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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PE 2015中译本

该范本由任雁冰律师翻译,仅供参考。延伸阅读:→GENCON 2022中译本

NYPE 2015 期租合约纽约土产交易所格式

1913年11月6日-修改于1921年10月20日;1931年8月6日;1946年10月3日

修订于1981年6月12日;1993年9月14日;2015年6月3日

本租约,订立于【地点】,日期【20__年__月__日】

【公司名称(地址)】,作为下述船舶之*登记船东/*次船东/*期租船东(“船东”)(*据实删减)

船舶名称:_______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_______

船旗:_______

建造(年份):_______

总载重吨:_______公吨

(本租约项下船舶描述见附件A(船舶描述))

【公司名称(地址)】,(租家)

本租约之履行应遵守此处正文包含之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附加条款和附录(如适用),以及本租约附件A。若不同条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附加条款及附件A之任何条件应优先于此处正文包含之条件,但仅限于存在冲突之处,不得逾越。

1 租期/航行描述

(a)      船东同意自交船时起在下述航行区域内租出船舶,租家同意租入之。

(b)      航行区域 - 船舶应适于下述航行区域_______内安全港(地)之间合法航行,且租家应按此指示。

(c)       泊位 - 船舶应在租家或其代理指定的任何安全锚地或任何安全泊位或任何安全地点进行装卸,前提是船舶可始终安全浮起地进入、停留和离去。

(d)      如租家要求,船舶装载和/或卸载期间可在下述区域/港口______(如此栏留空,则本第1(d)款不使用)之供同等大小、构造和类型船舶习惯性停留的任何安全泊位或地点安全停留,前提是船舶这样做不会遭受损坏。

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船舶听从租家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支出或船期损失,包括船级社要求的任何水下检验。

(e)      转租 - 租家享有在本租约整个或任何部分租期内转租船舶之自由,但租家仍应对本租约之履行负责。

2 交船

(a)      船舶应在______(载明港口或地点)交给租家。

(b)      船舶交船时应适航并在各方面适合于定约用途,同时具有压载水和充足电力以操作所有管货设备,足额配备满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对此吨位船舶之要求的适任船长、高级船员以及普通船员。

(c)       船舱应在下列时刻保持清洁并在各方面适合于接收约定货物或者任何可准许的货物(若无约定货物):

(i)*交船时;或者

(ii)*抵达第一个装货港时(如与交船地不同)。如船舶未能通过货舱检验,那么船舶应自拒绝接受之时起停租,直至船舶通过后续检验。

*(c)(i)与(c)(ii)仅供二选一。如未删减,则适用(c)(i)。

(d)      船东应让租家获知船舶行程。在船舶抵达交船港(地)之前,船东应向租家递交预计___天内交船通知及确定____天内交船通知。任何此种通知递交后船东仅应发出或者仅    允许向船舶发出合理预期在通知载明日期之时或之前交船的进一步使用指示(如有)。  在船舶来到起租地点时,船东应向租家和/或起当地代理发送交船通知。

交船前船舶行程:________________

(e)      租家接受交船不损害本租约赋予其对船东享有的权利。

3 受载期/解约

如租家要求,起租时间不得在______(当地时间)之前开始;如船舶未在______(当     地时间)之时或之前在第2(a)款载明港口或地点交船,租家可在任何时间行使选择权解除本租约,但不得迟于交船通知载明的时间。

4 还船

(a)      船舶应在______(载明港口或地点)以同等良好状况(正常磨损除外)交还船东。

(b)      租家应让船东获知船舶行程。在船舶抵达还船港(地)之前,租家应向船东递交预计____天内还船通知及确定____天内还船通知。任何此种通知递交后租家仅应发出或者    仅允许向船舶发出合理预期在通知载明日期之时或之前还船的进一步使用指示(如有)。

(c)       船东接受还船不损害本租约赋予其对租家享有的权利。

5 起租/停租检验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应各自指定检验人并各付各费在分别不迟于第一个装货港/最后一   个卸货港前进行联合起租/停租检验,以确定船上燃油数量及船舶状况。各次检验应出    具一份报告并由各方检验人签署,但不影响其另外出具一份报告提出检验人无法同意的项目。

如任何一方未派代表参加检验并签署联合检验报告,该方无论如何应受约束于另一方为任何用途提供的任何报告之认定。

起租检验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由船东承担,停租检验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由租家承担。

6 船东提供

(a)      船东应提供和支付船舶保险(除非另有约定)以及所有供应、舱室、甲板、机舱及其他必要物料、锅炉用淡水和机油;应支付船员工资、上船和离船领事费、对船员/船员签证征收的港口服务费;应保持船级并使其船壳、机器和设备在服务期间处于充分有效状态且适合提供服务,以及配备全套适任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

(b)      船东应提供任何船舶相关证书,使船舶可在约定航区内航行,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吨位证书、苏伊士和巴拿马吨位证书、注册证书,以及船舶设备强度、安全性和/或使用性相关证书。这些证书应在本租约履行期间在必要时保持有效。

船东还应提供和持有油污染财务责任证书,使船舶可在约定航区内航行,且可在本租    约开始时要求之。然而,若在更新时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财务责任证书或者同等证书费率在本租约履行期间显著上升,那么船东与租家应协商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若未达成此种方案,要求这种财务责任证书的港口应增列为船舶航行除外范围。(另见第      18条(污染))。

(c)       如租家要求,船舶应日夜工作,由船员开舱和关舱,如岸上劳动规章要求和准许,其他岸上同等工作由租家负责。

7 租家提供

(a)      租家应在船舶起租时提供和支付所有燃油(除非另有约定);应支付港口使费(包括强制性垃圾处置)、强制性舷梯守护和货物守护、强制性和/或习惯性引航、运河使费、   拖带、代理、佣金、领事费(对船员个人或船旗征收者除外),以及其他所有通常支出(第6条列明者除外),但如船舶进港系由船舶应负责事由(天气原因除外)造成,那么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应由船东支付。

(b)      因船员疾病导致的熏蒸或者按本租约交船前存在害虫导致的熏蒸应由船东负责。因船舶在本租约下使用而装载货物或靠泊港口而导致的熏蒸应由租家负责。

(c)       租家应提供和支付必要垫料、绑扎材料以及特定航行或非常规货物要求的其他任何配备,但船东应允许租家使用船上已有的任何垫料。租家应在还船前移除其垫料、配备和绑扎材料,并承担费用和时间。

8 航次履行

(a)      除第38条(慢速航行)另有约定外,船长履行航次应合理速遣并使船员提供所有习惯性协助。船长应使用英语沟通且(虽由船东委任)应听从租家命令和指示视同其雇员和代理;租家应在船长监督下履行所有货物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装载、积载、平舱、绑扎、系固、垫料、解除绑扎、卸载和理货,并承担风险和费用。

