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转移风险,经营单位会通过投保相应的保险,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保险需求和保险产品之间无缝接洽,自然皆大欢喜,但是假如投保人购买了不适的险种,可能会在理赔时面对来自法律上或者保险人的种种障碍。
近年来,常见的海运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就面临以上局面。因为现实中的一些原因,比如承运人抱怨现存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范围过小且适用范围太窄、海运承运人船东的保赔险下货物责任被剔除、相对于责任险保险双方对货运险的费率及操作便捷的青睐、货方迫使承运人购买保险等等,使得承运人购买或者间接购买货运险并非特例。
对于承运人购买(作为投保人)货运险,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货方为被保险人,第二种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在第一种情况下,除非存在放弃追偿条款[i],在货物出险了承运人担责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自然可以在赔偿货方(被保险人)损失之后,依法向承运人追偿[ii]。
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显然就不是那么容易下结论。是认定承运人不具有保单下的保险利益进而保险人拒绝赔偿,还是认定保险合同实质为责任险保险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或判定保险人基于优势地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保险利益是不能向保险人主张赔偿责任的。所以,要想解决以上的种种问题,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究竟有何保险利益?目前能达成的共识是,由于承运人基于合同(提单及租约)或者侵权会负担潜在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对于货物责任存在保险利益。基于此保险利益观点,有的法院判定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促使承运人购错保险,造成了承运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而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iii]。也有学者主张,基于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货运险实意为“责任险”,故而在和保险人达成合同之后,应当依照“责任险”理赔[iv]。虽然后者要比前者更有利于被保险人,但是未免给人一种强行解释之嫌。
在肯定承运人对于货物责任的保险利益的同时,就必然要否定承运人对货物本身的保险利益吗?笔者认为承运人是拥有对所载货物的财产性保险利益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财产本身的保险利益持有人而言,并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由所有权人独享,包括占有人、租赁人等等都存在财产上的保险利益,而且被保险人可能在享有“财产”上的保险利益的同时,也享有关于“责任”的保险利益,二者并非彼此排除,比如常见的船壳险保险单,规定的内容除了船体损坏,还有碰撞责任,而被保险人除了登记船东之外,还可以是光租租家。
第二,并无明文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只成立“责任”上的保险利益而不存在财产本身损坏的保险利益。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规定较为模糊[v],但是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保险利益的态度在逐渐开放,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利益早已不限于所有权人,包括管理人、承保人、承运人等等,该认定趋势亦不应在海运承运人这里改变方向。比如,就财产而言,人保09财产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写有“(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再者,即使承运人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该条款中也并未排除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所以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出现后理赔时以不具有保险利益未有拒绝,并无根据。我国《保险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财产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i]。保险人特别是水险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应当尊重订立完成的保险合同,积极履约。
在认可承运人对货物本身有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基于补偿原则,就承运人免责情况下的货物损失进行赔付或者赔偿金的处理问题、如果货方也购买了货运险之后如何处理两份赔偿金的问题等等,仍然有进一步的讨论的空间和价值。
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四十几年的腾飞,目前早已是没有争议的世界贸易强国。但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规模显然未同国民经济步调一致,笔者认为缺乏创新或过于保守可谓是原因之一。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2014〕29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多次提及“改革创新”这一要求,希望我国保险人及保险从业者能重整行装,加大产品和理念的改革,继续探索更好的险种,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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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卫东
编辑:宋 雪
[i]《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ii]《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iii] (2017)沪01民终3496号
[iv]李伟群:《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法律研究》,《上海保险》2019年4月,19~22页。
[v]《保险法》第十二条
[vi]亦可参见最高人民发院民二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答记着问中: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特有的制度,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决定被保险人是否能够请求赔偿保险金。实践中,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非财产所有权人有转移风险的需求,可能向保险公司投保,有些保险公司虽给予承保,但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被保险人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不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为此,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承认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等主体对保险标的也具有保险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利益原则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当然,任何人都不得通过保险合同获得超过损失的赔偿,故被保险人只能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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