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短期或长期闲置的船舶,如果需要 Gard 继续提供保险的,必须由被保险人提交一份闲置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闲置地点
必须提供关于闲置地点的描述,并且特别说明该地的天气条件。闲置地点还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受飓风影响地区和/或热带地区闲置的,须特别注意。
2.系泊/锚泊设备
必须提供关于锚泊和系泊设备的说明和定期维护保养方法,包括离岸距离以及与其他船舶的距离。这些设备应当经过认可,最好聘请船舶的船级社或船级社指定的顾问,但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为进行计算的目的,需要有关海床、最大风力和风向、岸上和船上系缆柱、船锚和锚设备的资料。使用中或长期处于拉力状态下的起锚机和系泊绞車,必须经常接受检查或维护,以确保其始终正常工作。
3船级状态
Gard 通常要求船舶将船级变更为“闲置船"状态,以便实现保险费的退还。船舶应当根据船级社规范接受年度核对总和其他强制检验。对于正常航行的船舶而言,始终(包括在闲置期间)遵守船级社规范和规则是能够取得保险的先决条件,而船级暂停将导致保险终止。
4.最低配员
必须始终满足船旗国关于不同闲置状态下最低船员數量的要求。如果闲置计划中的值班配员或定期维护保养工作是外包给第三方负责的,则这些安排也必须在闲置计划中说明。
5.电力供应
闲置计划还应当包括对推进功率的预计需求,并且说明闲置地点是否提供拖轮服务。
根据下列要求,闲置状态可以分为:
(a) 热闲置,即有轮机员和驾驶员在船,且船用机器保持运行,以便迅速的重新投入使用的状态。船上必须有足够數量的船员,以完成闲置计划中的维护和保养程式,并满足当地港务局的要求。
(b) 冷闲置, 即仅有一名值班保安在船,且船用机器停止运行的状态。除应急电源外,全船持续处于“断电"状态。再次开航前,需要进行大量的重新调试工作,包括入干船坞。
(c) 船上有最低安全配员(MSM),并且正在锚泊/系泊等待新租约的情况,被称为空闲或待命状态,不构成承保风险的变更。
6.爆炸和火灾的防护措施
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在船舶闲置期间,所有液货舱、泵舱、隔离舱和货管都必须清除有害气体。充入惰性气体的船舱,如果经当地主管机构认可的,也符合这一要求。只有在船上备有有效的气体检验证书时,才允许进行热加工作业。
在船舶闲置期间,所有火警警报系统都必须处于完全可运行的状态。船上的普通消防系统必须随时可供使用。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固定式消防系统(与二氧化碳储罐)断开连接的,则替代系统必须正常运行,并且为船级社所认可。
7. 船舶进水的预防措施
所有不使用的舷外排水阀都必须关闭。在海水冷却器/冷凝器等打开时,海水水管接头必须封闭。
必须定期检查各压载水舱、泵舱和舱底的水位,而且各舱室的舱底水报警系统都必须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在冷闲置状态下,可以使用临时舱底水报警系统。所有的水密门和人孔都必须关闭。
8.设备的维护保养
根据制造商有关维护、保养和操作船用机器和其他设备的建议,闲置计划还应当包括一些特定物品的说明,以防非正常使用而造成物品损坏。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物品等等的维护和保养说明:
•附带涡轮增压器、齿轮和轴系的主发动机
•附带发电机的辅助发动机
•锅炉
•流体机械设备,例如泵、压缩机等
•特定船型的专用设备
•与周围温度和湿度,以及与加热器、除湿器、防护油等的使用有关的一般要求。
9.重新开航/中止闲置
中止闲置时需要进行的核对总和检测的范围,取决于闲置时采取的保养和其他维护措施,以及中止闲置的原因(开航,为重新使用而进干船坞,报废)。Gard 要求,船舶必须符合船级社关于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要求,而且在闲置和重新投入使用时,船舶必须遵循设备制造商提出的关于维护、保养和操作的建议。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准则,不应取代船级社、主管机构或船旗国提出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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