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简介
“劳保”是坊间的俗称,而正式的名称为雇员补偿保险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根据香港雇员补偿条例的第40条所示,「所有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不论有关雇员的合约期或工作时数长短、全职或兼职、长工还是临时工。」
劳工保险的重要性
在香港,雇员补偿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雇主没有为雇员购买该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同时还需向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费。由此可见雇员保险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雇员保险不仅保障了雇员,雇主又毋须因雇员的工伤意外而自行支付庞大的医疗补偿,这对于雇主亦或是雇员都是双赢的保障。
此外,法例规定雇主在购买雇员补偿保险后,需要在办公地点的显眼处张贴保险的通告列明保险的详细条例。为保障大家的权益,需留意这一点,假如发现雇主没有为雇主购买雇员补偿保险,可以致电香港劳工处进行投诉。
一般工伤条件
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受伤,意外,或是因意外所引致的职业病或死亡。雇主都需做出补偿责任,即使该雇员是因意外犯错或疏忽导致。下述有四种情况被视作在受雇期间因工意外而引致的工伤:
1. 雇员乘搭由雇主运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雇员因工作关系,正在驾驶或操作由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或工作地点;
3. 红色、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生效期间,雇员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他该日的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其工作地点前往其居所途中;
4. 雇员在雇主许可下,为雇主从事工作而乘搭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与香港以外的途中。
除外责任
1. 雇员的损伤没有令该雇员因受伤而不能工作赚取工资,但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损伤除外;
2. 雇员自伤;
3. 雇员隐瞒已经存在的损伤或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
4. 因毒瘾或受酒精影响所致的受伤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
以上的除外责任只有众多之中的其中几点,有关更多的职业病资料或是当中的除外责任可参考香港劳工处的《雇员补偿条例简介》。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且适用于香港保险市场,有关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条款的详细信息概以保险公司或保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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