(b)      如租家有正当理由对船长或高级船员行为不满,船东应在收到投诉细节后调查之,必要时另行委任。

9 燃油

(a)      燃油数量和价格

*(i)租家在交船时,船东在还船时或本租约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应接收并支付船上存留的所有燃油。船舶燃油舱容应由租家安排。交船/还船时燃油数量和价格为_____。

*(ii)船东应向船上提供充分燃油以履行整个期租航程。租家不应为船舶加注燃油,但应连同第一期租金支付双方同意的航程所需的预计燃油消耗,即____公吨,按_____(价格)计算。还船时预计油耗与实际油耗之间任何差额应视情况由租家支付或由船        东退款。

*(iii)租家在交船时不应接收并支付船上存留燃油但应在还船时在船上存留大约同等数量和等级的燃油。交付数量与归还数量之间任何差额应视情况由租家或船东支付。燃油价格应为收款一方支付的净合同价,其由供应商发票或其他支持文件证明。

*(i)、(ii)和(iii)仅供三选一,据实删减。如第(i)、(ii)或(iii)款均未删减,则适用第(i)款。

(b)      交船前/还船前加注燃油

如其可在靠港完成,且不妨碍船舶作业或操作或不使船舶延误,经事先同意但不得不合理拒绝,船东应允许租家在交船前自付费用加注燃油且租家应允许船东在还船前自付费用加注燃油。如已同意,要求加注燃油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损失、费用和支出。

(c)       燃油加注操作和取样

(i)燃油加注期间,轮机长应配合租家燃油代理和燃油供应人。这种配合应包括在燃油加注之前、期间和/或之后连接/断开船舶燃油歧管、参与取样、读取计数或进行测深。

(ii)燃油加注期间,各等级燃油基本样应按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为施行海洋环境公约(MARPOL)73/78附则四或任何后续修订按而作出的MEPC. 182(59)号决议燃油取样指南提取。各基本样应分为不少于5(五)     份样品;一份各等级燃油样品应留船作MARPOL用途,各等级燃油其余样品应分给船东、租家和燃油供应人。

(iii)租家保证其选用的为船舶加注燃油的任何燃油供应人应遵守上述第(c)(ii)款规定。

(iv)不同等级、规格和/或供应人的燃油应按船舶自然分区分别加注于不同燃油舱。船东对上述燃油分舱加注造成的燃油舱容限制不承担责任。

(d)      燃油品质和责任

(i)租家应供应符合约定规格和等级的燃油:______。燃油应具有稳定性和匀质性并    适于船舶主机和/或辅机燃烧,同时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217:2012标准或 任何后续修订案,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ISO 8217:2012标准不可用,那么租家应供     应符合燃油加注港口或地点可用的最新ISO 8217标准。

(ii)租家应对供应燃油不合格和/或不符合上述第(d)(i)款列明规格和/或等级给船    东或船舶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卸下不合格燃油并向船舶重新供应燃油。船东对由此造成的任何船舶航速降低和/或燃油消耗增加以及任何时间损失和任何其    他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e)      燃油检测程序

如船东参与了经认可的燃油检测程序,船东留存的一份样品应提交检测。检测费用由船东承担,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燃油不符合ISO 8217:2012标准或其任何后续修订案或约定的其他规格,船东应通知租家并尽快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一份报告副本。

如租家对检测结果提出质疑,按IMO MEPC.96(47)号决议燃油取样指南提取的样品应交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实验室进行检测,其对燃油指标所作检测将是最终的,且对此检测指标相关方具有约束力。如发现燃油样品不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规格,租家应支付此检测费用,相反此检测费用应由船东承担。

(f)       燃油硫含量

(i)不损害本租约任何其他约定,当船舶按指令前往任何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租家供应燃油之规格和等级应在任何时候使船舶满足该区域要求的最大硫含量。

租家另保证任何燃油供应人、加油船经营人和租家用以供应此燃油的燃油检验人应遵守MARPOL附则四第14和18章,包括取样指南和燃油交接单相关规定。

租家对因自身未遵守本(f)(i)款而产生的或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延误、罚款、费用或支出应向船东赔偿,为船东抗辩并使船东不受损害。

(ii)始终在租家已按第(f)(i)款就燃油供应履行了其义务前提下,按租家指令前往任何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船东保证:

1. 船舶应遵守MARPOL附则四第14和18章和任何排放控制区域要求;且

2. 船舶应能够消耗硫含量符合要求的燃油。

如租家已按第(f)(i)款向船舶供应了燃油,租家不应承担因船舶未能遵守MARPOL附则四第14和18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延误、罚款、费用或支出。

(iii)为本条之目的,“排放控制区域”是指MARPOL附则四规定的此类区域和/或区域性和/或国家性当局规定的此类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欧盟(EU)和美国环境保护局。

(g)      还船时燃油等级和数量

除非另有约定,船舶在还船时应留存与装船时同样等级和大约同等数量的燃油;然而,还船时燃油等级和数量应始终适合于船舶并足以使船舶抵达最近的可供加注合格燃油的安全港口。

10 租金率;货舱清洁;通讯;给养和支出

(a)      租家应自前述交船时起,包括船员加班,直至按第4条(还船)将船舶归还船东时止(除非船舶灭失)按费率每天_____或不足一天的按同等比例为船舶使用和租用付费。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租家有选择权在船舱不清洁/未打扫状况下还船,但应向船东支付一笔包干费用_____以替代清洁船舱,除非船舶灭失。

船东应为引航员及租家或其代理授权的其他人员提供给养。租期内,租金应随同租金每30天或同等时隔一并支付,以涵盖船舶在租家使用下正常产生的通讯、给养和支出。

为便于租金计算,交船、还船或本租约终止时间应调整为国际协调时间(UTC)

(b)      船舱清洁/存留物处置

(i)租家可请船东指示船员在航次间隙和/或货物操作间隙打扫和/或清洗和/或清洁船舱,但应按费率每个船舱____支付费用,前提是船员能够安全地从事此项工作并为当        地规章所允许。关于任何此项操作,如船舱未被接受或未通过,船东不应对此负责。清洁时间应由租家承担。

(ii)除非本租约仅为单一载货航次签署,清洁船舱所需洗洁剂和添加剂(包括化学品        和去污剂)应由租家供应和支付。租家应向船东提供一份载明日期并签署的声明,表明,按IMO第219(63)号决议MARPOL附件五施行规定,洗洁剂和添加剂不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也不包含任何已知的致癌、致突变或具有生殖毒性的成分。

