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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番轮大豆热损案定损数学模式“科学性”论证公开悬赏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拉番数学模式论证和验算悬赏:华为MateBook X Pro系列笔记本!

任雁冰、吴星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

2004年4月,“拉番”(Bunga Saga Lapan)轮承运约六万吨巴西大豆在厦门卸货,期间发现大豆霉变和热损。厦门CIQ为此创立了一个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下称“拉番数学模式”),并向法院保证该数学模式“是简便、公正、科学、合理有效的,且更接近于事实本身”。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该数学模式“更加科学也更加准确”,二审判决也认定其是“科学的、客观的”。本案已于2010年6月28日二审终审结案。

但经厦门CIQ确认,全国其他口岸的相同单位“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用此公式。另经案例检索,我们尚未发现任何其他海事法院及其二审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采信该数学模式认定热损大豆损失。

那么,拉番数学模式真的科学吗?真的符合事实吗?

经长期不懈寻访专家、学者及大豆行业实务工作者,并持续深入研究,最近我们发现该数学模式确有谬误,在逻辑推理和数学推理上无法自洽,也无法由大豆生产实践验证,相反只能证伪。故其实际上不具有科学性,也不符合事实。

因此,本案是一起罕见的被号称“科学”的“数学模型”蒙蔽的“先例”。所谓“先例”,若不加纠正,那么该数学模式将以难以遏抑之势成为后续大豆热损案件重要参考依据,突破一地,走向全国,乃至全球。如其确有错误,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公,更将严重损坏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甚至贻笑大方!

经本文推导和验算,拉番数学模式计算的因毛油酸价升高而造成的损失比正确计算高出五倍以上;拉番数学模式计算的因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而造成的损失比正确计算高出近一倍!而这还不足以涵盖拉番数学模式其他谬误!如此巨大的利益偏差,几家欢乐几家愁!

为正本清源,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理性,若有首位详尽论证和验算拉番数学模式完全正确者,我们两位作者给予华为MateBook×Pro系列笔记本一台作为奖赏!

论证和验算过程请发邮箱:yanbing.ren@dentons.cn,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关键词:热损大豆  损失认定  拉番数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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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04年4月29日,“拉番”轮于巴西巴拉那瓜(PANARAGUA)港装运两批大豆,分为1号提单项下4500吨和2号提单项下53904.962吨,总约58500吨。

该轮于2004年9月18日抵达厦门港卸货,期间发现大豆霉变,并存在不同程度热损,船货双方由此成讼。

本案由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53号一审判决(下称“353一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案号为(2010)闽民终字第169号(下称“169二审判决”),至此结案,是为“拉番轮大豆热损案”。

关于热损大豆定损,353一审判决和169二审判决均采信了厦门CIQ于2005年4月22日出具的39000010501897号残损鉴定证书,认定损失为:“11,635.469吨(商检认定的货损数量)×422.59美元/吨(贸易合同单价)=4,917,032.84美元(货损总额)”(参353一审判决第41页)。

二、厦门CIQ残损鉴定证书中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拉番数学模式)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厦门CIQ)林永谊、蔡剑莹在《鉴定业务与技术》(2013年第3期)发表论文《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探析》。该文正是以其就拉番轮大豆热损案所出残损鉴定报告为基础而写成,其第4.4节“计算实例”表明,“(以下计算为厦门港首例大豆热损“拉番”轮计算摘抄)”。为行文简约,该数学模式下称“拉番数学模式”。

该文“摘要”称,“我国每年都从美洲国家进口大量的黄大豆,而这些进口黄大豆都是通过散装船舶经过海上长途运输到中国大陆。由于海上运输存在很多风险,加上装货港天气的原因,有一部分运抵中国港口的黄大豆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损,如水湿和热损。目前,对于发生了热损的黄大豆的定损贬值,多数是采用市场法或者是试加工的方法。本文首次理论上,采用数学模式对热损大豆进行科学地贬值估算。”

该文“结束语”称,“对热损大豆的贬值估算,如果采用市场法或者试加工的方法,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市场的不同或者是主观的因素,对于贬值估算结果产生影响。本文所讨论的数学模式,是从客观物质的转换和守恒定律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免受市场和主观因素的干扰,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方法。”

三、拉番数学模式具体内容

参林永谊、蔡剑莹先生《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探析》,拉番数学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4.1 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引起的损失

