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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近期已经实施《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9日起生效,海事索赔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将提高。
限额金额一般依据如下进行计算:
(i) 涉案船舶总吨
(i)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特别提款权并不是一种货币而是作为一种公认的货币单位。
继马来西亚在2014年实施《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2012年修订,2015年生效),因为更低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新加坡成为了相对更受欢迎的司法管辖地以处理船东对碰撞及抵撞事故的抗辩。
新加坡政府现已宣布1996年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9日凌晨12:01起生效,可以预见到海事索赔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将随即提高。增加后的限额不适用于在2019年12月29日之前发生的案件所引起的任何责任。
为更好的说明责任限额增加后影响,如下我们举例说明,譬如一个总吨为266吨的拖轮发生船员死亡或受伤案件,按《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船东有权将其责任限制在333,000SDR(大约US$ 458,403)。按1996年议定书的责任限额增加,船东的责任将为3,020,000SDR(大约US$ 4,157,282)。这几乎增加了10倍。
假定上述拖轮碰撞了灯浮或码头设施,按《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责任限制为167,000SDR(大约US$ 229,890),按1996年议定书责任限制为1,150,000SDR(大约US$ 2,078,642)。同样增加了几乎10倍。
除外情况
港口运输船和港口客船(譬如限制载人12人)适用于独立的责任限额。在新加坡政府宣布1996年议定书生效后,注册为港口船的船舶的责任限额仍旧保持不变,即仍旧是按申报价值或船壳险保险价值(两者取高)计算。
可以载人12人以上的港口客船、港口油船和油驳(有潜在或实际油污污染风险)也适用于独立的责任限额。
在新加坡政府宣布1996年议定书生效后,使新加坡在该问题上与其他签署国处于同等水平,在新加坡处理的海事事故船东现在面临着更大的金融风险。当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机制仍旧牢不可破,船东享有赔偿责任限额的权利仍旧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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