(iii)本租约运行期间及还船时,租家应对移除和处置货物相关存留和/或洗舱水和/或洗洁剂和去污剂和/或废弃物相关所有费用和时间承担责任。上述移除和处置应始终按照并受MARPOL附件五或其他适用的规则调整。

11 租金支付

(a)      支付

租金支付不得扣减租家银行费用,以第10条(租金率;船舱清洁;通讯;给养和支出)载明币种由船东或其指定收款人下列账户_______实收,在付款期内可由船东取用,付    款期为提前十五(15)天预付,如船东要求,最后十五(15)天租金或其部分大致租金金额以及实际时间未覆盖者,应在其到期前剩余天数内支付。第一期租金在交船时即应支付。

(b)      宽限期

若未能准时支付应付租金,船东应宽限租家三(3)个银行工作日(为约定付款地和本租约币种地所认可),书面通知改正错误,若在收到船东通知之日起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改正的,付款仍为准时。

(c)       撤船

租家未在收到船东按第11(b)款发送的通知之日起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应付租金,将赋予船东下列权利,且其不损害船东对租家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抗辩:

(i)从本租约服务中撤回船舶;

(ii)如其撤回船舶,要求本租约剩余部分损害赔偿。

(d)      中止

在任何时候如有租金拖欠,不损害船东撤船之自由,船东还有权中止履行本租约下任何及所有义务,并对由此产生的不论何种后果不承担责任,且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法律和正当行动之费用,同时租金继续计算,由此中止导致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e)      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如船舶在前往还船港(地)航次中时最后一笔租金到期,该笔款项应在预计完成本航        次的必要时间内支付,包括扣减应由船东在还船前承担的使费。如这笔款项未能    涵盖实际时间,租金余款应在到期时按天支付。

除非第9(a)(ii)和(iii)款已有约定,租家有权从最后一笔租金中扣减还船时燃油价款。

还船后,租金和燃油任何差额应在五(5)个银行工作日内由船东退还或者由租家支付,视情况而定。

(f)       现金预付

如船东要求,船舶正常港口使费所需现金可由租家预付,另加百分之二点五(2.5)佣金且此预付可从租金中扣减。然而,租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笔预付款项之使用承担责任。

12 航速和油耗

(a)      自交船时至本租约整个期间,风力达到蒲福风级四(4)级(含)时和海况达到道格拉斯海浪分级表3级(含)时(除非附件A另有规定)的任何海况下,船舶在良好天气时应能够保持附件A载明的航速和日均油耗。船舶航速有意降低以满足租家命令/要求(除非慢速或经济航次保证已在附件A中载明)或者出于安全原因或者在狭水道或受限水域航行或者救助遇险船舶或者搜救或尝试搜救海上人命或财产的任何期间应从航速和油耗计算中排除。

(b)      租家享有选择权使用其偏好的气象导航服务商。船长应遵守租家气象导航服务商之报告程序并遵从该服务推荐航路,前提是船舶和/或货物安全不受影响。

(c)       船舶实际采取的航路应作为任何船舶表现计算的基准。

(d)      如船舶航速下降和/或油耗上升,租家可就预计时间损失和/或额外油耗向船东提出书面    索赔,并提供气象导航服务商按本条约定作出的表现分析予以支持。任何时间损失成本应以由此节省的燃油成本冲抵,反之亦然。

(e)      如船东对此索赔提出抗辩,那么船东应提供相关期间的船舶航海日志副本,并将此问题交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独立专家或其他气象导航服务商,其报告应综合考虑船舶日志数据及租家气象导航数据,其认定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专家报告费用应由双方均摊。

13 可用空间

(a)      船舶的货舱、甲板及其他载货处所的全部范围(不超过其合理和安全积载和运输能力),及监货人(如有)住处,应由租家安排,仅为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用具、服装、家具、供应、物料及燃油保留适当和充足空间。

(b)      如甲板用于装载,租家应向船东赔偿甲板货不论怎样造成的不论任何损失和/或损害和/或责任,设若未装载甲板货,其就不会发生。提单应按第31(c)款签发。

14 监货人

租家有权委派一名监货人,其由租家承担风险随船航行并监督航次按正常速遣履行。应为其免费提供住所及与船长餐桌相同饮食。在监货人登轮之前,租家和监货人应签署船舶保赔协会推荐标准的弃权和赔偿函。

15 航行指令与日志

租家应随时用英语向船长发送必要的书面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长应保有完整和正确的航次甲板日志和轮机日志,其为租家或其代理之专利,如要求,应将该甲板和轮机日志真实副本提供给租家、其代理或监货人,显示船舶轨迹、航行距离及燃油消耗。租家要求的任何日志节录应为英文。

16 除外货物

船舶应用于运输合法商品,不包括任何危险货物、有害货物、易燃货物或腐蚀性货物,除非此运输符合船舶登记国主管当局、装货港和卸货港及船舶必经的任何途经国家或港口之要求或推荐。不损害前述一般性规定,下列货物明确除外:任何描述的家畜、武器、军火、爆炸物、核与放射性材料。

17 停租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时间损失,应停止计算租金和超期使用费(如有):高级船员或普通    船员不足和/或不作为和/或罢工、物料不足、火灾、船体、机器或设备故障或损坏、搁浅、船舶扣押造成的滞留(除非该扣押系因租家、其转租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应负责之事项引起)、港口国控制或其他主管当局为船舶缺陷原因滞留船舶、船舶或货物共同海损事故造成的滞留(除非此事故由货物内在缺陷、品质或缺陷造成)、为检查、清洁水下部位和/或为水下部位刷漆和/或修船而上坞、或任何其他类似情形妨碍船舶全   力运作。如船舶在航次中违背租家命令或指示而绕航或返航,不论出于任何原因,除非是货物事故原因或者本租约第22条(自由)允许的情形,租金从船舶绕航或返航时起中止支付直至其再次处于同一位置或距目的地同等位置,航次自此恢复。船舶停租    时消耗的所有燃油由船东承担。若船舶迫于天气压力驶入港口或前往锚地,航行至避难港或河流或带有遮拦的港口,船舶任何滞留和/或由此滞留引起的费用应由租家承担。如航次开始后因船壳、机器或设备之任何部位缺陷或故障造成航速降低,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和任何额外燃油消耗以及经证明的任何额外费用可从租金中扣减。船舶停租期间消耗的燃油及更换之的费用应由船东承担,因此应从租金中扣减。

18 污染

船东应按国际保赔协会集团通常水平提供标准油污保险,附以适当的有效证书。(又见  第6条(船东提供))

