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出示正本提单交货是国际贸易中普遍的做法,但这对船东/承运人来说是一种有风险的做法。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有几起纠纷是由于没有出示正本提单交货而导致船舶被扣押。在本文中,协会分享了最近两个案例,以提醒会员关于无单放货所涉及的重大风险。
A船舶
某中国卸货港,船东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根据承租人保函(“LOI”)交付货物。货物交付后,收货人从开立有关货物信用证的银行收取了一份正本提单,并把提单交给船东。
然而,银行在一年有效期内(即提单适用法律规定的提单持有人索赔期限)对船东提起法律诉讼,并根据其持有的两份正本提单扣押了A船。
船东要求承租人根据保函或保释金来释放船舶,但是提供保函的航次承租人拒绝提供保释金。为了取得船舶的释放,船东以大量的现金作为保证金。目前,该诉讼仍在中国进行。
根据律师的建议,即使船东认为扣押程序中其余的两份正本提单是无效的,因为一份正本提单是船东收集得来的。但是,中国法院还是会拒绝船东的辩解,因为在交付货物时是没有出示任何正本提单。
虽然承租人的保函最终可能为船东所遭受的损失和损害提供法律和财政保护,但船东在初审时为错交货物进行的辩护已经产生了大量费用。
B船舶
船东从承租人那里获得保函,并在不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到新加坡卸货港。但收货人宣布破产及没有支付货款。当地一家拥有正本提单的银行要求船东交付货物。由于货物由受托人保管,货物的交付变得困难。
为了避免扣押这艘船和它的姊妹船,船东不得不取消他们在新加坡的港口挂靠,并要求承租人向银行提供担保。
经过船东与承租人律师漫长的谈判,承租人最后同意处理此事,并最终与银行达成和解。
虽然承租人同意处理这交付错误的索赔,但由于取消原定在新加坡港口的靠泊,以及与代表银行和承租人的律师处理这事件(即提单适用法律规定的提单持有人索赔期限),船东承受了重大损失和费用。
协会的观点
承运人对合法持有提单的持有人有交付货物的责任。为避免误交货物,船东应仔细核实提货当事人的身份并确保所有正本提单在货物交付后都收回。
同样重要的是从承租人处获得的保函并不能保证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提供的保函没有银行担保,则该保函仅对签发的一方有所保障,并在该方愿意且有能力予以承兑的范围内有效。由于新冠大流行的蔓延有可能对承租人和货主的业务造成前所未有的干扰,建议船东要特别警惕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风险。在承租人以相同情况从航次租船人处获得保函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鉴于这些风险,不建议船东/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如果无法拒绝承租人的要求,船东应仔细考虑所涉及的风险,并记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得不到保赔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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