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序言
近期,我司客户的一艘杂货船欲载运舱面货物,向我司咨询相关意见及注意事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阐述和分析,以供船东朋友们参考。
02 舱面货的定义及风险特点
舱面货是指固定在露天甲板上运输的货物,与舱内货物相比,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高风险性。
首先,由于装载在甲板上,容易遭受风浪损毁、海水冲刷,对货物自身强度和抗海水腐蚀性能有一定的要求,货装甲板要求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
其次,由于装载位置较高,风浪天摇摆幅度大,落海的可能性较大,当遇到海难等紧急情况时,其也通常是被首先丢弃的对象。
下图为2020年8月初一艘名为UNI FLORIDA的集装箱船舶在抵达阿联酋吉贝阿里港之前发生的集装箱堆垛倒塌事故。
03 关于舱面货的法律规定
● 1.英国普通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
英国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由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将舱面货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所以英国法下关于舱面货的船货关系就由普通法调整。根据英国普通法,如果合同的一方想要排除或限制其责任,就必须使用明确的词语,而这些措辞对试图依赖它们的一方具有限制性。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承运人对货物风险承担完全责任而无法享受免责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2.中国法和《汉堡规则》
目前调整舱面货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53条关于舱面货的规定也基本采纳了《汉堡规则》的精神。
《汉堡规则》第九条规定:
1. 只有当符合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特定的运输习惯或者为法规或者规则所需要时,承运人才有权在舱面运载货物;
2. 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应当或可以在舱面载运货物,承运人应在提单或其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上做出此种说明:如无此种说明,承运人应证明已就在舱面载运货物达成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引此种协议对抗善意取得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3. 如承运人擅自在舱面载运货物,则即使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人仍然应对完全是由于舱面载运货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程度应分别按照规则第6条赔偿限额的规定或第8条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规定加以确定。
4. 承运人违反在舱内载运货物的明文协议而在舱面载运货物,视为第8条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丧失的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3. 准予货装甲板的条件
根据上述《汉堡规则》第九条第1款规定,《汉堡规则》准予货装甲板的条件有三个:
1. 承运人同托运人有协议;
2. 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
3. 依据法定规章的要求。
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准予货装甲板。我国《海商法》相关的规定与《汉堡规则》规定基本相同。
● 4. 货装甲板的其他考虑因素
货装甲板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甲板强度;如果货物载于舱盖上,需要考虑舱盖的强度并符合船级社的要求。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舱盖上装载风叶由于配载位置不当导致舱盖板凹陷变形的事故。
2. 船员的安全以及船上的通行,并且要保证货物不要堆得太高从而影响航行。
3. 舱面货的运输风险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
● 5. 承运人面临的风险
1. 承运人和托运人明确约定将货物载于舱内,而承运人私自将货物载于舱面产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需负赔偿责任,并无权享有免责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2. 承运人接受保函(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保函,保证由于舱面货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承担)来签发舱内货清洁提单。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需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且承运人不能享受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承运人回过头来再找托运人,由于保函不受法律保护,承运人也不能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商业欺诈行为(Merchant Fraud), 最终的后果是可能无法从别处获得补偿而由自己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甚至在遭到索赔扣船时,保赔协会也会拒绝出具担保函。
3. 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同意海上承运人不负责舱面货在运输中的特殊风险,如运输途中的海浪,下雨和落海产生的损失,但对于非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则仍需负赔偿责任。
4. 英国法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船东对于甲板货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无法享受规定的免责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6.建议注意事项
1. 须满足准予货装甲板的法律要求及技术条件。
2. 须在提单上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提单背面印有承运人可以自由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的条款,此种条款并不能被视为在提单上注明了“装于舱面”。
3. 在运输合同特别是提单中加入免除承运人对于甲板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的条款。比较经典的条款内容可参考Aprile SPA & Ors v Elin Maritime Ltd [2019] EWHC 1001 (Comm)案中的 “… loaded on deck at shipper’s and/or consignee’s and/or receiver’s risk; the carrier and/or Owners and/or Vessel being not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howsoever arising”。在该案判决中,法官称“howsoever arising”一词是用来排除过失责任和不适航责任的“classic phrase(经典措辞)”。因此,船东对于装载在甲板上的任何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包括由于疏忽和不适航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对于舱面货,切勿收取保函签发舱内货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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