19 干坞

船舶于______最近一次上干坞。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按第52(b)条,本租约运行期间不得上干坞。

20 全损

如船舶灭失,预付及未赚取款项(按灭失之日或最后一次获知消息之日计算)应由船东立即退还租家。

21 除外

天灾、公敌、火灾、国王、统治者和民众限制、海上、河流、机器、锅炉和航行的所有危险和事故,以及本租约期间航行失误,始终协商一致除外。

22 自由

船舶享有带或不带引航员航行之自由、拖带和被拖带之自由、协助遇险船舶之自由、为搜救人命和财产而绕航之自由。

23 留置

船东为收取本租约下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对属于租家或转租家的所有货物和应向租家或转租家支付的所有转租金和转运费(包括亏舱费和滞期费)享有留置权。租家为收取所有预付或未赚取的任何款项以及应立即退还的任何超额租金或预存,对船舶享有留置权。

租家不应直接或间接遭受对可能在船东之船舶权属和利益享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或负担,也不应允许其持续。租家保证在本租约期间内其不得通过向船东借记方式提供任何供应或必须品或服务,包括任何港口使费和燃油。

24 救助

所有遗弃物收益和救助报酬由船东与租家在扣除各自支出和船员份额后平均分享。

25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在第54条(法律和仲裁)规定的地点按199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并以美元结算。租家应设法使本租约运行期间签发的所有提单包含一条关于共同海损应按199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之约定,并包含第33(c)条项下之“新杰森条款”。期租租金不参与共同海损理算。

26 航行

本租约没有任何约定可解释为将船舶光租给了租家。船东应一直对船舶驾驶、引航员    和拖轮行为、保险、船员及所有其他事项负责,如同为自身利益而航行。

27 货物索赔

船东与租家之间货物索赔应按1996协会间NYPE协议(已于2011年9月1日修改)或任何后续修改或替代版解决。

28 管货设备与照明

船东应保持船舶管货设备具有附件A(船舶描述)载明的起重能力。船东还应提供船上夜间照明,但超出船舶范围之外的所有额外照明应由租家支付费用。租家有权使用    船上所有管货设备。如租家要求,船舶应日夜工作且所有管货设备在装卸期间应由租家安排。如管货设备失灵或者使之运转的电力不足,由此导致租家实际损失的时间应作为船舶停租,且船东应支付由此引起的码头工人待命费用,除非这种失灵或电力不        足是由租家的码头工人造成。如租家要求,船东应承担岸上设备租用费以代替之,在此情况下船舶应保持起租状态,除非有实际损失时间。

29 固体散货/危险货

(a)      租家应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固体散货(IMSBC)规则在装货前提供正确的货物信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使之妥当积载和安全运输。该信息应附有一份货物申报,其应概括主要细节并表明货物已完全和准确描述,以及一份可作为已装船货物代表的检测报告及其他规格,如有。

(b)      如已同意装运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IMDC)规则(网址:www.imo.org)列明的危险品,租家应按IMDC规则要求提供一份危险货物运输文件和一份集装箱/托盘装箱证书。该危险货物运输文件应包括一份证书或申报,表明货物已根据适用的国际和国家政府规定完全和准确地描述了适当海运名称、已正确地进行了分类、包装、标注和附加标签/标志牌且在所有方面适于运输条件。

(c)       如租家未能履行适用的IMSBC规则或IMDC规则规定的义务,船长有权拒收货物或        者,如已装船则可卸下货物,并由租家承担风险和费用。

30 BIMCO期租合约船壳污底条款

(a)      如船舶按租家指示在一个地方、锚地和/或泊位停留或移动超过下列总计期间:

(i)各方书面同意的船舶处于热带区域或季节性热带区域*之期间;

(ii)各方书面同意的船舶处于上述区域*之外的期间;

那么关于航速和燃油消耗的任何保证应中止以等待船舶水下部位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船壳、海底阀、舵和螺旋桨。

*如未约定这种期间,则随机期间应为15天。

(b)      任何一方可按第(a)款提出检验,其应由船东与租家联合安排并由租家承担风险、费用、支出及时间。

(c)       如任何一方根据检验结果要求清理,其应由租家承担风险、费用、支出及时间并征询船东意见。

(i)清理应始终处于船长监督之下,并就水下船体涂层遵循涂层生产商推荐的清理指南(如有)。清理过程中不应损坏船舶水下部位或涂层。

(ii)如本(c)款要求的清理在检验港(地)不被准许或无法实施或租家选择推迟清理,航速和燃油消耗保证应保持中止,直至清理完成。

(iii)如船东在有良好设施和装配可用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清理,航速和燃油消耗保证自其拒绝之时即恢复。

(d)      本条项下清理应始终在还船之前进行。然而如租家受到阻止无法进行清理,双方应在还船前最迟不超过还船日就本款项下清理引起或相关的船东费用和支出款项达成全部和最终的一揽子解决。

(e)      如已超过第(a)款列明期限但租家之后表明船舶表现在本租约租期内保持,船舶航速和燃油消耗保证将于之后恢复,租家的检验和/或清理义务不再适用。

31 提单

(a)      船长应按呈交的大副收据签发货物提单或运单。然而,经事先取得船东/船长书面授权,租家或其代理可代表船长签发提单,亦应始终与大副收据一致。

(b)      所有提单或运单不损害本租约,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租家或其代理或船长应其要求签发的提单与本租约不一致而引起的所有后果或责任。

(c)       包含甲板货的提单应批注:“装载于甲板,由租家、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风险、费用和责任,船舶或船东一方对不论如何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32 BIMCO电子提单条款

(a)      如租家选择,本租约所述提单、运单和提货单应以电子形式签发、签署和转让,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

(b)      为上列(a)款目的,船东应按租家指示订阅并使用电子(无纸化)贸易系统,但此系统应获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因订阅和使用此系统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c)       如船东因使用上列(b)款所述系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责任,租家同意使船东免于损害,但仅限于此责任并非船东过失引起者。

33 保护性条款

下列保护性条款应视为本租约之构成部分,按本租约签发的所有提单或运单应包含之。

(a)一般性首要条款

本提单之效力应取决于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以何者适用为准,或者其他在提单始发地或目的地强制性适用的类似国内立法,(或者若无这种强制适用的法律,则适用海牙规则之条款),其应视为并入焉,此处没有任何表示可    视为承运人放弃前述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或免责或在前述法律下增加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提单任何条款因与上述法律存在冲突,此条款仅在冲突之处无效,不得逾越。

