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众所周知,传统的提单是一式三份签发的,在卸货港向船长出示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就足以实现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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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承租人或托运人或其代理只带走两份正本提单,留给船长一份正本提单[1]随船运至卸货港,并根据指示将其交给最终收货人,以避免出现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的可能性。然后,收货人将正本提单交还船长并要求交付相关货物。
随船提单可以包含收货人的名称,也可以是指示提单。如果是指示提单,则不包含收货人的名称,那么收货人可以通过背书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这种将正本提单留存在船上的邮包中并随船运至卸货港的做法是一种商业尝试,目的是寻求一种方式,来解决在卸货港没有正本提单可出示但又要求船长交付货物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因为提单卡在了银行业务链中)。
托运人/承租人可能会争辩说,这种商业实践使船长能够在卸货港见到正本提单后安全地交付货物。但是,实际上情况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在这里,船长在卸货港面临一个难题,即要求货物交付的一方实际上是否拥有货权(例如,其他流通的提单可能在船舶航行途中已经背书给另一方)。即使放在“船上邮包”中用以放货的提单是记名的(即收货人在提单上有明确的名称),船长仍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去确保将提单和货物交付给的人就是记名的收货人。
影响
应当强调的是,当随船携带正本提单时,在卸货港船长应十分小心地识别并将提单交给正确的人。各位会员可能会意识到,在这种情况下,错误交付货物的风险相当大。
如果船上携带的提单被交给错误的人,则货物交付亦属错误,会员就会面临合法提单持有人提出的索赔。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其他可转让提单仍在托运人的手中,提单可能会被盗或丢失,甚至被交易/背书(有时数次)。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能要为货物的错误交付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可避免地要向合法的货物所有人赔偿标的货物的全部价值。
协会建议
协会建议会员拒绝此类随船携带一套正本提单以便在卸货港移交的请求。尽管有此建议,如果会员仍因为压力满足这样的请求,或者在先前的租船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好了[2],那么协会建议在所有(三套)正本提单中签署以下措辞:
"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retained on board against which delivery of cargo may properly be made on instructions received from shippers/charterers."
“船上保留了一份正本提单,可以根据托运人/承租人的指示适当地进行交付。”
相信通过加入该措辞即使不能完全避免上述错误交付的风险,也可以使这种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因为它提醒了任何一个购买一套不完整提单的货物买家,货物交付可能通过交换随船正本提单来实现。然而,这并不能保证承运人免受合法收货人提出的违约或侵权索赔。
如果会员与承租人和托运人约定随船携带提单仅构成单据本身的运输,而船长不负责在卸货港确认该文件接收人的身份,这样做可能获得额外的保护。
结论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希望以上内容对凭随船的一份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所引起的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以及在会员做出商业选择来同意这种请求时为会员提供了选择。如果是凭随船正本提单进行的货物交付,那么会员对错误交付索赔提出的法律辩护将不那么可行。
无论是在租船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和/或在完成装载操作时和/或在卸货之前,我们都鼓励会员与协会的往常联系人取得联系并寻求具体指导。
本文旨在为出现的问题提供一般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有疑问,Standard Club将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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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时是指在“船上的提包”中。
[2]在The Mobile Courage (1987) 2 Lloyds Rep 655中,人们认识到这种做法(提单放在船上的提包中)在石油贸易中很常见。尽管法院并未对此问题进行彻底的分析,但似乎是在当事方之间已按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责成承运人凭随船提单交付货物,即这份提单由船长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将其交还以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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