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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船舶绕航是指船舶因故偏离了预定的或正常的航线,随后又回到原航线的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能偏离惯常的航线是一项默示的义务。根据普通法,绕航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对于合理绕航,不能认为是违背或破坏运输合同,承运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不予负责。对于不合理绕航,承运人要承担巨大责任和风险。小编在此对船舶不合理绕航及其风险进行简单的介绍,寄希望能对船东朋友们有所帮助。
2. 法律规定
对于船舶不合理绕航及其风险,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最有影响力的一部国际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如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绕航或为了船货安全,避免海上风险而做的绕航属于合理绕航,因此,不能认为是违背或破坏运输合同,承运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均可不予负责。除此以外,船舶无故绕航都属于不合理绕航。对不合理绕航,承运人要承担巨大责任和风险,将失去承运人一切有关免责事项和赔偿责任限制利益。”
而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3. 常见的不合理绕航情形
3.1船舶加油而发生的绕航
判断船舶因加油而偏离航线是否为不合理绕航,需要确定的是:第一、绕航加油是否是正常(众所周知)的做法;第二、绕航加油是否是完成航次所必须的。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普通法下基本上不会认定是偏离惯常航线,即属于合理绕航。如果船东为了省钱而专门绕道去加油甚至是为了下个航次进行加油,那么是属于不合理绕航。
3.2因处置偷渡人员而发生的绕航
如果发现船上有人偷渡,船舶因此回航或弯靠附近港口使偷渡人员下船,因只涉及承运人单方利益,属于不合理绕航。当然,如果依据租约条款,偷渡人员登轮的途径属于租家责任,那么船东可向租家追偿处置偷渡人员所产生的损失。
同时,在此提醒各位船东,因为COVID-19的影响,很多国家都关闭了国境,安排偷渡人员在其他国家港口下船变得十分艰难,因此建议船方谨慎处理尽量避免偷渡事件的发生。
3.3拖带遇难船而发生的绕航
《海牙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如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绕航或为了船货安全,避免海上风险而做的绕航属于合理绕航”。但是如果拖带遇难船,以期救助财产,则构成不合理绕航。
3.4修理船舶
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事故或者发生机器故障,为了安全到达目的港而需要绕航修理或者绕航接修理人员登轮,这种情况不构成不合理绕航。但如果在开航前船东已知悉船舶不适航和需要绕航去修理的情况,则属于船东故意用绕航航线代替约定航线,在此种情况下的绕航行为,构成不合理绕航。
3.5因船长错误的决定或者失误造成的绕航
此类绕航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此应该被视为不合理绕航。但实际案例中往往会避开绕航合理性问题,而是从可免责的船员驾驶船舶疏忽的角度来讨论。
4. 不合理绕航引起的风险
船舶绕航很可能延长航行时间,使货物(如易腐蚀、腐烂变质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还可能使货物在运输中的海上风险增加,并导致延迟交货。另外,不合理绕航产生的重大而又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导致承运人在失去一切有关免责事项和赔偿责任限制利益的同时,也失去了保赔险对货损责任的保障。
5. 遇到不合理绕航如何处理来避免风险
5.1 由于相关法律对船舶绕航有着严格的限制和制裁规定,许多运输合同中都加入“绕航条款”,约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以合同自由的方式放松对禁止绕航的严格限制。
5.2 如果船东意识到将会发生绕航行为,应当在绕航发生前得到保赔协会的确认,需要时额外投保S.O.L(Shipowners’Liability to Cargo)船东责任险,避免因绕航而导致相关损失失去保险保障。后续小编将对S.O.L进行介绍,供大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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