(b)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本船因它船过失和承运人之船长、船员、引航员或雇员在船舶驾驶或船舶管理方面之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而与它船发生碰撞,本船承运货物之货主应向承运人赔偿所有损失或其应向它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船东承担的责任,但这种损失或责任仅限于货主的损失、损害或不论何种索赔,其由它船或非载货船或其船东向上述主已付或应付且由它船或非载货船或其船东作为其损失的构成部分向承运船舶或承运人提出冲抵、追回或追偿。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船东、经营人或其他在发生碰撞的船舶或物体之外掌管任何船舶或物体之人对碰撞或触碰具有过错的情形。”

(c)新杰森条款

“如在航次开始前或开始后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也不论是否因承运人按法律、合同或其他规定应对其负责或对其后果负责的过失造成,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共同海损中应向承运人分摊共同海损牺牲以及由此造成    或引起的共同海损性质的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货物方面的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如    果救助船由承运人所有或经营,亦应足额支付救助费用,如同救助船属于陌生人。如要求,由此产生的可视为承运人或其代理足额担保预估的货物分摊和任何救助费用和特别补偿的保证金,应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提货前向承运人提供。”

34 BIMCO期租合约战争风险条款(CONWARTIME 2013)

(a)      为本条款之目的,下列用语:

(i)“船东”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租家、次船东、管理人或其他负责管理船舶的经营人,和船长;且

(ii)“战争风险”包括所有实际的、威胁的或报道的:

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会对船舶、货物、船员及船上其他人员有危险或会变得危险的任何个人、实体、恐怖分子或政治团体、或任何国家或领土的政府(不论获得承认与否)实施的战争、战争行为、内战或敌对状态、革命、叛乱、民众骚乱、军事行动、埋设地雷、海盗行为和/或暴力劫掠和/或捕获/没收(下称“海盗”)、恐怖活动、敌意行为或恶意破坏、封锁(不论针对全部船舶还是有选择性地针对特定船旗或特定船东        的船舶还是针对特定货物或船员或任何其他事项)。

(b)      如在本租约订立之时或之后,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看起来船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会暴露于战争风险之下,船舶没有义务前往或要求其继续前往或经过任何港口、地点、地区或区域,或任何水道或运河(下称“地区”)。如船舶已处于上述任何地点,进去之后只会变得危险或可能变得危险,船舶有离去之自由。

(c)       不得要求船舶装运违禁品,或航经第(a)款列明的任何封锁区,或前往上述区域那里会有交战国进行搜查和/或没收。

(d)      如船舶驶往或航经暴露在战争风险之下的地区,租家应向船东补偿船东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以及船东合理要求的战争风险相关任何额外保险。

(e)      第(d)款项下所有款项应在收到船东证明发票十五(15)日内或还船时(以先发生者为准)结算。

(f)       如因驶入上述条款规定的危险地区船东在雇佣合同下有责任向船员支付任何奖金或额外工资,那么已实际支付的奖金或额外工资应由租家在支付下一期租金时或者还船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一并补偿给船东。

(g)      船舶享有下列自由:

(i)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东应遵守其法律的其他政府或其他任何国家或领土不论是否    获得承认的政府或不论何种性质的拥有权力强迫他人遵守其命令或指令的实体或团体作出的关于船舶离开、抵达、路线、护航、靠港、停车、作为目的地、卸货、交货或其他任何命令、指令、推荐或建议;

(ii)在船舶保险条款下遵守船东保险人的要求;

(iii)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任何决议条款、任何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超国家实体发布的有效命令以及施行之且对船东有约束力的国家法律,并遵守主管其施行者发出    的命令和指示;

(iv)在任何其他港口卸下会使船舶作为违禁品承运人而承担责任的任何货物或部分货物;

(v)靠泊其他港口更换船员或任何部分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如有理由相信其会被拘留、监禁、扣押或类似处置。

(h)      如按本条上述规定赋予之权利,船东有权拒绝驶往装货港或卸货港,或任何其中之一,                 其应立即通知租家。任何货物不得在任何替代港口卸下,除非船东事先通知了租家其准备这么作并请租家指定一个卸货安全港口。如租家未能在收到此通知和请求后四十八(48)小时内作出指定,船东可自行选择任何安全港口卸下货物。在替代港卸货的所有费用、风险和支出应由租家承担。

(i)       如因船舶按上述(b)至(h)款任何规定前行引起任何提单、运单或其他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单证项下索赔,租家应补偿船东。

(j)       如为遵守上述(b)至(h)款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违约,而应视为本运输合同妥善履行。

35 冰冻

船舶没有义务破冰,但如船东考虑船舶大小、构造和船级后准许则可跟随破冰船。不得要求船舶驶往或留在任何冰封港口或地区、已因冰封或会因冰封而撤销灯标或灯标船的任何港口或地区以及船舶在通常航程中考虑到冰封而无法安全驶入和留在港口或    地区或在完成装货或卸货后驶出时存在危险之处。

36 征收

如船舶在本租约履行期间内被船旗国政府或船东应遵守其法律的其他国家政府征收,在此征收期间内船舶应视为停租,上述政府为此征收而支付的任何租金由船东留用。船舶处于上述政府征收期间应本租约规定期限的一部分。

如征收期间超过九十(90)天,任何一方有选择权解除本租约,且任何一方不得由此提出后续索赔。

37 装卸工人损坏

即使另有相反约定,租家应赔偿装卸工人造成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损坏,只要船长在损坏发生时起或如为隐藏损坏则自经合理谨慎在最近一次发现时起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通知了租家和/或其代理。此通知应写明损坏情况并邀请租家指派检验人评估该损坏范围。

(a)如任何及所有损坏影响了船舶适航性和/或船员安全和/或船舶航行能力,租家应立即安排修理并自负费用,直至船舶修理完毕并按要求通过了船舶的船级社检验,船舶保持起租状态。

(b)上述(a)款之外的任何及所有损坏租家可选择在还船前或还船后与船东工程同时进行修理。在此情况下,无需向船东支付租金和/或费用,除非且限于租家负责的修理所需时间和/或费用超出船东工程所需的必要时间和/或费用之部分。

38 减速

(a)      租家可自由裁量向船长发出书面指示以降低航速或每分钟转数(主机RPM)和/或调整船舶航速以在特定时间抵达特定地点。

(i)*减速 - 若租家向船长发出调整航速或RPM的指示,船长应在始终履行船舶、船员及货物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之前提下遵从该书面指示,但主机应保持在船舶    的主机辅助风机之切断点以上运转,且该指示不应导致船舶主机和/或设备超出其实时   的生产/设计推荐标准之外运行。

(ii)*超低速 - 若租家向船长发出调整航速或RPM的指示,不论这是否会导致主机在船舶主机辅助风机切断点之上或之下运行,船长应在始终履行船舶、船员及货物安    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之前提下遵从该书面指示,但该指示不应导致船舶主机和/或设   备超出其实时的生产/设计推荐标准之外运行。

