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讲清楚PSC检查要点
船长 刘竹元
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港口国监督(PSC)是保障海上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作为船长,全面掌握 PSC 程序的关键内容,对于顺利通过检查、避免船舶滞留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从定义、港口国监督官员资质、相关决议内容及船舶滞留指南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核心定义阐释
1.明确 PSC 相关的基本定义,是理解整个监督程序的基础。
2.散货船(Bulk carrier):以船舶证书上标明的类型为准,未被标明为散货船的船舶可能仍按相关文件规定运载特定散装货物。
3.明确理由(Clear grounds):指船舶、设备或船员与相关公约要求严重不符,或船长、船员不熟悉船舶安全及防污染关键操作程序的证据,具体示例见 A.1185 (33) 号决议第 2.4 节。
4.缺陷(Deficiency):不符合相关公约要求的情况。
5.滞留(Detention):港口国采取的干预措施,确保船舶在消除对自身、人员或海洋环境的危险前不得航行,无论是否影响正常离港计划。
6.初始检查(Initial inspection):登船核查相关证书、文件有效性及船舶、设备、船员整体状况(另见 A.1185 (33) 号决议第 2.2 节)。
7.详细检查(More detailed inspection):存在第 3.2 条定义的 “明确理由” 时进行的检查。
8.最近合适可用修船厂(Nearest appropriate and available repair yard):能采取后续行动的港口,位于或最接近滞留港,或船舶被授权前往的港口(需考虑船上货物)。
9.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由相关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人员,仅对该缔约国负责。
10.认可组织(RO):符合《认可组织规则》(MSC.349 (92) 和 MEPC.237 (65))相关条件,经船旗国主管机关评估授权,为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必要法定服务和认证的组织。
11.操作停止(Stoppage of an operation):因发现单个或多个缺陷导致操作继续存在危险,而正式禁止船舶继续该操作。
12.低标准船(Substandard ship):船体、机械、设备或操作安全远低于相关公约要求,或船员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规定的船舶。
13.有效证书(Valid certificates):由相关公约缔约国直接或通过 RO 代表签发(电子或纸质),包含准确有效日期,符合公约规定,且与船舶、船员、设备详情一致的证书。
二、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的专业资质要求
港口国监督官员的资质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仅符合 A.1185 (33) 号决议第 1.9 节规定资质和培训要求的合格 PSCO 可执行港口国监督。当 PSCO 缺乏所需专业知识时,可由港口国认可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
PSCO 及协助人员应不受任何商业、财务等压力,与被检查港口、船舶、修船厂或港口及其他地方的支持服务无商业利益关系,且不得受雇于 RO 或船级社,也不得为其工作。此外,PSCO 应携带港口国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表明其有权执行监督工作。
三、A.1185 (33) 号决议第 2-5 章核心内容
A.1185 (33) 号决议的相关章节对 PSC 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 2 章:包含初始检查、PSCO 通用程序指南、明确理由示例及详细检查相关内容。
第 3 章:涉及低标准船识别、缺陷信息提交、港口国对涉嫌低标准船的行动、港口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船舶滞留指南、检查暂停、缺陷整改及释放程序。
第 4 章:涵盖港口国报告、船旗国报告、MARPOL 公约下的指控报告。
第 5 章:包含意见报告相关内容。
四、船舶滞留指南详解
船舶滞留是 PSC 程序中较为严厉的措施,其相关指南需重点关注。
(一)缺陷整改或船舶滞留的基本原则
PSCO 需根据本附录所载程序和指南第 2.5 节的详细检查结果,决定缺陷整改或船舶滞留。PSCO 应运用专业判断,确定是滞留船舶直至缺陷整改,还是允许船舶在特定缺陷不构成安全、健康或环境不合理危险的情况下航行(需考虑拟航次具体情况)。
(二)与最低安全配员和 STCW 证书相关的滞留
滞留前需考虑以下因素(适当参考 STCW 1978 公约相关内容):
● 拟航次或服务的长度和性质;