在行业和贸易惯例中,豆粕可接受的KOH蛋白溶解度范围为70-85%。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测得的豆粕蛋白溶解度一般比实验室条件下豆粕的蛋白溶解度低,假设两者一致。如果以船上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大豆的蛋白溶解度为基准值,计算各类受损大豆的蛋白溶解度损失率,即:

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蛋白溶解度基准值–实际蛋白溶解度)/蛋白溶解度基准值。

则由于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引起的

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A)

4.2酸价升高引起的损失:

根据目前国内外油脂加工业通行的计算方法,大豆原油(笔者按:“大豆原油”又称“大豆毛油”)酸价与精炼损耗率的关系为:

精炼损耗率=(1.2–1.6)×韦森损耗

=(1.2–1.6)×(游离脂肪酸含量+磷脂含量+水分含量+杂质含量+其他含量)

式中:系数取中间数值1.4,磷脂含量+水分含量+杂质含量+其他含量为不变量。则精炼损耗率仅考虑因游离脂肪酸含量(FFA%)的增加,也即考虑因酸价的增加而增加。即:

精炼损耗率增加=1.4×游离脂肪酸含量增加。

也即:

精炼损耗率增加=1.4×酸价增加/2。

其中:FFA%=酸价/2(%)。

在GB1535-2003中,大豆原油酸价不得大于4.0。如果以船上大豆品质指标相对较好的大豆原油酸价为基准值,计算各类大豆的精炼损耗率增加,即:

精炼损耗率增加=1.4×[(大豆原油实际酸价–大豆原油酸价基准值)/2]%

则由于大豆原油酸价升高引起的

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B)

四、拉番数学模式在拉番轮大豆热损案中之实例应用

(一)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引起的损失

1、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

             = 21831.591吨×(26.88%/79.15%)

             = 7414.190吨

2、上述公式中数据说明:

(1)受损大豆重量21831.591吨通过现场查勘所得数量;

(2)蛋白溶解度损失率26.88%计算公式为:(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热损大豆的豆粕蛋白溶解度54.86%)/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26.88%;

(3)豆粕产出率79.15%为计算所得。

(二)大豆毛油酸价升高引起的损失

1、折合大豆损失=【A大豆重量×(A精炼损耗率增加/A毛油产出率)】+【B大豆重量×(B精炼损耗率增加/B毛油产出率)】

=【3,040.030吨×(0.75%/19.20%)】+【21,831.591吨×(1.89%/19.83%)】

=2,199.523吨

2、上述公式中数据说明

(1)式中包括热损程度不同的两部分大豆,重量分别为3,040.030吨和21,831.591吨;

(2)A精炼损耗率增加0.75%计算公式为:1.4×游离脂肪酸含量(FFA%)增加=1.4×酸价升高/2[备注FFA%=酸价/2(%)]=1.4×(热损大豆毛油酸价4.58%-该船大豆品质指标相对较好的大豆毛油酸价3.51%)/2(%)=0.75%;

B精炼损耗率增加1.89%计算公式为:1.4×游离脂肪酸含量(FFA%)增加=1.4×酸价升高/2[备注FFA%=酸价/2(%)]=1.4×(热损大豆毛油酸价6.21%-该船大豆品质指标相对较好的大豆毛油酸价3.51%)/2(%)=1.89%;

(3)毛油产出率19.20%和19.83%为计算所得。

五、厦门海事法院对拉番数学模式的质疑,及厦门CIQ答复

(一)《厦门国检与厦门海事法院座谈记录》(下称“421座谈记录”)摘录

时间:2009年4月21日1430时。地点: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许:货损计算公式的进一步解释;这种计算方式的依据,和其他确定货损数量的方法相比有何特点?

蔡:大豆产品豆粕KOH蛋白溶解度减低和大豆毛油酸价升高是大豆中残损部分(价值灭失/散失)所致,报告中计算得出的折合大豆损失量是所有价值灭失/散失的大豆总和,该部分大豆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复原原价值。目前为止,我们认为采用这样的方法计算大豆货损(热损)量是简便、公正、科学、合理有效的,且更接近于事实本身。

许:根据大豆成分的变化计算出豆粕、豆油的损失量的来源。

蔡:正如厦检法函(2008)385号函复中所述,品质受损大豆其受损程度及加工价值不能仅用原料大豆的质量指标进行评估,应结合其加工产品质量和生产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许:全国口岸有没有相同的单位用这种公式?

