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洋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发生货损货差等保险事故,其中可能涉及到托运人、承运人、装卸公司等第三方责任人。实际操作中为了理赔方便,被保险人一般都会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依据法律,如果保险事故中有涉及到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赔偿金后,保险人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直接索赔或提出索赔诉讼,即代位求偿。其所享有的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
下面我们引入两个实际案件来了解一下:
案件一、
1999年3月7日,B公司就一批面包添加剂和发酵粉向保险人A公司投保从罗哈夫港经香港到广州的特殊海运险。C轮于3月30日装载了上述货物,并出具了提单,提单约定适用中国法律。3月31日,C轮完货后开航前往汕尾,当晚2330时经香港水域时遇风浪沉没,本案所涉货物全损。B公司就货物出险向A公司报案,同时A公司取得了B公司的权益转让书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起诉C轮船东,主张C轮船员配备不满足船旗国规定的最低配员,C轮船东对货物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
该案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败诉,原因是: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六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证,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A公司仅仅提供了权益转让书,但并未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来证明自己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仅仅靠权益转让书是不能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事实依据,所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二、
2009年6月,D公司与E轮船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E轮船东承运1000吨大豆原油从防城港至赤湾。同年6月15日,E轮实际承运大豆原油986.356吨并签发运单,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D公司。收货人向F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2009年6月18日,上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D公司发现货物短少。D公司即向保险人F公司报案并申请赔偿。F公司在依据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给D公司后,向法院起诉E轮船东,请求判令E轮船东赔偿货差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法院最终判决F公司胜诉,原因是:保险人F在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且E轮船东并未有证据证明货物短量是发生在其承运期间之外,所以法院对F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从上面的两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不是在得到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之后就可以的,它必须要满足最基本的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责任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赔偿金。
其实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事故中,代位求偿只发生在承运人有责任的情况下,无论是货主还是承运人,或其他相关的第三方责任人都需要谨慎处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还是需要咨询业内专业人士。我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本文参考:
1.《海商法》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13号
4.(2000)广海法汕字第25号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08-30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9-23 来源: Huatai Marine
09-23 来源:海丰保险
05-25 来源:朱荣波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10-11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