*第(a)(i)款与第(a)(ii)款仅供二选一,被删除者不予适用。如无删除,则适用第(a)(i)款。

(b)      船东应在所有航速上尽到合理谨慎确保船舶以燃油消耗最小化的方式运转,始终考虑并受制约于下列因素:

(i)船东在本租约下关于船舶航速和燃油消耗之保证;

(ii)租家关于船舶航速和/或RPM和/或特定时间抵达特定地点之指示;

(iii)船舶、船员及货物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以及

(iv)船东在任何其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提单、运单或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下之义务。

(c)       为第(b)款之目的,船东应在下列情形中尽到合理谨慎使燃油消耗最小化:

(i)制定航次计划、调整船舶吃水差以及运转船舶主机和主机之时;

(ii)对租家提供的船舶航行设备及任何其他额外辅助进行最优化使用,例如气象导航、航次最优化及表现监控系统;以及

(iii)指示船长向租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任何数据以提高船舶能源效率。

(d)      船东与租家应分享其在船舶能源效率潜在提升方面发现的任何认知和最佳做法。

(e)      为避免歧义,在船舶按第(a)款以减满的航速或RPM航行时,如船东尽到合理谨慎遵从这种指示,这应构成船舶以最大和/或尽快速遣(或任何其他类似/同等表述)航行义务之履行,并非违反之。

(f)     租家应设法使此条款并入按本租约签定的所有次租约及运输合同。租家应向船东赔偿由此签发的提单、运单或运输合同其他凭证引起的所有后果和责任,但以这些提单、运单或运输合同其他凭证条款超出船东按本条规定对其施加的或造成的尽快速遣航行义务、被认定为绕航义务或更繁重的责任。

39 BIMCO期租合约海盗条款2013

(a)      本租约订立之时或之后,如按船长和/或船东合理判断任何港口、地点、地区或区域、或任何水道或运河(下称“地区”)由于任何实际的、威胁的或报道的海盗行为和/或   暴力劫掠和/或捕获/没收(下称“海盗”)而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变得危险或危险程度提高,船舶没有义务驶往该地区。如船舶已处于上述任何地点,其在驶入后只会变得危险或可能变得危险,其应有离去的自由。

(b)      如船东按上述(a)款决定船舶不应驶往或继续前往或航经上述地区,其须立即通知租家。租家有义务作出替代航次指令并应向船东赔偿因等待此指令和/或履行替代航次而使提单持有人向船东提起的索赔。因遵守此指令而导致的任何时间损失不应计入停租。

(c)       如船东同意或如船舶驶往或航经地区暴露在海盗风险之下,船东应有下列自由:

(i)采取合理的保护性措施以保护船舶、船员和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在区域内改变路线、在护航下前行、使用护卫、避免白天或夜间航行、调整航速航向、或雇佣安保人员和/或在船上或周围部署装备(包括搭载/解除搭载);

(ii)在船舶保险条款下遵守船舶保险人的要求;

(iii)遵守船旗国政府或船东应遵守其法律的其他政府或其他政府、不论何种性质的        拥有权力强迫他人遵守其命令或指令的实体或团体(包括军事当局)发出的所有命令、指令、推荐或建议;及

(iv)遵守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任何决议条款、任何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超国家实体发布的有效命令以及施行之且对船东有约束力的国家法律,并遵守主管其施行者发出的命令和指示。

同时,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船舶上述行动而使提单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向船东提起的索赔,除了第(d)(iii)款规定的额外保险承保的索赔。

(d)      费用

(i)如船舶驶往或航经上述区域,由于海盗风险,相关费用将会产生,包括但不限于避免海盗的额外人员和保护性措施,这些合理费用应由租家承担。因等待护航、选择推荐航线、时机、或降低航速或采取减小风险措施而损失的任何时间,应由租家承担且船舶保持起租。

(ii)如因驶入上述条款规定的危险地区船东在雇佣合同下有责任向船员支付任何奖金    或额外工资,那么已实际支付的奖金或额外工资应由租家补偿给船东。

(iii)如船舶驶往或航经暴露在海盗风险之下的地区,租家应向船东补偿船东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以及合理要求的海盗风险相关任何额外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战争险和/或海事绑架和赎金险(K&R);及。

(iv)第(d)款项下所有款项应在收到船东证明发票十五(15)日内或还船时(以先    发生者为准)结算。

(e)      如船舶受到海盗攻击,任何时间损失应由租家承担,船舶保持起租。

(f)       如船舶被海盗捕获,船东应向租家密切通知为使船舶获释而作出的努力。船舶在整个捕获期间保持起租,租家的义务保持不变,但获释前捕获第九十一(91)天起不再支付租金除外。为恢复该捕获造成的任何损坏或缺陷而损失的时间,租家应支付租金,或如船舶已交船则支付同等租金。租家对船舶捕获导致的本租约还船迟延不承担责任。

(g)      如为遵守本条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违约,而应视为本租约妥善履行。如本条规定与本租约任何默示或明示规定存在冲突,则本条优先。

40 税费

租家应支付因其指令引起的对船舶或船东征收的所有国家税/费、州税/费、地方税/费,不论在本租约履行期间之内还是之后征收,包括对任何货物和/或运费和/或转运费和/        或租金(船旗国对船东或船舶征收的税款除外)征收的任何税/费。如船东/船舶/船旗        国有任何税收豁免,船东应申请此豁免,为此豁免缴纳费用(如有)应由租家承担,但不应再向租家收取此项税款。

41 行业行为

如因船舶所有权、本租约项下船舶或属于同一所有权、经营和控制之下其他船舶的船    员或船员雇佣合同条款导致罢工、停工或抵制或其他任何困难导致船舶延误或无法运作,任何时间损失应计入停租。船东保证在交船时船舶的船员雇佣合同最低限度的条款和条件符合《2006国际劳工公约》并在本租约整个租期内保持之。

42 偷乘者

(a)      如偷乘者通过偷藏在货物和/或集装箱中或货物操作相关任何其他方式进入船舶,这应构成本租约之违反。租家应对此违约后果负责,并使船东不受损害,并向其赔偿由此引起并向其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偷乘者在船上和遣返时餐饮费)、损失、罚款或罚金。对此违约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船舶应保持起租。

(b)      除上述(a)款所述偷乘者外,如偷乘者进入船舶,这应构成本租约之违反。船东应对此违约后果负责,并使租家不受损害,并向其赔偿由此引起并向其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损失、罚款或罚金。对此违约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船舶应停租。