蔡: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但相关的计算原理与方法04年已得到总局的技术专业委员会的专家认可。

(二)厦门CIQ《关于对厦门海事法院“(2007)厦海法商初字第241号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厦检法函[2009]232号,2009年7月26日,下称“232复函”)摘录

(五)豆粕蛋白溶解度、酸价与大豆残损

大豆产品豆粕KOH蛋白溶解度减低和大豆毛油酸价升高均由大豆中残损部分(价值灭失/散失)所致。根据计算得出的折合大豆损失量是所有价值灭失/散失的大豆总和。折合大豆损失量主要包括大豆产品豆粕的氢氧化钾蛋白溶解度降低而引起的折合大豆损失重量和大豆产品毛油酸价升高而引起的折合大豆损失重量,因此,折合大豆损失是两者的总和。

(三)厦门CIQ《关于对厦门海事法院质询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厦检法函[2008]385号,2008年12月31日印发,下称“385复函”)摘录

综述:热损变质大豆其加工所得浸出毛油的酸价升高、色泽加深、水化脱胶和脱色效果变差,由此造成油脂精炼损耗的增加及产品得率的降低;热损变质大豆其加工所得豆粕氢氧化钾蛋白溶解度显著降低、颜色灰暗无光泽、霉变味加重,豆粕质量达不到国家饲用豆粕的质量标准;霉变的危害一是霉菌引起品质劣变,二是霉菌毒素会引起动物(或人)肝脏、肾、细胞和神经系统的急性、慢性中毒,严重者发生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现象。因此,品质受损大豆对其加工产品质量、产品得率和对人类的食用/牲畜的饲用都造成不良影响,其受损程度及加工价值不能仅用原料大豆的质量指标进行评价,而应结合其加工产品质量和生产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六、353一审判决对拉番数学模式“科学性”的认定

353一审判决认定拉番数学模式“更加科学也更加准确”。

按353一审判决第10页第2段:“2005年4月22日,厦门CIQ签发了39000010501897号残损鉴定证书,查明货损数量为11635.469吨”。

另按其第23页第1段,“考虑到厦门CIQ的鉴定报告是根据加工产品质量和生产效果来计算货损数量更加科学也更加准确,本案应采用厦门CIQ鉴定报告关于货损数量的结论。”

七、169二审判决对拉番数学模式“科学性”的认定

169二审判决认定拉番数学模式“是科学的、客观的”。

参169二审判决第48页第6段:“综上,厦门CIQ对本案货物的残损鉴定属法定检验,其所采用的鉴定方法是科学的、客观的,对其计算得出的货损数量11,635.469吨,本院予以确认。”

八、拉番数学模式“科学性”及其司法认定,目前仅为孤例

经案例检索,我们尚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海事法院及其二审法院采用拉番数学模型之生效判例。另据厦门CIQ确认,全国口岸也没有其他单位用这种公式。因此,拉番数学模式不论在理论上、业务实践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目前仅为孤例。

九、厦门CIQ关于拉番数学模式答复内容之简略评述

(一)拉番数学模式的来源问题

在421座谈记录中,厦门CIQ声称,拉番数学模式“相关的计算原理与方法04年已得到总局的技术专业委员会的专家认可”。但我们至今尚未见到其总局技术专业委员会或其哪位专家对此进行过认可,也未检索到相关文献。

另外,林永谊、蔡剑莹在《鉴定业务与技术》(2013年第3期)发表的论文《热损大豆贬值估算数学模式探析》表明,“本文首次理论上,采用数学模式对热损大豆进行科学地贬值估算。”

那么,谁是拉番数学模式创立者?总局专家、哪位专家,还是厦门CIQ林永谊和蔡剑莹先生?

(二)拉番数学模式的采用问题

按421座谈记录,对于“全国口岸有没有相同的单位用这种公式?”的问题,厦门CIQ蔡先生回答,“据了解目前还没有”。

(三)拉番数学模式的原理问题

对于拉番数学模式的原理,厦门CIQ在421座谈记录、232复函和385复函以及上述林永谊和蔡剑莹先生文章中屡有陈述。

(四)厦门CIQ对拉番数学模式的“科学性”之保证,并非科学性本身。

在421座谈记录中,厦门CIQ表示,“目前为止,我们认为采用这样的方法计算大豆货损(热损)量是简便、公正、科学、合理有效的,且更接近于事实本身。”但该保证并非科学性本身,或者说其保证科学,实际上并不一定科学。

