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散装货物有关的装港出现岸磅数与船舶水尺数不符的案件频繁发生。在岸磅数与船舶水尺数不符的情形下,通常船东及船长会面临压力,会被托运人或租家要求签发以岸磅数字为准的提单。
在此情况下,船长应首先考虑岸磅数与船舶水尺数的误差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虽然可接受的误差范围要根据不同航次不同货物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体来说,一般超过0.5%的误差是属于不可接受的范围。
如果误差明显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船长仍应首先坚持签发以船舶水尺数字为准或同时包括水尺和岸磅的数字的提单,但如果该做法受到托运人的阻挠无法做到,在误差可接受的范围内依据岸磅数签发提单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大。
如果误差明显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船长基于合理的理由怀疑托运人提供的货量信息不准确,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船长就可以拒绝签发提单。
在实务中,船长可以考虑按如下程序处理:
1. 船长首先应提出可签发以船舶水尺数字为准的提单并且船舶已准备好开航
2. 如果托运人不接受,船长应尝试安排联系各相关方尽快共同进行联合水尺检验,相关方包括船方、托运人、租家、港方及如有必要的情况下联系保赔协会指派通代检验师等,共同重新核查船舶吃水测量数据。同时也应检查各方测量岸磅数的方法、方式以及所依赖的相关设备是否存在会造成不准确反映实际数据的情形,比如测量设备是否有被正确校准
3.如果联合检验的水尺结果再次证明误差明显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船长应再次坚持签发以船舶水尺数字为准的提单,或者要求托运人安排装载额外货物以达到可接受的误差范围
4.如果托运人仍旧不接受,船长可提出签发同时包括水尺和岸磅的数字的提单,包括可批注“XX tons in dispute”
5.如果托运人仍旧不接受,且船长基于合理的理由怀疑托运人提供的货量信息不准确,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船长可以拒绝签发提单
6. 另外,建议在出现船岸数量不一致时,及时向保赔协会、当地通代、当地检验师、当地律师或当地法院寻求相关指导
7. 在各相关方都已有充足的机会去了解并处理此纠纷争议,并且各方的处理步骤、做法、意图、计算及各种相关事实都以书面形式记录留档后,如果问题仍未解决,但从尽量避免船期损失的角度,各方可以考虑同意让船舶起航前往卸货港,争取在船舶航行期间解决问题。
协会另外提到了船长可以考虑采取的几项其他做法及注意事项:
n - 在提单上批注“weight,measure, quantity unknown”。在提单上“weight”下批注“said tobe”。
n - 开航前在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密封舱口,并至卸货港再打开封舱以表明在航行途中货物没有受到任何因素干扰。
n - 将纠纷争议处理的全程都做到让租家知晓,依据租约中签发大副收据及提单的规定,提出让租家承担相关责任,如卸货港收货人提出货物短量索赔,船东保留向租家追偿的权利。
n - 船长发出一份Letters of Protest 表明岸磅数据不准确,但其迫于商业压力签发了提单。这种声明在授权租家严格按照大副收据签发提单、而租家并未照做的情况下,会有助于船东向租家追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赔协会特别指出,在可接受的误差范围内,出具声明是有用的;但是若对于超出可接受范围的误差,声明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其一,声明是船长明知提单数字错误仍然签发的证据。这就可能会影响P&I的保险承保;
其二,开出声明可能会加大船东对于卸货港提出的货物短量索赔的抗辩难度。如在本来接受0.5%误差量的法域,收货人会依据“声明”起诉,货物短少是由于船长错误签发提单导致。对于收货人提出的货物短量索赔,此声明可能并无法对船东提供足够的保护。
n - 托运人或租家给船东提供一份担保函以达到船东同意按照岸磅数签发提单的目的。
保赔协会特别指出,如果一名船长授权签发一份他明明认为不能真实反映实际货量的提单,已涉嫌欺骗收货人,那么任何相关的担保函在法律上都可能无法强制执行。不仅如此,P&I保赔保险的承保也会受到影响,担保函将会取代P&I保赔效力,而船东只能完全依靠于保函的提供方履行保函承诺,这将会引发许多问题。
综上所述,很遗憾此类纠纷通常没有固定的模式以达到完美符合各方利益的解决,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通过各方之间的协商来具体分析处理。
信息参考:
1. The SwedishClub - Claim Guidance
2. Dealing with the issue of ship shorediscrepancies By James Bamforth
附:海牙维斯比规则第三条第三款
3. After receivingthe goods into his charge, the carrier, or the master or agent of the carrier,shall, on demand of the shipper, issue to the shipper a bill of lading showingamong other things
(a) the leadingmarks necessary for identification of the goods as the same are furnished inwriting by the shipper before the loading of such goods starts, provided suchmarks are stamped or otherwise shown clearly upon the goods if uncovered, or onthe cases or coverings in which such goods are contained, in such a manner as shouldordinarily remain legible until the end of the voyage;
(b) either the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s, or the quantity, or weight, as the case may be,as furnished in writing by the shipper;
(c) the apparentorder and condition of the goods:
Provided that nocarrier, master or agent of the carrier shall be bound to state or show in thebill of lading any marks, number, quantity, or weight which he has reasonableground for suspecting not accurately to represent the goods actually receivedor which he has had no reasonable means of checking.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项标志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标志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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