43 走私

(a)      如有船长、高级船员和/或任何普通船员走私,这应构成本租约之违反。船东应对此违约后果负责,并使租家不受损害,并向其赔偿由此引起并向其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损失、罚款或罚金。对此违约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船舶应停租。

(b)      如在货物和/或集装箱中或货物操作相关任何方式中发现偷藏的未列入舱单的成瘾性                     药品和/或其他非法物质,这应构成本租约之违反。租家应对此违约后果负责,并使船东、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不受损害,并向其赔偿由此引起并向其个人或连带提出的所有索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偷乘者在船上和遣返时餐饮)、损失、罚款或罚金。如要求,租家应向船东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对此违约造成的任何时间损失,船舶应保持起租。

44 国际安全管理(ISM)

本租约租期内,船东应使船舶和“公司”(按ISM规则定义)应遵守ISM规则要求。应要求,船东应向租家提供相关符合证书(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副本。除本租约另有约定外,因船东或“公司”一方未遵守ISM规则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        或延误应由船东承担。

45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海上运输保安法(MTSA)

(a)      (i)船东应遵守《船舶和港口设施国际规则》及《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十一章相关修正案(ISPS Code)关于船舶及“公司”(按ISPS Code定义)之要求。如进出或航经美国水域,船东还应遵守《2002美国海上运输安全法》(MTSA)关于船舶及“船东” (按MTSA定义)之要求。

(ii)如要求,船东应向租家提供一套国际船舶安保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安保证书)及全套公司安保官(CSO)明细合同副本。

(iii)因船东或“公司”/“船东”方未遵守ISPS Code/MTSA或本条款要求而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不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应由船东承担,本        租约另有约定除外。

(b)      (i)租家应向船东和船长提供全套详细合同以及船东要求的其他信息以遵守ISPS Code/MTSA。如按本租约条款准许转租,租家应确保所有转租家的联系方式应同样提交船东和船长。进一步,租家应确保其在本租约租期内前述的所有转租约均包括下列规定:

“租家应向船东和船长提供全套详细合同,如按本租约条款准许转租,租家应确保所有转租家的联系方式应同样提交船东”。

(ii)因租家一方未遵守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不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费用或延误)应由租家承担,本租约另有约定除外。

(c)       即使本租约有相反约定,由于安保规则或港口方或任何相关当局按ISPS Code/MTSA采取措施而引起或造成的任何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安保警卫、交通艇服务、船舶守护、安保税费、检验,应由租家承担,除非这些费用或支出完全由于船东、船长或船员过失、船舶上一航次贸易、船员国籍或船东经理人身份而引起。船东遵守船舶安保计划而须采取的措施由船东承担。

(d)      如任何一方支付了另一方根据本条款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另一方应补偿给付款方。

46 制裁

(a)      船舶没有义务遵从任何指示使船舶从事任何此类运输、航行或航次,如按船东合理判断,其会使船舶、船东、管理人、船员、船舶保险人或其再保险人暴露于任何国家、超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作出的任何制裁或禁止风险之下。

(b)      如船舶已在履行一项任务,之后对其采取了制裁或禁止,船东有权拒绝推进此任务,租家有义务在收到船东拒绝推进之通知后四十八(48)小时内发出替代航次指令。如租家未发出此替代航次指令,船东可在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卸下任何已装船货物。等候租家替代航次完成或船东交货期间,船舶保持起租,租家对此指令/交货相关的所有额外费用和支出承担责任。如为遵守本条而进行了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这不应视为绕航。

(c)       租家应向船东赔偿因其遵从替代航次指令或按第(b)款交货而引起的货主和/或提单持有人和/或转租家向船东提起的任何及所有不论何种索赔。

(d)      租家应使本条款并入本租约下签署的所有转租约。

47 BIMCO租约列明实体条款

(a)      本条规定适用于联合国决议或欧盟或美国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规则对任何特定人员、实体或机构包括指定的特定船舶或船队施加的任何制裁、禁止或限制。

(b)      船东与租家各自保证(在转租情况下,租家进一步为任何转租家、托运人、收货人或货方保证),在本租约订立及整个租期内其并非第(a)款所称任何制裁、禁止、限制或指定的对象,其禁止本租约或任何转租约或任何提单任何履行或导致其非法。

(c)       如一方在本租约履行过程中任何时间获悉对方违反了上述保证,没有违约一方应遵守调整该方或船舶的任何政府法律和规则,并遵守有强制力的任何机构发出的命令或指示,包括船东的船旗国。若没有这些命令、指示、法律或规则,没有违约一方可自行选择随后终止本租约,或者如船舶已装船则指示船舶驶往其选择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那里卸下货物或部分货物。

(d)      如为遵守本条规定而进行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不构成违约而应视为本租约妥善履行。

(e)      即使另有相反约定,不得要求船东或租家去做任何违反适用于任何一方的任何国家法律或规则之事。

(f)       船东或租家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反上述任何保证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及全部不论何种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及罚款。

(g)      租家应使本条款并入本租约下签署的所有转租约、运输合同及提单。

48 BIMCO期租合约北美货物预先通知条款

(a)      如船舶转载或运输的货物驶往美国或加拿大或者中途航经美国或加拿大港口,租家应遵守现行美国海关条例(19 CFR 4.7)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条例(D3-5-2备忘录)或其任何后续修订案并为此条例之目的担任承运人身份,并以自身名义、时间及费用:

(i)准备好标准承运人字母编码(SCAD)/加拿大海关承运人编码;

(ii)若为美国贸易,准备好国际承运人保证金(ICB);

(iii)向船东适当提供上述(i)和(ii)之及时确认;以及

(iv)通过自动舱单系统(AMS)向美国海关提供货物申报或者通过自动商业信息系        统(ACI)向加拿大海关提供货物申报,同时向船东提供副本。

(b)      因租家未遵守第(a)款任何规定引起的任何不论何种损失和/或损害(包括间接损失和/或损害)和/或任何费用、罚款、罚金及所有其他不论何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租家应承担责任并向船东赔偿、为船东抗辩并使船东不受损害。

(c)       如租家提供的国际承运人保证金(ICB)用于支付仅为船东责任的任何罚金、规费、税款或其他费用,船东应立即将这些款项补偿给租家。

(d)      租家按本条款并为美国海关条例(19 CFR 4.7)之目的而担任承运人身份之假设不损害任何提单、其他合同、法律或规则项下承运人之识别。

49 BIMCO期租合约美国普查局强制性自动出口系统(AES)条款     

(a)      如船舶在任何美国港口或地点装载货物,租家应遵守现行美国普查局条例(15 CFR 30)或任何后续修订案,应为此条例之目的担任承运人身份,并以自身名义、时间及费用:

