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个航次租约可能认定为港口租约或泊位租约,这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如果约定的目的地是港口,那我们可能要认为它是港口租约。同样,如果约定的目的地是港口内的泊位,则我们很有可能要视其为泊位租约。
确定船舶何时到达指定的目的地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开始记录装载时间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通常,这也是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的时刻。为了维护良好秩序,普通法规定,船舶必须在第一个装货港递交NOR。如果租约要求,到达其他港口也应递交NOR。
港口租约与泊位租约的不同
在港口租约下,当船舶到达港口范围之内并在承租人立即且有效的处置范围内,该船可以递交NOR。在泊位租约下,当船舶到达租约中指定的泊位或将要指定的泊位时,该船可递交NOR。
在一个典型的泊位租约下,目的地将被明确指定比如“鹿特丹的一个安全泊位”。这赋予了承租人指定泊位的权利,当他们这样做时,这种对泊位的指定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只有当船舶到达泊位时,才意味着船舶已到达。
对于装卸时间的起算而言,泊位租约对承租人是有优势的。显然,装卸时间不可能早于船舶到达泊位的那一刻。虽然这一优势被各种各样的租约条款和规定减弱了许多,但是出于本文的探讨意图,我们仅提及一些常用的条款,当然,承租人也可以选择不签订以下条款:
“Notice of Readiness to be tendered WIBON WIPON..”
“Time lost in 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
“Berth to be Reachable on Arrival” or “Berth to be Always Accessible”
在港口租约下,承租人仍具有默示的权利去指定泊位(除非租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但在此情况下,当船舶到达指定的地理区域内(在港口范围内)时,该船便可以提交NOR。
因此,确定租约的类型十分重要。
如何区分港口租约和泊位租约
究竟是泊位租约还是港口租约?这看起来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因为约定的目的地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描述。下面,我们将给出一些约定目的地的例子,这些约定目的地可以将租约明确为泊位租约或港口租约。
1)泊位租约:
Berth no. 23, …(name of the port)…(指定了泊位名称)
Petroleum jetty, …(name of the port)(指定了泊位名称或码头名称)
One safe berth Rotterdam(包含明确的指定泊位权利)
Vessel to proceed to Rotterdam, one berth to be nominated by charterers(包含明确的指定泊位权利)
2)港口租约:
Rotterdam°(指定港口)
Rotterdam, to load at one safe berth(包含隐含的指定泊位权利。鹿特丹仍然是合同目的地)
以上给出的最后一个泊位租约和最后一个港口租约的举例表明,确定某个租约是泊位租约还是港口租约有时候并非易事。所以我们在订立租约时,最好约定明确的租约目的地,以避免不确定性,从而避免法律纠纷。
附言
如上所述,有一些众所周知的租约条款,这些条款会将入泊的延误责任从船东转移到租船人。然而,这些条款的含义和作用可能会有很大差异。有些条款可以将递交NOR的时间提前,和/或将装卸的起算时间提前。有些条款可以引发滞留索赔产生。延误的原因也可能对最后的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条款将影响泊位租约而非港口租约。建议在订立租约时,也特别留意一下这些条款,是否对自己特别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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