● 缺陷是否对船舶、船上人员或环境构成危险;
● 船员休息时间是否有记录,以及是否存在反复未达到最低休息时间的证据;
● 船舶大小、类型及配备设备;
● 货物性质。
(三)所有尺寸船舶的滞留程序
滞留判断标准:
● 时机:首次检查发现船舶不适航的,无论在港停留时间,均需滞留;
● 复检标准:若缺陷严重到 PSCO 需再次登船确认整改后方可离港,则船舶应被滞留。
● 需 PSCO 再次登船表明缺陷的严重性。
判断缺陷是否严重到需滞留时,PSCO 应评估:
● 船舶是否有相关有效文件;
● 船舶是否配备安全配员文件或等效文件要求的船员。
● 检查中,PSCO 还应评估船舶和 / 或船员在即将开始的航次中是否能:
● 安全航行;
● 安全处理、运载和监控货物状况;
● 安全操作机舱;
● 维持适当的推进和转向;
● 必要时有效扑灭船上任何部位的火灾;
● 必要时迅速安全弃船并实施救援;
● 防止环境污染;
● 维持足够的稳性;
● 维持足够的水密完整性;
● 必要时在遇险情况下通信;
● 提供船上安全健康的条件。
若上述任何评估结果为否定(综合所有发现的缺陷),应强烈考虑滞留船舶;多个较轻微缺陷叠加也可能导致滞留。
(四)一般规定
缺乏相关公约要求的有效证书可能导致船舶滞留,但非公约缔约国船舶或未实施相关文件的船舶无权持有公约或相关文件规定的证书,因此,无所需证书本身不构成滞留这些船舶的理由,但在适用 “不优惠待遇” 条款时,船舶起航前必须实质性符合本程序规定的条款和标准。
(五)可导致滞留的缺陷(分公约 / 规则领域)
1.SOLAS 1974 公约领域:
● 包括推进及其他关键机械、电气装置运行故障;
● 机舱不洁、舱底含油污水过多等;
● 应急发电机、照明等运行故障;
● 主辅操舵装置运行故障;
● 个人救生设备等缺失、故障等;
● 消防系统相关设备缺失、不符要求等;油轮货舱区消防保护缺陷;
● 号灯、号型或声号缺失、严重损坏;
● 遇险和安全通信无线电设备缺失或运行故障;
● 导航设备缺失或运行故障(考虑 SOLAS 1974 第 V/16.2 条相关规定);
● 无改正海图及相关航海出版物(电子海图可替代);
● 货泵舱无防爆排气通风;
● 附录 7 所列操作要求存在严重缺陷;船员数量、构成或证书与安全配员文件不符;
● 未按规定实施强化检验计划;
● 未按规定配备或 voyage data recorder(VDR)运行故障等。
2.IBC 规则领域:
● 包括运输未列入适装证书的物质或缺失货物信息;
● 高压安全装置缺失或损坏;
● 电气装置非本质安全或不符合规则要求;
● 危险区域存在点火源;
● 违反特殊要求;
● 单舱货物量超过最大允许量;
● 敏感货物热保护不足;
● 货舱压力报警装置失灵;
● 运输需抑制物质但无有效抑制证书等。
3.IGC 规则领域:
● 包括运输未列入适装证书的物质或缺失货物信息;
● 起居或服务处所关闭装置缺失;
● 舱壁不气密;
● 气闸缺陷;
● 速闭阀缺失或缺陷;
● 安全阀缺失或缺陷;
● 电气装置非本质安全或不符合规则要求;
● 货区通风机失灵;
● 货舱压力报警装置失灵;
● 气体探测装置和 / 或有毒气体探测装置缺陷;
● 运输需抑制物质但无有效抑制证书等。
4.LL 1966 及 LL PROT 1988 公约领域:
● 包括甲板和船体的 plating 及相关加强件存在影响适航性或承受局部载荷强度的重大损坏、腐蚀或点蚀(除非已按规定进行临时修理并获授权前往港口进行永久性修理);
● 确认稳性不足;
● 缺乏经批准的、能使船长快速简便安排装卸和压载以维持安全稳性并避免船体结构承受不可接受应力的充分可靠信息;
● 舱口关闭装置、水密 / 风雨密门缺失、严重损坏或缺陷;
● 超载;
● 吃水标志和 / 或载重线标志缺失或无法辨认;
● 甲板排水装置状况不佳或无法使用等。
5.MARPOL 附则 I 领域:
● 包括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 15ppm 报警装置缺失、严重损坏或运行故障;
● 污油舱和 / 或 sludge 舱剩余容量不足以完成拟航次;
● 无油类记录簿;
● 安装未经授权的排放旁通装置;未满足第 20.4 条要求或第 20.7 条规定的替代要求;机舱积聚含油舱底水和 / 或油渣等。
6.MARPOL 附则 II 领域:
● 包括无程序和布置手册(P and A Manual);
● 污油舱和 / 或 sludge 舱剩余容量不足以完成拟航次;
● 无货物记录簿;
● 安装未经授权的排放旁通装置等。
7.MARPOL 附则 III 及危险品运输要求领域:
● 包括无有效的危险品运输合规文件(如要求);
● 离港前无危险品清单或详细积载计划;
● 未满足 IMDG 规则第 7.1、7.2、7.4、7.5 和 7.6 章的积载和隔离规定;
● 运输的危险品不符合船舶危险品运输合规文件;
● 运输损坏或泄漏的危险品包装;
● 负责货物相关特定职责的船员不熟悉其职责、货物危险及应对措施等。
8.MARPOL 附则 IV 领域:
● 包括无有效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认证;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故障;
● 船员不熟悉生活污水排放要求等。
9.MARPOL 附则 V 领域:
● 包括无垃圾管理计划;
● 无垃圾记录簿;
● 船员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中的排放要求等。