(五)厦门CIQ对拉番数学模式本身的详细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之回避

按421座谈纪要,面对法院的问题“货损计算公式的进一步解释”,厦门CIQ并未直接回答,未能详细解释其货损计算公式的详细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过程,而只是笼统重复了拉番数学模式原理,并在缺乏详细论证的情况下作出一种保证。

但笼统的原理和空泛的保证根本不能保证拉番数学模式实际上是否科学。

(六)数学模型科学性两大基本要求:(1)逻辑推理和数学论证严密,及(2)实践检验,对此拉番数学模式均不符合。

参《数学模型》一书,数学模型至少包括两大要求:一是逻辑推理和数学推导严密,二是需要实践的检验。对此,拉番数学模式均不符合,详见下文。
《数学模型》(作者:洪毅、林健良、陶志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5月1日第1版)第3页,“在数学建模和求解的过程中,归纳法和演绎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模型假设和模型构成这两个步骤,主要是根据已知的数据和信息、已知的规律归纳出一些一般规律,这些规律由于尚未得到验证,因而往往以假设的形式出现。正确的归纳不是主观的、盲目的,而是必须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偶然性发现必然性。然而,这种归纳往往又是比较粗糙,往往停留在感性认识而未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予以深化和修正。在作出模型假设和模型构成以后,则应该使用严密的演绎法,使用逻辑推理和数学推导进行论证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如果在这一步没有使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则往往会引入暗含的假设,甚至导入互相矛盾的假定,使所得结论发生错误。利用严密逻辑推理所推导的结论,无论它是怎样地违反我们的常识,总是正确的(除非所做的假设错误),因而对解释现象、作出科学预见具有重要意义。”

十、拉番数学模式中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存在错谬,不具备“科学性”

自拉番数学模式2005年4月22日在厦门CIQ残损鉴定证书中出现、继而自353一审判决及2010年6月28日的169二审判决确认其“科学性”以来至今,拉番数学模式一直未被彻底推翻。

经我们长期不懈寻访专家、学者及大豆行业实务工作者,并持续深入研究,我们证实该数学模式确有谬误,在逻辑推理和数学推理上无法自洽,也无法由大豆生产实践验证,相反只能证伪。故其实际上不具有科学性,也不符合事实。
这些专家、学者包括: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会长何东平教授、常务副会长王兴国教授、常务理事金青哲教授、汪勇教授、理事黄健花副教授,以及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袁建教授等。

(一)拉番数学模式中,因大豆毛油酸价升高引起的损失计算公式之谬误

1、拉番数学模式中,此方面公式为:

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

2、为更加清晰地显示其谬误,先就正确公式推导如下。

(1)假如大豆未发生热损,则其生产精炼油的公式为:

(A)精炼油数量=完好大豆重量×毛油产出率×(1–完好大豆的精炼损耗率)。

(2)假如大豆发生热损,则其生产精炼油的公式为:

(B)精炼油数量=热损大豆数量×毛油产出率×(1-热损大豆的精炼损耗率)

(3)对比上述1和2,当完好大豆发生热损时,其产生的精炼油损失重量公式为:

折合精炼油损失重量=热损大豆数量×毛油产出率×(热损大豆精炼损耗率–完好大豆精炼损耗率,即精炼损耗率增加)。

(4)折合精炼油损失金额=折合精炼油损失重量×精炼油单价。

(5)那么,上述折合精炼油损失对应多少大豆?或者说,多少大豆才能生产出上述精炼油?

根据精炼油生产重量公式:大豆重量×毛油产出率×(1–完好大豆精炼损耗率)=精炼油重量,由此推得:

折合大豆损失=折合精炼油重量损失/毛油产出率/(1-完好大豆精炼损耗率)。

须注意,此处“折合大豆损失”除了生产出损失的精炼油外,还会同时生产出相应豆粕,这部分豆粕不受影响,因此,其必须进行进一步扣减,方可得出折合大豆净损失。故直接以精炼油损失价值(即:精炼油损失重量x精炼油单价)计算由酸价升高引起的全船大豆损失即可。

3、以拉番轮案为例,与正确公式对比,进一步呈现拉番数学模式之谬误

(1)拉番轮案中,部分热损大豆数据

重量:21831.591吨

毛油产出率:19.83%

精炼损耗率增加:1.89%

基准精炼损耗率:2.46%(1.4×3.51%/2)

