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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莹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引 言
“无论是对哪个历史阶段的当代人,我们需要明确,贸易对交易各方都是有利的。”[1]Kaerl De Gucht的这段话再次强调了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均衡状态是保障国际贸易持久的重要因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在降低国际贸易交易成本、平衡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Incoterms的变迁,以及Incoterms 2020的变化。
一、Incoterms旨在统一国际贸易术语差异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术语而制定的规则,自从1936年颁布之后,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1980年后每隔十年国际商会都颁布一版新修订的解释通则,分别为Incoterms1980、 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20。Incoterms2020于2019年由国际商会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致力于缩小国际贸易交易规则的差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国际贸易术语规则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国际商会关注世界经济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影响,推动银行业、金融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发布和适用也是国际商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国际商会工作的主要目的不仅是促进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进行,更致力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障碍。基于世界各地会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国际商会为世界贸易商提供大量的规则、指南和术语等,供贸易主体自愿选择适用。这有利于将成功的商业贸易实践推广适用,更有利于各国政府通过商业合作的方式共同管理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
统一贸易术语规则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和尊重已经被业界广泛适用和认可的交易习惯和术语规则。20世纪20年代,国际商会通过对于13个国家惯常适用的术语规则进行调研,开始贸易术语统一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于1923年公之于众,展示了各国对于术语规则使用和解释的差异。之后的十多年,国际商会继续开展调研,范围扩展至30多个国家。上述研究成果共同促成了1936年第一版Incoterms的诞生。Incoterms 1936包括了FAS、FOB、C&F、CIF、Ex Ship和Ex Quay等术语,并且明确了上述术语的具体含义。值得注意的是,Incoterms 1936主要是围绕以海运为贸易运输方式而制定。
二、Incoterms的修订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力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Incoterms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中断了近20年,在1953年才完成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考虑了铁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加入了三种非海运运输术语,即DCP (Delivered Costs Paid)、FOR (Free on Rail) 和FOT (Free on Truck)。
1967年的修订主要是解释和澄清前两个版本中的误读,增加了两个新的贸易术语,即DAF(delivery at frontier)和DDP(delivery at destination)。
航空技术的发展、航空运输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的增加,引发了1974年版本的颁布。Incoterms1974增加了新术语FOB Airport (Free on BoardAirport),区别于FOB Vessel.
海运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要求以此为交易方式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的再一次修订。Incoterms 1980增加了FRC (Free Carrier…Named at Point),专门指不是船边收货,而是在岸边某个地点,如集装箱堆场交接货物的情形。
第五次修订即Incoterms 1990是较为全面的术语修订。这次修订简化了FC (Free Carrier)系列术语,删除了在术语之前运输方式的限定,例如:FOR (Free on Rail)、FOT(Free on Truck)和FOB Airport(Free on Board Airport)。上述情形在此次修订后统一使用FCA(FreeCarrier…at Named Point))术语。其他术语的修订主要是考虑电子信息使用增加的实践发展。
Incoterms 2000修订了FAS和DEQ术语中关于清关等程序性事项的规定,以更符合大多数国家进出口程序性事项的要求。Incoterms 2010合并了D系列术语,删除了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 和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增加了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和DAP (Delivered at Place)。该版本还增加了买方和卖方在链式交易(string sales)中互相合作分享信息等的义务。[2]
三、Incoterms 2020的主要变化
国际商会的此次修订,旨在使Incoterms 2020更易于理解和适用,包括更详细的解释性说明,并带有说明性的图形,以解释进口商和出口商在每个Incoterms条款下的责任。Incoterms 2020导论中列出了一份详细的指南,说明如何为给定交易选择最合适的Incoterms规则,以及货物买卖合同如何与其他相关合同相互关联和发挥作用。正如国际商会秘书长John W.H. Denton AO所指出,Incoterms为世界各国贸易商每年节省了大量交易费用,使用贸易术语使得贸易商们明确自身义务和责任,降低谈判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信心。
Incoterms 2020在2010年版本的基础上,结合近十年技术、物流、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情况,作出了以下主要修订:
第一、明确FCA术语下提单签发
FOB术语在实践使用中存在一种典型的现象,即集装箱货运风险和责任转移问题。这主要源于贸易术语FOB约定的风险及责任转移时间与海运实践存在时间差。
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由买方承担。在海运视角下,有观点认为,如果货物是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交接货物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为船舷。例如,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这一期间,有人将其直观地理解为“钩到钩”、“舷到舷”。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下,卖方与承运人交接货物、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时间点与FOB术语下卖方与买方约定的风险和责任转移时间点一致。