10.MARPOL 附则 VI 领域:
● 包括无有效的国际空气污染预防证书(IAPP 证书)、发动机国际空气污染预防证书(EIAPP 证书)或技术文件(如适用);
● 无国际能效证书(IEE 证书)、EEDI 技术文件或 EEXI 技术文件,或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 缺乏有效的合规声明(针对 2019 年及以后的燃油消耗报告、2023 年及以后的碳强度评级,船舶换旗或换公司且有证据表明原主管机关未按规定行事或前公司未提供数据时可灵活处理);
● 200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 130kW 的船用柴油机,或 200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进行重大改装的船用柴油机不符合其技术文件,或未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未满足所在 NOx Tier III 排放控制区的适用要求;
● 1990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 5000kW 且单缸排量不低于 90 升的船用柴油机,主管机关已认证且有商用的认可方法,但在第 VI/13.7.2 条规定的首次换证检验后未安装;
● 未配备等效 SOx 合规装置的船舶,根据 MARPOL 附则 VI 附录 VI1 的取样分析方法,所用或携带的燃油硫含量超过第 VI/14 条规定的适用限值(船长声称无法加注合规燃油时,PSCO 应考虑第 VI/18.2 条规定);
● 配备等效 SOx 合规装置的船舶,等效装置未获适当批准、废气清洁系统(EGCS)未能有效等效满足第 VI/14 和 14.4 条要求、未连接至 EGCS 的燃烧装置所用燃油硫含量超过第 VI/14 条规定限值(考虑第 VI/18.2 条规定);
● 200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安装的船上焚烧炉不符合附则附录 IV 要求或组织制定的标准规范;
● 船长和船员不熟悉空气污染预防设备操作或报告要求等。
11.STCW 1978 公约领域:
● 包括海员未持有证书、无适当证书、无有效豁免或无法提供向主管机关提交签注申请的书面证明;
● 未遵守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
● 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的要求;
● 值班中无合格人员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所需的关键设备;
● 无法在航次开始时及后续换班时安排充分休息且身体状况适合值班的人员等。
12.AFS 2001 公约领域:
● 包括无有效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
● 在港口管辖范围内取样证明不合规等。
13.IBWMC 领域:
● 包括已要求遵守 D2 条(安装压载水处理装置)的船舶;
● 压载水加载和排放未按附录 II 在 BWRB 中适当记录;
● 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未制定应急程序;
●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签注且未记录和报告给主管机关;
● 船上无主管机关批准有效的国际压载水证书(IBWMC);
● 船舶更名后,船东 / 经营人未更新文件(IBWMC 和 BWMP)且继续使用未更新文件运营等。
14.ISPS 规则领域:
● 包括船上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 船舶保安计划(SSP)实施不当(如安全措施不足、通道失控、缺失安全标识);
● 保安记录不足(如港口历史不完整、演习记录缺失、保安事件日志不一致);
● 保安培训证书过期或船员缺乏保安培训;
● 保安设备缺陷(如通信设备故障、入侵检测系统无法运行、保安门和锁损坏)等。
15.MLC 领域:
● 包括船上有 16 岁以下海员;雇佣 18 岁以下海员从事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 配员不足(包括因从安全配员文件中移除未成年海员导致的);
● 任何违反第 III 和 IV 条中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基本权利和原则的缺陷;
● 以违反基本权利的方式适用不符规定(如基于种族、性别或工会活动分配低标准住宿);
● 海员反复无有效健康证书;
● 同一船舶上海员反复无有效海员就业协议(SEA)或协议包含剥夺海员权利的条款;
● 海员反复超时工作或休息时间不足;
● 通风、空调或供暖系统运行不佳;
● 住宿(包括餐饮和卫生设施)不卫生、设备缺失或无法使用;
● 食品和饮用水质量数量不适合拟航次;
● 无所需的医疗指南、药箱或医疗设备;
● 反复出现欠薪、长期欠薪、伪造工资账目或存在多套工资账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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