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6 年 2 月 28 日美以联合对伊军事行动,引发伊朗在区域内的大规模报复。伊朗不仅向以色列境内发射导弹,还动用弹道导弹、无人机等武器袭击了海湾地区的多处美军基地,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巴林、阿曼和科威特均遭遇了无人机与导弹袭击,这使得区域局势进一步升级。随着伊朗对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数百艘船舶在海峡内外停摆。作为全球航运要道的霍尔木兹海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也牵动着每一个航运人的神经。
面对各种各样纷至沓来的咨询,数家国际保赔协会纷纷发布通函以期给会员普遍性的指导。本文参考协会通函整理了大家普遍关心的多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Q1 船长/船东是否可拒绝租家前往波斯湾港口的指令?
对于船舶是否执行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航次,船长拥有最终决定权(SOLAS公约赋予船长绝对决策权);但该决定会给船东带来什么样的责任后果,则要看租船合同的具体约定。
战争险条款
首先可查看租船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战争险条款。比如BIMCO的CONWARTIME和VOYWAR 条款2013版和2025版都约定:若船长 / 船东基于合理判断认为船舶、船员、货物面临战争风险,可拒绝驶往 / 通过风险区域。主流的油轮租船合同格式Shelltime 4/6 form都赋予船东拒绝前往战争风险区域的权利。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船舶是否“面临战争风险”的评估。例如,2004 版定期租船战争险条款规定,若船长或船东基于合理判断,认为船舶、货物或船员可能面临战争风险,即可拒绝执行该指令[1]。此种判断需要基于善意做出,且具备客观合理性,所谓 “风险暴露”,要求危险存在实际发生的可能性或重大发生概率。
而且,此种判断不能凭空做出。船东应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航次风险评估、与船旗国代表沟通对接,留存所有相关新闻记录、与代理的沟通记录,并采取审慎的船东和船长在该类情况下应采取的所有安全防护措施。
通常情况下,若租船合同条款约定船东已承担某区域的贸易风险,船东不得拒绝前往该区域的租船指令。若船东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船舶将在该区域开展贸易[2],或合同条款约定某一特定航线 “始终允许通行”[3],则可推定船东已接受该区域的相关风险。但是,如果船东能够证明,自租船合同签订后[4],该区域的风险发生了质的变化[5],则船东可以拒绝前往该区域的租船指令。
安全港保证条款
如果没有战争险条款,可查看是否有安全港条款。大部分租船合同中都包含安全港保证条款。战争险承保人已针对该区域发布保险取消通知并提高费率,这一事实足以有力表明该区域风险等级显著上升,属于不安全区域。对于大多数船舶而言,波斯湾港口均非安全港,若船舶收到前往该区域的指令,在这种极特殊情况下,船东可予以拒绝。
若租船合同中无明示的安全港保证条款,是否可推定该条款存在?
在航行范围较广的定期租船合同中,该条款被推定存在的可能性较高;而在指定港口的航次租船合同或航次期租合同中,被推定存在的可能性则较低。在推定租船合同包含推定的安全港保证条款前,建议咨询协会或专业法律人士。
Q2 若某一港口变得不安全,船东是否可要求租船人重新下达指令?
若船舶在驶往港口途中,该港口变得不安全,定期租船人有义务重新下达指令,且船舶在等待新指令期间[6],租金仍需照常支付。
但航次租船人并无上述义务。
因此,若航次租船人指定的港口后续变得不安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协商过程应明确标注 “无损权益”,以避免后续就毁约行为产生争议。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船舶需在港外等待,直至租船合同落空(详见下文)。但考虑到波斯湾整体区域的高风险现状,这一解决方案并不具备实操性,因此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若船舶已装载货物,协商结果可能是将货物在其他卸货港卸下。
Q3 船舶前往波斯湾港口靠港所产生的大幅上涨的附加战争险保费,应由哪一方承担?
若依据CONWARTIME 2013,该靠港行为被认定为驶入条款定义的战争风险区域,且租船合同中纳入了该条款,则附加战争险保费由租船人承担。VOYWAR 2013战争险条款对此做出了相同规定。
Q4 船舶前往波斯湾港口靠港船舶遭受损失,是否可向租家索赔?