但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使用 FOB会产生问题。FOB贸易术语下,不区分集装箱货物与非集装箱货物,卖方与买方风险和责任转移时间都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海运实践中,通常集装箱货物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为集装箱堆场。依据《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换言之,在集装箱货物情形,承运人自从与卖方在集装箱堆场交接货物时起,就已经开始掌管集装箱货物,承担集装箱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在集装箱堆场交货之后丧失了对货物的占有和管控。但是,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与买方约定的货物风险和责任转移时间依然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也就意味着卖方通常面临货物在装运港集装箱堆场非己方掌控下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承担。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实践中一部分卖方会选择适用FCA术语替代FOB术语。FCA(Free Carrier)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FCA术语下,卖方在合同指定的地点交货,风险转移也是在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在FCA术语下,如果是海运,无论是集装箱货物还是非集装箱货物,卖方与买方就风险和责任转移的时间点均为货交承运人之时。海运中,货交承运人之时通常就是非集装箱货物越过船舷时,或者集装箱货物在集装箱堆场交给承运人之时。这一风险和责任转移时间点的契合能够避免卖方承担非己方掌控期间货物的费用、损失和其他风险和责任。
然而,尽管使用用FCA术语可以解决卖方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和责任转移问题,但遗留的问题是货款结算。国际贸易下,卖方通常选择信用证贸易结算方式,而信用证结算体系中需要一份最重要的运输文件即提单。但在FCA术语交易下,卖方很难获得提单。Incoterms 2020修改了FCA提单签发约定规则,即根据双方约定,可由买方指示海运承运人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第二、调整CIP术语下保险要求级别
CIF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下,卖方需要将货物交到船上或提供已经装上船的货物。货物装上船之时,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买方。在CIF下,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达成的货价包含了从货物装运港至合同约定的目的港通常的运费和保险费。较之CFR术语,卖方需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贸易实践,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的投保类型和险别,卖方仅有义务投保最低险别。Incoterms 2010规定,卖方需要投保的最低险别是伦敦保险人协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条款(简称“ICC(C)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如果买方希望获得更全面的保险保障,需要与卖方达成明确协议或者自行为货物购买额外的保险。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较《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条款(简称“ICC(A)条款”)的承保范围要小得多。
同时,ICC(C)条款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运输,工业制成品多适用ICC(A)条款。近十年,工业制成品运输成为国际贸易商品中重要组成部分。Incoterms 2020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将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术语中保险的要求提高到ICC(A)条款的水平,实质是增加了CIP术语下卖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包含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交货)、DPU(在卸货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术语下使用自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安排
国际商会在制定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时,推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货物运输是由第三方承运人完成。但是,近十年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卖方和买方利用自有运输工具完成贸易运输的情况。在此背景下,Incoterms 2020明确了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运输的安排,涉及的术语包括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交货,Delivered at Place)、DPU(在卸货地交货,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和DDP(完税后交货,DeliveredDuty Paid)。
第四、Incoterms 2020将DAT改名为DPU
Incoterms 2010新增的DAT(运输终端交货)术语,要求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该术语替代了Incoterms 2000中的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Ex Quay)术语。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港口并卸至码头、仓库、堆场等约定地点,即完成交货义务。如果买方希望卖方继续负责将货物由码头等地点运输至其他地点交货,如工厂,则应采用其他术语。Incoterms 2020弱化了DAT术语下对于运输终端的强调,将其更名为DPU。
近十年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面临安全保障方面的诸多新挑战。因此,除上述变化外,Incoterms 2020在各贸易术语下的运输责任和费用栏目中增加了安保的规定。
结 论
Incoterms术语相关规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国际贸易主体首选的交易规则,Incoterms的发展和变迁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Incoterms术语不再局限于海上运输这一种运输方式,伴随着陆运、航空运输及门到门多式联运等新兴国际贸易运输方式,Incoterms历次修订增加了适应上述变化的贸易术语,重新分配卖方和买方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第二、Incoterms术语分配风险规则愈加符合实践交易环节,覆盖运输、保险等各方面,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Incoterms 2020适应贸易交易买卖双方的实际需求,如自有运输工具的采用、单证的签发和流转、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保险义务的变化等;
第三、Incoterms的变迁受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和金融新规则和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如电子商务交易、安保配备、智能运输体系建设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Incoterms 2020的产生,Incoterms适时的修订和调整是保证该规则持久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也将继续影响贸易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
摘要 Abstract
国际商会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结合国际贸易实践需求和国际经济发展趋势,针对保险费用、安保费用、运输工具的安排、提单等单证的签发等修改了相关贸易术语,以供国际贸易当事人选择和适用。
关键词: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变迁
注释:
作者简介:李莹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海商法
[1] Kaerl De Gucht. 2018 Global Trade-Securing Future Growth.
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8/05/icc-2018-global-trade-securing-future-growth.pdf,访问日期:2019年12月15日。
[2]孙艳艳:《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版本的比较》,《现代交际》,2018年第12期。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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