上的真实的感染疫情的风险,如何证明该港口和船员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仍旧是一个复杂问题,仍需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提单货物责任。

A.如果因检疫命令港口被关闭或暂时关闭,船东对于迟延交货或装货的索赔完全可以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事项Article IV (h) quarantine restrictions来进行抗辩。

B.如果因检疫命令导致港口作业缓慢或港口内交通拥堵,船东同样可以依据Article IV (h)来进行承运人免责的抗辩。

C.如果因疫情爆发导致卸货港口被关闭,由其是当船上载的是易腐烂变质的货物时,船舶不得不前往其他港口进行卸货,承运人此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譬如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Article IV Rule4的“任何合理绕航”来进行承运人免责的抗辩,或者需确认提单中是否并入了liberty clause (是否有“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这样的措辞)或BIMCO clauses for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s”中有关将货物交付至“alternative port”的条款。鉴于此项涉及提单及租约条款内容的因素较多,且为保证在此情况下P&I保险仍旧能够认可承保货物方面的索赔,建议船东在实际前往其他港口进行卸货前将情况通报至船舶P&I保险人,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不同提单租约的条款约定情况单独研究确认。

上述观点仅在学术研究中供各方参考。如有具体案件,需咨询业内专业人士意见。我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来源: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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