损害赔偿
若租船人无权下达某一航行指令却执意下达,该行为将构成对租船合同的违约。该违约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根本违约,但若租船人持续执意下达该类无效指令,将转化为根本违约。船东一般可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索赔损害赔偿,但需遵循因果关系、减损和远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默示赔偿保证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若船东因遵守租船人指令导致船舶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依据默示赔偿保证进行索赔,例如NYPE46第 8 条的相关约定。租船人指令必须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7],且对于船东已依据租船合同约定自行承担的风险,船东无权依据该赔偿保证索赔[8]。
Q5 若货物作业发生延误,ASBATANKVOY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是否可中止装卸时间或滞期费的计算?
不可。除非条款中明确提及,否则通用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
Q6 如果被困在波斯湾里,延误风险谁负担?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非延误时长达到导致合同落空的程度(详见下文),否则延误期间的租金仍需照常支付。
相反,在航次租船合同下,海上航次中的延误损失由船东承担。货物作业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照常计算,除非触发了特定的装卸时间或滞期费除外条款(包括不可抗力条款)。货物作业完成且船舶文件归还后,船东仅能以船舶被扣为由向租船人索赔延误损失,但前提是租船人存在违约行为;若延误并非任何一方过错导致,租船人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Q7 若船舶被困于波斯湾,相关租船合同是否构成落空?
当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本质改变,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时,合同即构成落空。仅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并不足以导致合同落空[9],必须满足合同履行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条件[10]。
港口暂时的不安全状态并不会导致租船合同落空,但如果港口的不安全状态将长期阻碍合同履行,则可能触发合同落空原则。但该原则在英国法律下的举证难度普遍极高,因此双方通过协商解除租船合同始终是更优选择。
若船舶无法驶离波斯湾,具体案件的判定需结合实际事实(包括船舶被困时间和租船合同期限)。在发出合同落空通知前,建议咨询协会或专业法律人士。
合同落空对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财务后果存在差异。定期租船合同的落空受《 Frustrated Contracts Act 1945》管辖,合同落空后租金停止支付,且已提前支付的租金可能被要求返还,法院或仲裁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租金是否可由船东保留或需向租船人返还。
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的航次周期相对较短,其构成合同落空的可能性更高。若航次租船合同落空,相关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索赔损害赔偿。若运费已支付,船东可保留该笔款项,但无权就延误损失索赔船舶被扣费用;若运费尚未支付,船东获得付款的最佳方式或许是等待,至少需等到霍尔木兹海峡重新开放,船东可重新评估自身选择后再做决定。
若租船人主张租船合同落空,提单合同也可能随之构成落空。但船东仍需对已装载的货物承担相关义务,因此船东应尽早寻求专业建议,明确自身责任与可选方案。
Q8 若船舶原定驶往波斯湾港口,相关租船合同是否构成落空?
