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洋货物运输途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承运人管货不当或者一些其他外来因素造成货损货差。每当这些损失发生时,收货人总会第一时间想到索赔,那么到底向谁索赔呢?依据是什么呢?
1.向承运人索赔,依据提单向承运人发起索赔,要求承运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46条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第48条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收货人可以就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货损货差,直接向承运人发起赔偿。
如果产生货损航次的装港和卸港都与中国无关,承运人所在地也不是中国,则会适用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该类首要条款一般来说会并入《海牙规则》等相关的国际法律和公约。而后者对此亦有类似规定。
特点:
可以直接与承运人对话,小额货损货差案件可以快速得到赔付。
但因为大额货损货差案件往往会涉及到多方利益,且处理起来比较复杂,需要更为专业的法律协助,时间往往比较长,这种情况下直接索赔会消耗太多精力,反而不太利于收货人获得赔偿并尽快投身到商业经营上。所以索赔的货方会考虑第二条索赔途径。
2.向货物保险人请求赔偿。
收货人可以根据《海商法》第237条保险赔偿的支付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并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获得赔付。
特点:
对于大额货损货差案件,收货人可以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从案件本身解脱出来。货物保险人在赔偿完收货人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然后向承运人追偿。
但对于一些小额货损货差案件,即使保险人认可定损金额,同意赔付,但由于货运险保险单大多都有设定绝对免赔额,对于免赔额部分,收货人没有办法从保险人处获得。
笔者提醒各位朋友们注意的根据《海商法》,即使运输期间发生了货损货差,承运人是享有一定的免责事由的,例如船长或船员的驾驶船舶的过失等十二项免责事由。如果承运人成功引用了这些免责事由,那么收货人是没有办法从承运人处获得赔偿的。《海牙维规则》等国际上相关的法律或公约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另外,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单件责任限制条款和诉讼时效条款也会保护承运人,使得货方更加愿意选择保险人作为索赔对象。
除了以上,货损货差可能还涉及到装卸货、陆上运输发生货损等问题,由于篇幅原因,笔者就不在此一一展开了。总之,货损案件可能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一旦发生,笔者建议无论是收货人还是承运人还是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业内专业人士来处理。
有一种情况值得货方注意,当FOB收货人同时也是租船人时,根据英国法,提单仅仅作为装港的收据和卸港的物权凭证,丧失了运输合同这一功能。货方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变成了租约。FOB收货人只能依据租约去索赔承运人。租约不受海牙规则强制调整,对货方的保护程度会低一些。如果租约定的对货方不利,货物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在中国法下是什么看法,目前一直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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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文献:
1.《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海牙规则》: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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