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下船员遗弃权利救济的思考
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 付文杰
近期,有国际海事组织(IMO)官员表示,自2017年船东不得不为船员遗弃投保以来,有记录的船员遗弃事件增加了两倍。尽管国际社会对船员遗弃事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这样的事件发生的数量并没有减少。【新闻连接:https://xindemarinenews.com/world/11640.html】
所谓船员遗弃保险主要是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关于船员遭遗弃时遣返的财务保证制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财务保证制度
2006年,《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在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获通过,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为所有在船工作的海员制定了最低工作与生活标准,旨在确保海员有权在海上享有适当的就业条件,该公约被称为海上劳动者的“权利法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被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 2015年8月29日,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
2014年4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修正案》(以下简称《2014修正案》),对“规则2.5-遣返”章节做出较大修改,着重对船员被遗弃后的救济做出详细规定,要求船舶必须建立遣返的财务担保体系。财务担保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计划或保险或国家基金,或其他类似的安排,其方式由成员国与船东和船员组织协商后确定。《2014修正案》于2017年1月18日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国际航行船舶暂时采取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的担保形式,主要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出具的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我国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
根据《2014修正案》A.2.5.2财务担保要求各成员国应保证当船员被遗弃时,其能获得快速有效的财务担保体系的援助。根据该修正案,认定船员遗弃标准为:
(1)船东不负担遣返费用;
(2)未向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援助;
(3)船东单方面中断与船员的关系,包括至少2月未支付合同工资。
根据《2014修正案》“A.2.5.2财务担保”要求,在有适当证据证明上述遗弃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一经船员要求,财务担保系统就必须提供帮助以满足涵盖以下各项:
(a) 依据其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船旗国国内法律,船东应付船员的欠付工资和其他杈益,限于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工资和四个月的任何此类欠付权益;
(b) 船员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遣返费用;遣返费用须覆盖适宜和迅捷的旅行方式,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提供从船员离船时至船员到家的食宿,必要的医护,个人物品的通行和运输以及因遗弃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
(c) 船员的基本需求,包括如下项目:充足的食物,必要时的衣物,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必要的医护,以及构成遗弃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或花费,直到船员到家。
近年来,航运业持续低迷,部分航运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部分企业因战略转型,剥离航运业务,部分船员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出现船员遗弃现象。尽管目前航运市场低迷,但船员生活保障一直是航运业的核心关注点之一。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同时也是船员输出大国,船员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船员在海外被遗弃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
如上述内容介绍可知,《2014修正案》关于“规则2.5-遣返”章节做出较大修改,增加财务保证,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生船员遗弃时,能够以快速度保障船员的基本权利,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属于事后救助行为。船员遗弃财务保证制度只是船东经营不善后维护船员利益和保障的最后一档防线,其并非是事前防御措施。我们认为,尽管目前船员遗弃事件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增长,其原因依然在航运业务的低迷,部分航运企业经营不善,扩张过快以及航运企业融资困难等诸多因素导致,与实施《2014修正案》中的财务保证制度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
相较于关注遗弃数量的增加,我们更应该关注《2014修正案》财务保证制度的落实及其如何更好的保护船员权益,在船员遗弃事件发生后,财务保证制度是否发挥作用,财务担保机构是否充分履行其职能。
财务担保机制下的船员权益保护
(1)财务担保机构的立即应急反应机制
根据《2014修正案》规定,船上必须携带财务担保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而且必须在船上船员能够达到的显著位置张贴副本,而且必须以英文或者附有英文翻译。财务担保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包含财务担保有效期、财务担保人的联系方式。
通常而言,一旦发生船员遗弃事件,船东都面临较为严重财务问题,船东一般不会告诉船员实际情况也不会立即通知财务担保机构,因此财务担保机构无法立即获知遗弃事件,往往会耽误应急救援机制。因此,船员在发现存在遗弃行为时,可以立即与财务担保机构联系,要求提供应急援助服务。
财务担保机构在接到船员遗弃报告后,应该按照《2014修正案》要求为船员提供生活必需品及医疗药品,及时安排船员遣返,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目前,根据中国相关要求,航运公司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因此,我国海事管理机关应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证书检查。同时,我国也应制定相应规范制度,应对财务机构拒绝或者迟延履行落实《2014修正案》下的义务。
(2)船员遣返的协调
根据《2014修正案》,财务担保机构应该为遗弃船员提供遣返服务,支付遣返费用。但是,根据STCW公约,船舶必须保持最低安全配员,因此大部分港口机关并不会允许船员全部离船,使船舶缺少配员,增加安全隐患。
但《2014修正案》中,仅规定了财务担保机构有支付遣返费用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财务担保机构的配员义务。因此,即使部分财务担保机构愿意安排全部船员遣返,船员离船也无法立即实现,这必须与当地港口机关及代理以及船东相协调,这是船员遣返存在的一个较大难题。
(3)船员工资的追讨
根据《2014修正案》一旦财务机构根据修正案向船员支付任何款项,财务担保机构根据通过代位或者转让方式获得该船员本应享有的权利。换言之,财务担保机构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根据《2014修正案》规定,财务担保机构应向船员支付欠付薪资,但仅限于四个月。实际中,船员一旦遭到遗弃,其拖欠工资往往超过四个月,此时船员虽然已经离船,但是追讨薪资仍然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财务担保机构往往有着较为丰富的处理经验,以及强大团队处理后续追偿事宜,而船员往往缺少追偿的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各个国家及地区的法院对于船员工资支付的问题上,存在一定制度和程序差异,船员最终如何拿到剩余工资,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无法穷尽实务中的所有问题,就船员被遗弃案而言,我们在与有关专家和实务界人士交流中,例如武汉理工大学航海学院的陈刚副教授坦言,“问题在于《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虽然设立了财务担保制度,但是ILO船员被遗弃数据库和业界案例显示,财务担保机构在收到船长的应急援助的请求后,往往告知船长继续和船东协调,而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援助,使得被遗弃的船员困境无法得到纾解。因此,ILO有必要反思这个财务担保制度的效果,关键在于这个财务担保制度中的应急援助如何进一步落实。此外,中国籍船舶上船员被遗弃的案件很少,但中国籍船员外派工作到方便旗船舶上时被遗弃的案件却不少,如何保护这些外派的中国籍船员的权利是个挑战”。
没有船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人会受冻,另一半人会挨饿。在目前航运市场低迷,航运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也许暂时无法从根本上快速抑制船员遗弃事件数量的增加,但是船员权益保护问题依然是我们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财务保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应急服务,保障船员的生存权益。但船员权益保护无法通过《2014修正案》财务保证制度实现,且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仍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统筹完善相关制度。船员权益的保护需要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财务保障制度,还需要船籍国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2006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港口国也应该完善检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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