热损大豆精炼损耗率:4.35%(1.4×6.21%/2)

豆粕产出率:79.15%

蛋白溶解度损失率:26.88%【(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热损大豆的豆粕蛋白溶解度54.86%)/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

(2)正确计算和推导

首先,假如热损大豆尚未受损,计算其毛油产出量,即:完好大豆重量×毛油产出率=毛油产出量;导入数据可得:

21831.591吨×19.83%=4329.2吨毛油

现因大豆热损,造成精炼损耗率增加1.89%,那么由此造成精炼油损失应为:

毛油产出量×精炼损耗率增加=精炼油损失,即:

4329.2吨×1.89%=81.82吨精炼油。

验算如下:

如大豆未发生热损,则4329.2吨毛油生产出精炼油=4329.2吨毛油×(1–精炼损耗率2.46%)=4222.7吨精炼油;

因大豆发生热损,精炼损耗率上升至4.35%,则4329.2吨毛油生产出精炼油=4329.2吨毛油×(1–4.35%)=4140.88吨精炼油;

故因大豆热损造成的精炼油损失=4222.7吨-4140.88吨=81.82吨精炼油。

据此,即可用81.82吨精炼油×精炼油单价直接计算损失金额。

若继续求得该81.82吨对应大豆,则:

折合大豆=折合精炼油/毛油产出率/(1–基准精炼损耗率),即:

折合大豆=81.82吨精炼油/19.83%/(1–2.46%)=423吨大豆

验算如下:

423吨大豆可生产毛油=423吨×毛油产出率19.83%=83.88吨毛油

83.88吨毛油可生产精炼油=83.88×(1–基准精炼损耗率2.46%)=81.82吨精炼油。

若能排除市场影响,继续推导如下:

这423吨大豆在生产出81.82吨精炼油的同时,会生产出相应豆粕,即:

423吨大豆×豆粕产出率79.15%=334.8吨豆粕。故该334.8吨豆粕价值应予以扣减。

(3)拉番数学模式中此方面计算公式及其错谬之处

然而,若按拉番数学模式中此方面计算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21831.591吨大豆×(1.89%/19.83%)=2080.77吨大豆!

根据上述正确计算,因精炼损耗率增加而导致的精炼油损失只有81.82吨,而生产这81.82吨精炼油仅需423吨大豆,何来2080.77吨大豆?况且该423吨大豆在生产出81.82吨精炼油的同时,还会生产出334.8吨豆粕(423吨大豆×豆粕产出率79.15%)!

显然,拉番数学模式此方面计算公式确有谬误,且比正确计算的损失高出五倍以上!

(4)拉番数学模式中该计算公式发生谬误的原因

其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数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总体上拟通过“毛油损失/毛油产出率”来折合大豆损失。简单说,折合大豆损失×毛油产出率=毛油损失,故毛油损失/毛油产出率=折合大豆损失,因此其中必须首先算出毛油损失,才能以之除以毛油产出率,得出折合大豆损失。

其谬误之一在于,“受损大豆数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根本无法算出毛油损失。实际只能得出因精炼损耗率增加而增加的大豆损失,且其没有进一步乘以毛油产出率(拉番轮案中毛油产出率为19.83%)得出精炼油损失,从而造成损失大幅度放大。

实际上,以“受损大豆数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可算出精炼油损失;但如进一步计算毛油损失,需以精炼油损失/(1-精炼损耗率)=毛油损失。这更加证明拉番数学模式迳行以“受损大豆数量×精炼损耗率增加”计算毛油损失,运算缺环何其多!结论何等谬误!

更有甚者,其谬误之二在于,假设其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数量×精炼损耗率增加/毛油产出率”中前半段算出了毛油损失(如上述实际上无法算出),那么该毛油损失/毛油产出率所得出的折合大豆损失既可以生产出该损失的毛油,又可以同时生产出相应豆粕,豆粕部分不受影响,故豆粕价值应当扣除,但其公式根本没有进行这部分扣除,进一步造成损失大幅度放大。

(二)拉番数学模式中,因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引起的损失计算公式之谬误

1、拉番数学模式中此方面公式为:

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豆粕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

