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装大豆不是IMSBC规则中列明的危险货物。其散装运输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散装粮食安全运输公约》。与其他谷物类货物相比,大豆是一种容易腐烂的商品,并不适合长期储存。大豆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是其对高含水量的敏感性,而装货港的高温使货物更容易遭受损坏。温暖的大豆会释放水分,导致货物内部出现温暖潮湿的水汽,从而导致霉菌生长,在漫长的海上航行中发生自热并最终造成货物损坏。
作为主要的大豆进口国,难免有许多金额巨大的大豆索赔发生在中国。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尽管中国《海商法》第51条第9款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援引“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但对于船东来说,在诉讼中往往极难援引这一条款免除责任。
“ 那么船东/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保留详细的通风日志
应当妥善记录并留存好通风日志。在最近的一份中国最高法院判决中,法官认为,从装货之日到卸货之日,货舱内外的露点/温度/湿度应当被逐日记录在案。此外,如果进行了通风,也应当详细记录通风时间和方法;如未进行通风,则需如实记录原因(如熏蒸限制、恶劣天气、大风浪等不良海况)。
通风,对散装货物而言仅限于表面通风,空气从通风设备经过货物表面。全面通风不是必需的,在船上也不可能实现。即使机械通风,空气也只会在货物积载外围通过。因此,通风无法防止或减少货物在货物散装内表面以下自热造成的货物损坏。当然,在某些情况下,通风可以帮助减少冷凝(船舶出汗)的形成。然而,在比货物更冷的钢结构中,冷凝将在更极端的条件下(例如,穿越极端纬度,或货物进行自热)加速形成,散货船有限的表面通风也无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大豆货物在装运时已经过熏蒸,则在最短熏蒸期满之前,货舱不得进行通风,并且必须谨慎通风,以确保随后的通风不会危及船员。由于熏蒸要求可能影响船长在航行期间对货物通风,因此需要从承租人和托运人处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同时要了解装货/卸货港口当局可能有具体要求。例如,如果大豆在美国港口装载并在那里熏蒸,船员须了解,根据美国农业部(USDA)的规定,货物在卸货前不得进行通风。这意味着货物将完全不得通风,除非船东已收到租家“尽管进行了熏蒸,但仍要对货物通风的”书面指示,否则,由于熏蒸不彻底仍有昆虫存在,船东将面临承租人提出的货损索赔。 南美洲港口一般规定熏蒸时间为10天左右。
然而,从中国法的角度上看,船东在必要和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通风确实很重要——并应当保持记录,否则根据中国法律,船东可能会被认定需要对货损负责。
在装货作业期间,船员应在通风日志表格中记录每个货舱的平均温度。从离港当日起,在整个航程中,船员应每天测量并记录室外空气干球温度。只有当外部温度低于每货舱平均温度3℃或以上时,货物才应通风。根据特定货舱内的货物温度,为每个货舱通风是很重要的。注意,“三度规则”是基于货物在装载过程中保持相同温度的假设。
因此,对于散装运输的大豆货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建议通风。如果外部空气干球温度低于装货时货物平均温度3℃或高于装货时货物平均温度,则货物不应通风。如果可以的话,船员们应该在晚上检查一下,因为那时的温差将是最大的。如果他们因为任何原因不能通风,包括夜间(例如,接到坏天气预报等),那么他们应该在通风记录中清晰地注明。
“露点规则”不适用于现代散货船,因为它不可能安全或有效地测量准确的露点。相反,船员应该依靠空气温度读数和装货港温度。如果测深管记录的货物温度明显高于周围的海洋/空气温度和装货港货物温度,这可能表明货物内部正在发生自热。
确保文件之间记录一致
在记录通风方法和持续时间时,应提醒船长和值班人员,如果这些内容记录在航海日志中,则必须与通风日志中填写的内容一致。根据通常经验,即使当时提交了详细和有力的通风日志,如果航海日志和通风日志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例如在措施或通风期限方面,法院也会因为证据不一致而不采纳证据,并认为船东未能进到其管货义务。
保存日志原件或邮件每日发送
在许多情况下,通风日志记录在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上。由大副或其他值班船员每天更新。在某些情况下,收货人会以电子文档可以轻易更改为由质疑电子通风日志真实性。为了避免数据以这种方式受到质疑,我们建议,除了在船上妥善归档外,还可以将每日通风日志的副本转换为PDF格式,并在航行期间每天按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船东和租家。这样一来,公证处可以公正电子邮件,以提高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
及时安排检验
如果可能,船东(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应定期监督装货作业,并定期拍摄货舱内的货物照片。无论如何,通风系统都需要货物温度数据,这些温度对于评估货物装载状况及其航程状况非常有帮助。
在到达卸货港之前打开舱口时,船员还可以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拍照。这些照片可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状况形成可追溯的记录。当延迟卸货时,这是特别有用的证据,因为图片可以反映货物状况的逐渐变化。
如果装货港的检验人对货物状况提出任何疑问,船东应让租家参与,并确保他们发出明确的指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保函),以维护船东在租约项下的权利。还应立即通知保赔协会,以便进一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在卸货港,如因船舶长时间在海上航行或卡在港口遭受了拥堵,怀疑发生货物损坏,协会建议船东在舱口盖打开时和整个卸货作业期间有一名第三方货物检验人在旁监督,以便见证因存储时间延长而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
关注卸货港的延误情况
如预计靠泊时间会延迟,船东应尽快通知保赔协会。应当在卸货作业前、整个卸货过程中和卸货后,派遣独立检验人登轮,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取样标准从所有货舱提取具有代表性的货物样本。
有关各方最好联合委派一家专业的货物管理公司,该公司在取样技术、准备和安全方面拥有人力和培训。这些货物样品可以在稍后阶段进行检验。如果指定的检验人发现存在货物损坏,船东应立即联系租家,让他们指示装卸工在卸货过程中将损坏货物与完好货物分离开。
如果船舶必须在锚地等待卸货,可以指示船东的律师向有关当事人发出要求函,要求他们及时提货,并要求收货人对因迟延卸货造成的货物损害承担责任。这是我们从处理的另一个案例中得到的经验:该船在锚地等待了三个多月,但船东从未要求收货人提货。结果,在随后的诉讼中,货物收货人试图指责船东没有通知他们及时提货。除发出要求交货的通知书外,船东应要求另设一个卸货港,以便货物尽快从船上卸下。
此外,当预计船期延误时,船东应向租家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就因船上货物储存时间延长而对大豆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此外,船东应向租家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指定一个可供选择的卸货港作为替代港,以便货物能够更快地卸货,因为船舶在拥挤的港口多滞留一天都极可能增加货物受损的风险。
如果遇到延误,强烈建议遵循与航行期间完全相同的正确通风管理流程。通常情况下,船员会认为航行的结束意味着通风的结束。
我们还建议每周对每个货舱进行检查,拍照留存并记录货物温度,并将这些照片和温度记录发给租家,以便随时告知他们货物的变化情况。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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