若船舶无法抵达波斯湾港口,原定驶往该区域的航次租船合同和航次期租合同大概率构成落空;但如果租船合同中包含 “在船舶安全可行的前提下,驶离至就近港口” 的条款,合同构成落空的可能性则较低。
定期租船合同不会因此构成落空,如前所述,船东可要求租船人下达新的指令,而租船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Q9 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与诸多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普通法中并无 “不可抗力” 的通用概念。因此,若租船合同中未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均无权援引该原则。
如果租船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则其适用及效力完全取决于条款的具体措辞,因此必须对条款内容进行审慎解读。
The BIMCO Force Majeure Clause 2022便是典型范例,该条款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应用更为普遍。条款将 “actual, threatened or reported war, act of war” 以及 “warlike operations” 均纳入不可抗力事件范畴。因此,波斯湾附近发生的相关事件大概率符合该条款的触发条件。与其他条款的适用要求一致,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该条款的形式要件,例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需履行通知义务。
该条款的适用并不导致付款义务中止,即租金仍需照常支付,装卸时间或滞期费也将依据条款约定继续计算。此外,若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选项,且船舶未装载货物,该不可抗力条款允许解除租船合同。
一般而言,若船舶在波斯湾外等待装货,相关情况大概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若租船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这一情况将大幅改变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若会员和客户认为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触发,建议咨询协会或专业法律人士。
Q10是否可能有明确的条款可以用来解除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中也可能包含明示的合同解除条款。例如, VOYWAR 2013 和 VOYWAR 2025 规定,若船东基于合理判断认为船舶将面临战争风险,可在装货作业开始前解除租船合同[11];如果合同约定了港口选择范围,船东在解除合同前,必须首先要求租船人在该范围内指定安全港。部分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也包含解除条款,例如Shelltime 5。
其他与战争相关的解除条款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其具体措辞;合同中通常约定,若特定国家之间爆发战争,合同可解除[12],这些国家通常包括美国,但不包括伊朗。因此,若其他国家卷入美伊冲突,会员需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相关解除条款,确认涉事国家未被列入条款约定的范围。
Q11若因航次延误及货物因此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导致货物损坏,船东是否可能依据所签发的提单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提单中已并入Hague Rules 或 Hague Visby Rules的前提,船东大概率可援引上述规则第四章第 2 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抗辩理由,例如:(e)战争行为;(q)非因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
许多标准格式提单中,对卸货港的约定也包含保护性措辞 ——“在船舶安全可行的前提下,驶离至就近港口”,这一措辞赋予船东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不再安全时,将货物在其他卸货港卸下的权利。若船东行使该权利,在替代卸货港卸货并不构成对提单合同的违约,且船东可援引该措辞,抗辩货主提出的货物迟延交付或未交付索赔。船东应在卸货时开展货物残损检验,记录货物状态,以防货物后续遭受损坏。
若船舶前往替代港口卸货,还需综合考虑提单项下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其中包括是否需要更换原始提单。
Q12 若因伊朗战争,会员对交易相对方存在潜在索赔权,追索该索赔产生的法律费用是否可由抗辩保险承保?
协会的抗辩险理赔经办人将尽最大努力为会员提供建议和协助,寻求解决方案。若必须通过诉讼提出索赔,抗辩保险将依据常规规则提供承保。
正如过往类似冲突所展现的,相关局势可能每日都发生剧烈变化。因此,建议您及时联系抗辩险理赔经办人,确保获取的咨询意见为最新内容。
Q13 霍尔木兹海峡问题
2026年3月3日,联合战争委员会已将巴林、阿曼、科威特和卡塔尔纳入战争风险指定区域。因此,目前船东显然无义务执行驶经霍尔木兹海峡的航次指令。但因为该区域的局势正处于持续变化中,所以需持续动态评估船舶是否面临战争风险,以及港口或航道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综合上述各种租船合同条款和区域事态发展,Skuld协会评估事件爆发前已签订的租船合同具体可能出现以下情形:
依据战争险条款或其他相关条款,若船舶尚未装载货物,船东有权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依据战争险条款,或在定期租船合同下依据标准的船舶使用条款,租船人可能被要求重新指定港口[13],若租船人未按时指定,船东有权自行选择港口;
在标准定期租船合同下,租船人有权指令船舶原地等待,直至局势出现变化;
若航次期租合同的航行范围受限,或航次租船合同的战争险条款明确约定船舶必须驶经霍尔木兹海峡,则双方均无权或无义务重新指定港口。在此情况下,租船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构成合同落空。目前,对于相关延误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各方仍存在争议。尽管法律中存在 “战争将无限期持续” 的推定,但该推定的效力较弱,且适用范围有限[14]。
