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货物是否为舱面货物,是影响保险人确定海上保险合同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将载明舱面装货内容的提单交付保险人,应认定其已履行该项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其电子承保系统录入该提单编号,但称未收到提单却不能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收到提单且未提出异议。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货物装载情况为由拒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标的物堆放舱面运输的情况是否属于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主动告知保险人的重要情况,投保人将载明货物装载运输情况的提单交付保险人能否认定其已履行告知义务。
巴西企业戴姆公司向中国企业莱钢公司采购一批钢结构件,货物由中国运至巴西。莱钢公司委托联力公司安排运输,联力公司向中海公司订舱。该批货物由“民瑞”轮承运,中海公司作为该轮船长代理人签发了MR01号提单。提单记载:货物共98件,其中,61件货物装载在甲板上运输。莱钢公司委托联力公司投保保险。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美联公司接到投保申请后,将该信息录入网上电子投保系统。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该信息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记载,投保的货物共98件,提单编号为MR01。“民瑞”轮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损或落海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莱钢公司未如实告知部分货物装载在甲板上的重要情况为由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莱钢公司、戴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莱钢公司、戴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莱钢公司、戴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海运货物装载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涉案保险单载有提单编号,该提单中载有货物装载运输情况。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向投保人询问核实其应了解的重要信息、又在合同订立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主动告知该重要信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为涉葡语国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认定海运货物的装载运输情况属于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用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明确了海商法规定的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具体范围;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投保人已将提单交付保险人,明确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详细了解保险标的情况的注意义务,不予支持保险人未谨慎核实货物装载运输情况、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该情况为由提出拒付保险金的行为,对规范核保行为、倡导保险企业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理解海上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射幸合同。海上保险的特殊性,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依法向对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对方作出缔约决定及提出缔约条件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在合同成立后信守各项约定与承诺,履行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等诚信义务。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通常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其难以对保险财产进行实地查勘,仅能凭借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法律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并赋予保险人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该项义务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利化解合同订立时因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防范保险欺诈。保险人作为保险产品的开发者和保险知识的掌握者,更加熟悉哪些事项能够决定或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核保手续。
本案生效判决认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货物装载运输情况的法定义务,同时指出保险人未谨慎核实提单中记载的物装载运输情况而同意承保、则其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该情况为由解除合同,倡导合同双方恪守诚信义务,对投保人、保险人均为公平之举,有助促进海运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号
04-22 来源: 海丰保险
05-29 来源:全桐 中远保险经纪
06-29 来源:叶伟东 中远保险经纪
05-12 来源:MecoGroup 租家保赔
02-06 来源:魏长庚、高金永 信德海事
08-18 来源:冯冠华 中远保险经纪
08-30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5-25 来源:朱荣波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10-11 来源: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09-23 来源: Huatai Mar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