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女士/先生
新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将会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一、执行摘要
现行的《防治法》(2015年修订版)禁止进口、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非持有特定的进口许可证。那些当前禁止进口或需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目录由中国主管部门发布,参见目录的详细内容请点击 “此处” 查看协会通函附件。现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自2011年8月1日起在中国生效。
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版《防治法》规定了承运人和进口商对禁止进口的或未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责任,并较大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
请入会会员同时知悉,在2020年下半年,中国打算减少固体废物的进口;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将禁止进口所有固体废物。因此,从那天起,许可证管理制度将不再适用于进口固体废物。
二、2020年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在2017年和2018年分布发布和修订了禁止进口、倾倒和处置的、或需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目录。参见目录的详细内容请点击 “此处” 查看协会通函以下附件:
附件一:《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附件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该目录固体废物将从2021年1月1日起被禁止进口至中国。
附件三:《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该目录固体废物将从2021年1月1日起被禁止进口至中国。
附件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该目录危险废物已经并将继续被禁止进口至中国。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固体废物的进口受制于许可证管理制度。承运人在接受运输到中国的固体废物货物之前,应要求托运人提供(一)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二)收货人进口固体废物的注册证书;(三)任何外国固体废物供应商的注册证书;以及(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装前检验证书。该许可证制度将一直实施到今年年底,届时所有固体废物的进口禁令将 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2015年修订的《防治法》第78条规定,对于通过海路运输至中国的禁止性进口固体废物,当承运人无法识别进口商时,承运人具有退运和负责处置费用的责任。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修订版《防治法》规定了承运人和进口商对禁止进口的或未根据《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持有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承运人能够识别进口商,承运人也可能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和进口商拒绝退运固体废物,或在三个月内未安排退运,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要求进口商和承运人将固体废物退运。对于无法退运或海关决定不退运的固体废物,废物将由有关部门处理,承运人和进口商将对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的和各自的责任。
新修订版《防治法》还对违法行为处以大幅提高的罚款。如果承运人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输入中国境内或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根据新修订版《防治法》第115条第1款,承运人和进口商可被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约合美元七万一千元以上七十一万元以下)。新修订版《防治法》并未规定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不得经中国过境转移。据了解,如果承运人经中国过境转移固体废物,且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未在中国港口卸货,则承运人无需向海关报告。如果承运人经中国过境转移固体废物,但固体废物在中国港口卸货,则承运人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
鉴于新修订版《防治法》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大幅增加,协会建议会员在接受固体废物货物时签发记名提单或海运单,并应确保每份记名提单或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与上述进口许可证和注册证书上的进口商名称一致。此外,如果会员对货物有任何疑虑,特别是在会员了解托运人以前曾将固体废物运往中国的情况下,会员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的海关代码,该海关代码列在上述管理目录、进口许可证、注册证书和装前检验证书中。
根据新修订版《防治法》第118条,如果运输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导致该废物在港口卸货后对环境造成污染,则可能会处以额外罚款,其罚款额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如果该事故被认为具有严重性质,其罚款额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根据新修订版《防治法》第2条,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本法,而适用于中国其他法律。
新修订版《防治法》没有对托运人错误申报运输固体废物的卸货地点的情况作区分说明,但承运人可以对因错误申报而被处罚的任何罚款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如果进口禁止性固体废物被视为微小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且随后没有危害性后果,则不施加行政处罚。
总而言之,承运人和进口商对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船舶在中国境内或水域发生事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 通则》(GB34330-2017),船上运载的任何货物或船体和机械本身也有可能被归类为固体废物,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相应处置。这取决于货物和/或船舶是否由于损坏而失去了其原始用途价值、或损坏的船舶是否可以用作原材料。如果损坏的货物无法修理且无法重新出售以恢复其原始用途,或事故后的船体和机械随后在中国境内被出售用以拆船,那么这些货物或船舶和机械很可能被归类为固体废物,需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置。法律建议是会员应视案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协会建议在中国营运的会员应对新修订版《防治法》的条款内容保持关注并谨慎营运船舶以免触碰法规。海关可能会加强对货物的检查和进口固体废物的检疫以执行新法律。协会建议会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仔细检查是否将任意种类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国,从而避免被怀疑走私和触碰法律所处的罚款。
如果会员对新修订版《防治法》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协会管理公司。参见新修订版《防治法》的英文和中文版本请点击 “此处” 查看协会通函附件五和附件六。
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下所有协会均已发布类似的通函。
此致
敬礼
比尔布罗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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