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单
一般指国内水路货物运单,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一次性”书面契约。
功能: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也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
特点:主要是用于我国国内货物运输,不可转让,适用法律为为民法,一旦出现货损货差,除了天灾、托运人或收货人自身的原因,承运人几乎没有其他免责事由,是一种严格责任。
2.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功能:货物收据,表示承运人已接管货物。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注意不是运输合同。
特点: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海洋货物运输,主要分为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记名提单,其中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可以转让,流通性性好。适用法律一般为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国际规则或公约。以海牙规则为例,出现货损货差后,承运人可以依照法律享有船员的航行过失等17项免责事由,对于承运人有相对比较好的保护。
3.海运单
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
功能:海运单有点类似记名提单,但又不完全相同,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功能,它不是物权凭证。
特点: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也是用于国际贸易海洋货物运输,流通性差,不可转让。适用法律一般为汉堡规则,相比海牙规则,出现货损货差后,承运人可以依照法律享有的免责事由大大缩减,对于承运人的保护不如海牙规则。因为海运单出现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之后,现对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观点不一。
以上是笔者对于三种单证的个人理解,如读者朋友们有不同观点,欢迎随时和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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