(i)准备好标准承运人字母编码(SCAD);

(ii)准备好国际承运人保证金(ICB);

(iii)向船东适当提供上述(i)和(ii)之及时确认;以及

(iv)通过自动出口系统(AES)向美国普查局提供出口海运舱单,同时向船东提供        副本。

(b)      因租家未遵守第(a)款任何规定引起的任何不论何种损失和/或损害(包括间接损失和/或损害)和/或任何费用、罚款、罚金及所有其他不论何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租家应承担责任并向船东赔偿、为船东抗辩并使船东不受损害。

(c)       如租家提供的国际承运人保证金(ICB)用于支付仅为船东责任的任何罚金、规费、税款或其他费用,船东应立即将这些款项补偿给租家。如由此造成任何延误,那么即使本租约另有相反约定,船舶也应保持起租。

(d)      租家按本条款并为美国普查局条例(15 CFR 30)之目的而担任承运人身份之假设不损害任何提单、其他合同、法律或规则项下承运人之识别。

50 BIMCO欧盟预先货物申报条款2012

(a)      如船舶在任何欧盟港口或地点装载货物驶往欧盟之外港口或地点(“出口”)或者在欧盟之外装载货物驶往欧盟港口或地点或途中航经欧盟港口或地点(“进口”),为本条之目的,租家应遵守欧盟预先货物申报条例(共同体海关法典之安保修订案,648/2005、 1875/2006及312/2009号条例)或其任何后续修正案,以自身名义并自行承担费用:

(i)准备好经济经营人注册和识别(EORI)编号;

(ii)向船东适当提供上述(i)之及时确认;

(iii)1.若为货物出口,提交或安排提交海关出口申报或出口概要申报(如不要求提供海关申报或重新出口通知);或

2.若未进口货物,提交或安排提交进口概要申报。除非海关另行准许,这种申报应以电子方式提交。

(b)      因租家未遵守第(a)款任何规定引起的任何不论何种损失和/或损害(包括间接损失和/或损害)和/或任何费用、罚款、罚金及所有其他不论何种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租家应承担责任并向船东赔偿、为船东抗辩并使船东不受损害。如由此造成任何延误,那么即使本租约另有相反约定,船舶也应保持起租。

51 压载水更换规定

如港口国要求船舶在航行时应更换压载水,船东/船长应遵守之,但由租家承担时间、风险和费用。

52 适用期间条款

如本租约最低期限超过五(5)个月,下列规定应适用:

(a)如船舶在约定租期到期时处于驶往还船地或一个载货航次的空载航次中,合理预计其开始时可在租期内完成,租家有权按同样条件并按同等费率或主流市场费率(以高者为准)在必要的宽限时间内使用船舶完成驶往交货地的最后一个航次。

(b)干坞

船东享有选择权在本租期内安排一个船东与租家双方同意的方便时间和地点让船舶上干坞,以清理船底和涂漆和/或按船级要求或情况需要进行修理。(又见第19条(干坞))。

(c)停租

租家享有选择权将船舶停租期间加到租期上。该选择权应在预计还船日之前不少于一(1)个月或如事件发生于预计还船前一(1)个月内则在此事件发生后最近一(1)星期内书面行使。

(d)租家的颜色

租家享有悬挂其公司旗帜并将船舶涂上其自身标识之特权。船舶应在本租约终止前重新涂回船东的颜色。因租家进行喷涂、保持之及重新涂回的时间和费用,由租家承担。

53 佣金

本租约以及本租约之持续或展期下赚取和支付租金的百分之____作为佣金由船舶和船东支付给_________。

赚取租金的百分之___作为回扣佣金应由租家在支付本租约下赚取的租金时扣减。

54 法律与仲裁

(a)*    纽约。本租约受美国海商法调整。本租约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在纽约交由三人仲裁,各方分别指定一人,第三人由此二人选定。仲裁员一致裁决或任何两人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为执行任何裁决,可由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裁决作出裁判。程序应按本租约订立时有效的海事仲裁员协会(SMA)规则进行。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由独任仲裁员按本租约订立时有效的海事仲裁员协会精简仲裁程序进行。(www.smany.org)

(b)*    伦敦。本租约受英国法调整并据之解释,本租约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按《1996仲裁法》或任何法律修订或其再立法中赋予本条规定效力的规定交由伦敦仲裁。

仲裁应按仲裁开始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条款进行。

仲裁应交由三名仲裁员。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此指定书面通    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十四(14)天内指定其自身仲裁员,并说明其        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了其仲裁员并在规定的十四(14)天    内发送了其已作出指定的通知。如另一方未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指定仲裁员并发    送其作出指定的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进一步发送任何事先通知可径行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相应通知另一方。该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同其为双方协议指定。

本条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变更上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规定。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0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LMA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www.lmaa.org.uk)

(c)*     新加坡。本租约受新加坡法**/英国法**调整并据之解释。

本租约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其存在、效力或终止方面任何问题,应按《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143A章)和任何法律修订或其再立法赋予本条规定效力的规定交由新加坡仲裁并最终解决。

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仲裁规则进行。

本条项下争议仲裁应交由三名仲裁员进行。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应指定其仲裁员并向此指定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在收到此通知后十四(14)个日历天内指定其自身仲裁员,并说明其将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指定了其仲裁员    并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发送了其已作出指定的通知。如另一方未在规定的十四(14)天内指定仲裁员并发送其作出指定的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进一步发送任何事先通知可径行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并相应通知另一方。该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同其为双方协议指定。

本条不妨碍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变更上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规定。

若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金额均不超过150,000美元(或当事人同意的其他金额),仲裁应按仲裁程序开始时有效的SCM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www.scma.org.sg)

(d)*    本租约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地方法律调整并据之解释,本租约引起的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应交由协商一致的地点按当地适用的程序仲裁。

*第(a)、(b)、(c)与(d)款仅供四选一,表明同意哪一款。如选择第(d)款,还应载明仲裁地。如未作选择或选择不清晰,则随机适用第(a)项。

**新加坡法与英国法仅供二选一;如选择第(c)款,还应载明选择新加坡法还是英国法。如二者都选或都没选,则随机适用英国法。

55 通知

本租约任何条款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请求和其他沟通应书面递交,如通过手递、邮件、快递服务或注册邮箱和地址递交,应妥当递交或传递,如递交给船东,则递交至____或船东后续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邮箱地址,如递交给租家,则递交至____或租家后续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或邮箱地址。任何这种沟通应将收件人实际收到之日视为递交之日。

56 函头

本租约之函头仅供识别,不应视为本租约构成部分,也不得纳入本租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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