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一项裁决,可能对会员的大豆索赔产生重大影响。
背景
近年来,我国每年从南美进口大量大豆,特别是从巴西进口大豆,而这些进口大豆都是通过散货船经过海上长途运输到我国港口。由于海上运输存在多样风险,加上装货港天气的原因,有一部分运抵我国港口的大豆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损,如水湿和热损。从法院判决来看,中国海事法院及其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对大豆损害设定标准、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福建省的大豆索赔中,索赔人通常倾向于采用前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以M/V BUNGA SAGA LAPAN案件为基础,创建的理论公式“拉番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决
在最近的一起 M/V GLYKOFILOUSSA 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裁定,驳回了货运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福建公司”)对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的大豆热损案提起的再审申请。元成在其索赔中使用了“拉番公式”。
为申请再审,太保福建公司邀请了中国顶级大豆生产研究专家并提交外国专家报告,旨在推翻元成使用的“拉番公式”。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大豆损害评估方法进行过多研究,只是基于太保福建公司未能提交足够证据推翻元成评估报告的分析,简单地驳回了再审申请。
在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拉番公式”在中国大豆科学文献和研究机构中受到广泛批评,认为该公式不准确、不实用,与实际生产结果相去甚远。在损失金额上,船东聘请的Brookes Bell专家估计损失仅为300-500万元人民币(46-76万美元),太保福建公司的专家评估为1530万元人民币(236万美元),也远低于收货人使用“拉番公式”下的索赔额。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只是通过了“拉番公式”的评估。
裁决的影响
尽管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决将鼓励中国索赔人采用“拉番公式”,以实现更高的索赔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或判决对中国法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因此,仅适用于福建省的“拉番公式”未来可能会蔓延至所有大豆进口港口,中国收货人向船东和保赔协会索赔的风险将增加。
还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4月,一批巴西大豆在同一松下港卸货时被同一收货人元成提起损坏赔偿。根据Brookes Bell的初步评估,损失不会超过100万美元。然而,收货人要求提供高达 984 万美元的承运船舶责任限额的担保。显然,收货人倾向于采用他们以前的索赔方法,通过应用“拉番公式”来获得巨额赔偿。
海关新要求
除热损外,据称还有约3000公吨大豆严重受损。以前,像这样严重受损的大豆会与无损坏大豆混合,产生的混合豆将立刻投入生产。然而,这一次,当地海关出于食品安全考虑,竟要求元成就地销毁这些大豆。
防损建议
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和海关的新要求,敬海律师事务所建议保赔协会和船东注意以下几点,以减少损失:
◆ 大豆损坏通常是由自热引起的,因此在装货港大豆货物的高含水量应采取预防措施(例如近期巴西雨季装货时大豆含水量超过 13%)。如果质量证书显示含水量高,建议在船舶开航前获得承租人或托运人的保函。因为即使一小部分水分含量高的货物也会造成船上大规模的货物损坏,并最终导致巨额索赔的情况。
◆“拉番公式”发生巨额索赔原因之一是该公式是根据受损大豆的总量为基础,来计算赔偿。为降低风险,如果收货人声称有任何损坏,船长应要求单独排放,来隔离严重损坏、轻微损坏和质量完好的大豆。
◆ 中国政府近年来对食用油实施了更严格的质量控制,海关也对进口大豆实施了更严格的监管。对于严重受损的大豆被要求销毁的风险更大。一旦这些大豆被下令销毁,损失将是巨大的。
◆ 鉴于在以往或者现有的案例中,当地收货方元成提出索赔姿态较为强势,对于索赔金额也较大,协会建议船东在得知收货方或者通知方是元成,或任何大豆货物将运往松下港时都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以下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决书,敬请参阅: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08-18 来源:冯冠华 中远保险经纪
08-30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5-25 来源:朱荣波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10-11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9-23 来源: Huatai Ma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