若船东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已明确接受船舶驶经霍尔木兹海峡的风险,例如合同中约定 “霍尔木兹海峡始终允许通行”,但此次军事冲突升级导致该区域的风险发生了质的变化,与合同签订时的风险存在本质差异,那么船东仍无义务驶经该海峡。但如果船东在此次局势升级后,才签订包含上述条款的新租船合同,则情况将有所不同。
Q14 以色列港口相关问题
上述考量同样适用于以色列港口,该区域也已遭到袭击。船舶前往以色列港口开展贸易可能面临战争风险,且该风险足以成为船东拒绝驶往该区域的正当理由,这一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具体案件的判定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分析,且取决于后续事态发展,例如该区域是否持续发生成功的袭击事件。
Q15 红海问题
船东有权依据租船合同拒绝驶经霍尔木兹海峡,这一点显而易见,但红海的情况则相对复杂。
此次军事冲突导致红海区域的风险显著升级,胡塞武装宣布此前的停火协议终止,并威胁将重新袭击驶经红海的船舶,至少针对与美国或以色列存在关联的船舶。
船东是否有权依据特定租船合同拒绝驶经红海,需结合具体因素综合判定,包括租船合同条款、船舶是否与美国或以色列存在关联以及船舶类型等,同时也受区域事态发展的直接影响。例如,若未来数日内出现船舶遇袭的实际案例,将进一步佐证船东拒绝驶经红海的决定具有合理性。
目前,与美国或以色列存在关联的船舶的船东,其拒绝驶经红海的行为大概率具有正当性;但对于其他船舶,在无进一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该决定的合理性则存在更大争议。
无论如何,在决定是否驶经红海前,船东都应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委托第三方进行航次风险评估,与船旗国、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保持沟通。
会员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1.安全至上
船舶和船员的安全是首要原则。无论战争险条款如何约定,船舶均无义务前往面临即时危险或未约定风险的区域,所有强制性的安全要求和指导准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2.开展专业风险评估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东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租船人的指令及其合法性进行审核[15]。船东应充分利用该期限收集相关证据,开展针对具体航次的专项风险评估,确保在决定是否遵守指令时,已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
3.加强协作与协商
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存在默示的协作义务,双方应相互配合,确保航次的安全与顺利执行[16]。因此,双方应保持开放的沟通和积极的相互协作,以最大程度降低船舶和船员面临的风险。
船东应明确,若能与租船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方案,例如重新指定港口,可有效避免争议的产生,因此协商达成解决方案通常是最佳选择。
4.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船东依据标准战争险条款享有的各项权利,往往以向租船人履行最低限度的通知义务为前提,因此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通知要求至关重要。
5.增设合同附加条款
对于涉及在受影响区域开展贸易的新租船合同,会员应考虑增设相关条款,以进一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会员及时联系协会或专业法律人士,获取专业协助。
6.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正如协会所强调的,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因船舶不同、租船合同不同、时间不同等因素而答案不同,建议切勿生搬硬套,做出重要决定前咨询协会或专业法律意见。
[1] The Triton Lark [2012] 1 Lloyd's Rep. 151.
[2] As was the case in The Product Star (No.2) [1993] 1 Lloyd's Rep. 397.
[3] See The Paiwan Wisdom [2012] 2 Lloyd's Rep 416, the clause in that case referring to Aden.
[4] The Product Star (No. 2) [1993] 1 Lloyd's Rep. 397, approved by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Polar [2024] UKSC 2.
[5] The Polar [2024] UKSC 2.
[6] The Evia No. 2 [1983] 1 A.C. 736.
[7] The Kos [2012] 2 Lloyd's Rep. 292.
[8] The Island Archon [1994] 2 Lloyd's Rep. 227.
[9]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56] AC 696.
[10] National Carriers Ltd v Panalpina (Northern) Ltd [1981] AC 675.
[11] Sub-clause (b) VOYWAR 2025.
[12] See e.g. Clause 33 of Shelltime 4.
[13] With owners having the rights to select a port of charterers fail to do so.
[14] See e.g. Chrysalis [1983] 1 Lloyd’s Rep. 503.
[15] The Houda [1994] 2 Lloyd's Rep. 541.
[16] See Time Charters, 8th edn, 2025, [para I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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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王凤景
审编:赵凌青
编辑:张一平
信息来源:
Gard保赔协会https://www.gard.no/en/insights/the-middle-east-conflict-contractual-and-insurance-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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