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V.EVER GIVEN -Claims and Cover Implications
2021年3月“EVER GIVEN”轮苏伊士运河事件引发了业界大量对搁浅原因的讨论。作为租家对P&I、FDD以及因船舶被扣留而造成长时间延误带来的第三方索赔这些问题同样也非常关心。本文从英国法角度出发,重点关注租约和提单项下的船舶延误、货物索赔问题。
定期租船合同
根据标准定期租船合同,船舶不会因延迟等待通过苏伊士运河而被停租。因此,在整个延误期间,船舶将被继续租用,而承租人将继续支付租金。
标准的停租条款,例如 NYPE 中的第 15 条或 Shelltime 4 中的第 21 条,由于因外部因素(类似于运河关闭)而造成时间损失的情况下,只要船舶仍然可以运营,则承租人无权主张停租。承租人仍有义务支付租金、燃料和其他运营费用,例如引航费和代理费。某些租船合同可能有专门的停租条款,赋予承租人停租权,但是,只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才能触发该条款。承租人可以考虑具有成本更优的方案以防止长时间的延误,如安排替代航线。
根据标准定期租船合同,短时间延误导致的运河关闭或拥堵,不会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然而:
延误可能会使承租人违反其他义务。例如,延误可能会导致超过最长租船期,根据 NYPE 条款,即使此种延误超出了承租人的控制范围,其也可能需要对此负责(表面上看,损害赔偿金是租价和超过期限的任何更高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在Shelltime 4 条款下,情况会有所不同,因为该格式包含一个标准条款,即允许承租人完成其最后航程。
如果延误引起了货物索赔(由于延误本身或由于延误导致的货物变质),视索赔的性质和租船合同条款规定不同,其很可能会导致责任。这种情况可能会引起相对复杂的纠纷,例如,ICA 被并入租船合同,货物变质系受到其固有缺陷和船舶延误的多重影响。
如果船舶必须通过运河才能正式交船,在其受载期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承租人通常有取消权,此时,船东将承担将船舶在抵达约定的交付地点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船舶延迟交付,无论租约是否被取消,承租人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船东在取消日期之前使得船舶满足了交付条件,那么这种索赔就不太可能成功。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般标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无权因等待通过运河的延误而获得额外的运费、滞期费或补偿。可能会约定在那些情况下使船东获得费用的额外条款,比如,存在保证通过时间条款,但是比较少见。运河关闭或因提前关闭造成的拥堵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违约。然而:
延误可能会使船东违反对下一位承租人的义务,但是,具体需要去看下一个租船合同条款的约定。例如,如果船舶在延误发生时已经根据 Gencon 1976 定下租约,延误当前租船合同未完成受载,如果延迟导致船舶无法在约定日期或销约日之前达到交船港口,船东将违反下一份租船合同。在类似情况下,如果船舶的下一份租约采用 Gencon 1994条款,船东的义务仅在完成先前的承诺后才开始,迟延不构成违约。
如果延误导致由于延误本身或由于货物变质引起的货物索赔,这可能会产生责任。但是,取决于索赔的性质和租船合同条款。如果船东根据提单承担的责任比未修改的包括许多宽泛除外条款的 Gencon航次租船合同更重,承租人可能有义务向船东作出赔偿
交付货物/提单
当根据法律规定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适用时,通常P&I会承保被保险人对货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由于运河关闭造成的延迟或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自然货物变质,不太可能对货方承担责任。根据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标准提单,承运人一般不应对因运河关闭或因关闭造成的拥堵而造成的延误承担责任,前提是没有违反条款规定的义务II 或 III 并且该责任将根据第 IV 条规则 2 被排除。但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无理的货物索赔可能会成功。例如,如果大豆变质部分是由于其固有条件(如果装载的水分含量高),部分是由于延迟,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难以抗辩这类索赔。
租船合同条款虽然复杂,但是,租船人应仔细考虑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尤其是与支付租金或运费以及船舶延误导致可能的货物损坏或货物变质受损责任有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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