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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期租合同下的停租条款

 在期租(time charter)合同下,出租人(可能是真正的船东或者二船东)提供约定的船舶并妥善配备船员,提供服务给承租人,作为这种合约的对价,承租人就要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在英国普通法下,承租人必须要按照约定的币种、地点、时间、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一种绝对的义务。

 而承租人想要打破支付租金给出租人的义务,除了少数法定的情况可以这么做,则必须依靠明确的停租条款才行。正如Kari 法官在The Mareva AS [The Mareva AS Lloyd’s Rep.368]中说道“It’s settled law that prima facie hire is payable continuously andthat is for the charterer to bring themselves within an off-hire clause if theycontend that hire ceases.”。

 停租条款,从性质上来说,是相当独立的一个条款。比如说,停租条款的适用不以出租人是否有过失为前提。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停租事件(只要不是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承租人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停付租金的权利,举证所发生的事故为停租条款约定的事件即可,而且出租人不可以自己没有过失来抗辩。

 停租条款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其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适用,比如损害赔偿原则和免责条款。假如出租人因为不能免责的违约,导致了停租事故以及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则承租人不仅可以停租,还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其所遭受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一般性质的损害索赔,因此会受到“遥远性”(remoteness),因果关系(causation)和减损义务(mitigation)原则的约束,而且举证责任在承租人。比如出租人因未尽维修保养义务导致主机损坏,船舶抛锚修理。承租人除了要在维修期间停付租金,还要索赔其他的损失比如丢掉了下个航次的租约。对于此类索赔,船东有自己的应对措施,就是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租约里设下“相互免责条款”(mutualexception clause)去免除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停租条款的一个整体把握,下面我们看一看停租条款的具体规定。以NYPE46第15条为例:That in the event of the loss of time from deficiency of men orstores, fire, breakdown or damages to hull, machinery orequipment, grounding, detention by 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 dry-dockingfor the purpose of examination or painting bottom, or by any other causepreventing the full working of the vessel, the payment of hire shall cease forthe time thereby lost and if upon the voyage the speed be reducedby defect in or breakdown of any part of her hull, machinery or equipment,the time so lost, and the cost of any extra fuel consum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and all extra expenses shall be deducted from hire.

 有一点需要强调,无论是在英国法还是我国法律下,对于期租合同的订立上出租人和租船人都有极大的订约自由。一份好的合同并非一定能够带来盈利,但是起码能避免纠纷或者使纠纷容易解决,所以说条款约定要不厌其详,越细越好。这也是一些标准合同之所以流行的原因,很多标准合同打过了许多官司和仲裁,在法律上有很好的稳定性。单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去独立起草合同,容易出现疏忽且意识不到条款缺陷。实务中,除了附加条款之外,往往会在停租时间后面加上“any other cause”以及“whatsoever”,这样的措辞使得条款解释上会大不一样。

  通常的停租条款分为期间停租(period off-hire)和净时间损失(net lossof time)条款。期间停租是指从停租事件的发生至其消失,整段时间停止支付租金,这种约定好处是方便计算(但也会有麻烦,本文不再展开)。但是也有人会认为前者不太合理,所以像NYPE 合同(以及Baltime)中的规定就是“净时间损失”。

  通过阅读条款,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几个停租的要素:1)发生了约定事件,2)事件的发生使船舶不能充分工作,3)给承租人造成了时间损失。比如The “Marika M” [1981] 2Lloyd’s Rep. 622案中,The Marika M以NYPE 合同出出租。该轮于7月17日锚地,本应于7月18日0920靠泊,但是在7月17日不幸搁浅了,直到7月27日才起浮,然后等待靠泊,最终1976年8月6日1625才靠泊。除了7月17日至27日之外,承租人还主张该船在7月27日至8月6日期间停租,但是出租人认为该轮起浮后便恢复了充分有效的状态,7月27日至8月6日租船人不能停租。该案仲裁员和法官都支持了出租人的观点。

 承租人在停租条款下,扣减租金或者要求退还(租金预付的情况下),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该条款和租金支付条款又有什么关系呢?

  NYPE 第五条约定,承租人未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撤船。所以说,承租人停付租金、扣减租金不当,可能是计算错误或者金额上尚有争议,是会导致出租人依约撤船的。通常认为,出租人的撤船权属于形成权且不可撤销;同时又是选择权,除了撤船也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主张权利。假如出租人行使撤船权,就要及时、不含糊地( unumbiguously)表达撤船的意思表示给租船人,否则可能会被认为弃权;如果要行使留置权,则要背负自己在提单下的风险,毕竟卸货港还有提单持有人等待收货。出租人在行使撤船权时要倍加谨慎,及时咨询自己的抗辩险保险人以及保赔协会。

 停租条款也并非完全有益于承租人。船舶停租后,承租人虽然可以停止支付租金,但是租约毕竟还在,对承租人来讲就是手里放了一条随时会索要租金的船舶。特别是在停租事件持续事件很长的情况下,承租人显然不喜欢这种被动的局面。那么停租多久承租人可以解除租约呢?

 通常而言,假如合同约定了停租超过一定事件(比如30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而言是最好的,其可脱身出来再签订一份租金更低的合同,或者选择与原船东继续合作,条件是重新签订一份更有利于自己的租约。假如合同没有约定停租期限的解约条款,在英国法下就要通过“合同受阻”(Frustration)或者“毁约”(Repudiation)来达到解约目的。例如,合理的停租时间(因海难修船)估计要5个月,而剩余的租期还有12个月,英国法律会认为租约的商业目的没有受到损害,停租时段完结后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反之,如果该期租合同尚未执行的时间只剩下了6个月,这样,法律会认为合同已经受阻,双方没有必要等待继续执行。

     

 所谓合同受阻,是指一个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一方违约引起的而且对于该事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显著地改变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性质(而非仅仅是增加了费用或者履行上的困难),这时双方可以合法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合同受阻的时间必须是不可预见、非常严重才可以,比如因苏伊士运河关闭逼迫船舶要绕航好望角才行,仍然不构成受阻,因为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达成,只是时间和费用上多些花费。

 不同于合同受阻,毁约是要有出租人的根本性违约,这里面要看出租人的违约事由是违反了合同中的条件条款或者重要条款,还是违反了一般条款。比如,出租人违反了燃油消耗条款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但是假如出租人拒绝装货,由于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核心作用就是载货盈利,出租人这种行为这显然有违于订约的重要目的,故而可以视为毁约。

 因为某些海上风险事导致的船舶丧失租金收入,船东可以通过购买租金损失保险(Loss of Hire Insurance),来获得一定的补偿,但是,租约下面的停租并不是都能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所以船东还需且行且谨慎。

本文由信德海事网战略合作伙伴诺亚天泽保险经纪公司供稿

作者:朱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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