2、拉番数学模式中此方面公式谬误之处及发生谬误之原因

其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豆粕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总体上拟通过“豆粕损失/豆粕产出率”来折合大豆损失。简单说,折合大豆损失×豆粕产出率=豆粕损失,故豆粕损失/豆粕产出率=折合大豆损失,因此其中必须首先算出豆粕损失,才能以之除以豆粕产出率,得出折合大豆损失。

其根本谬误在于,豆粕担保溶解度损失率是豆粕的一项品质指标,而非重量指标,与重量无关。按拉番数学模式,该损失率=(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热损大豆的豆粕蛋白溶解度54.86%)/拉番轮大豆品质指标相对好的豆粕蛋白溶解度75.03%=26.88%。

其中,蛋白溶解度一般是指蛋白质在水中的溶解程度,蛋白溶解度是饲用豆粕的质量指标之一,但对于饲用而言,蛋白溶解度太低和太高都是不好的。同时,大豆受热损伤,一般并不会影响豆粕的产出量,也不影响豆粕的蛋白含量,只是豆粕的蛋白溶解度可能会有所降低,豆粕在水中的溶解度(或分散度)受到了影响。因此,不论是受损大豆数量、还是豆粕数量在本质上都不能通过乘以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这一豆粕品质指标来折合大豆数量损失或豆粕损失,更不能通过除以豆粕产出率来算出大豆损失。

假定将蛋白溶解度损失率作为一种重量损失率(如上述该假定实际上不成立),那么,其谬误之二在于,“受损大豆数量×豆粕蛋白溶解度损失率”根本无法算出豆粕损失,至多只能得出因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而增加的大豆损失,且其未能进一步乘以豆粕产出率(拉番轮案中豆粕产出率为79.15%)得出豆粕损失,从而造成损失大幅度放大。

进一步,其谬误之三在于,假设其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数量×豆粕担保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中前半段算出了豆粕损失(如上述实际上无法算出),那么该豆粕损失/豆粕产出率所得出的折合大豆损失既可以生产出该损失的豆粕,又可以同时生产出相应豆油,豆油部分不受影响,故豆油价值应当扣除,但其公式根本没有进行这部分扣除,进一步造成损失大幅度放大。

3、以拉番轮案为例,说明如下:

按拉番数学模式中计算公式,折合大豆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豆粕蛋白溶解度损失率/豆粕产出率)=21831.591吨大豆×(26.88%/79.15%)=7414.19吨大豆!

但如上述,大豆重量不能直接乘以豆粕蛋白溶解度损失率。假定将该损失率作为重量损失率(实际上该假定不成立),则需先计算出折合豆粕损失,然后才能与豆粕产出率相除。即:

折合豆粕损失=受损大豆重量×豆粕产出率×损失率=21831.591吨大豆×79.15%×26.88%=4644.78吨豆粕。

进一步,这4644.78吨豆粕需要多少大豆才能生产出呢?即,4644.78吨豆粕/豆粕产出率79.15%=5868.33吨大豆,何来拉番数学模式计算的7414.19吨大豆?况且,这5868.33吨大豆在生产出4644.78吨豆粕的同时,会生产出相应精炼油,这部分精炼油不受影响。因此,其必须进行进一步扣减,方可得出折合大豆净损失。故直接以豆粕损失价值(即:豆粕损失重量x豆粕单价)计算由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引起的全船大豆损失即可。

十一、拉番数学模式未经实践检验,也不可能为实践所证实,而只能证伪

在实践验证方面,拉番数学模式也未经热损大豆直接投产的生产实践所验证。对于号称“科学”的“数学模式”,若未经实践检验,只能是空洞的理论,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实际上,由于其在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层面就已存在谬误,已不可能为大豆生产实践所证实,而只能证伪。

通过上文论证可以发现,若能纠正其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层面的错误,其所得出的热损大豆贬值损失将大幅降低。相对而言,这种降低在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方面已有所支撑,但仍需大豆生产实践予以检验和证实,尤其是在通过热损大豆掺混生产减损的情况下,更需查明减损后之实际损失。

不顾事实,不加深究,轻信所谓“科学”的“公式”,并非科学之态度,特别是其自身逻辑推理和数学推论都无法自洽且无从证明是否符合事实。作为专业机构,以号称“科学”但实际并不科学的“数学模式”、“公式”等说法,蒙蔽司法机关,给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严重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理性,不论是否有意,终究自损威信,应有所反省。

十二、拉番数学模式及拉番轮大豆热损案判例已呈“先例”之势及持续审视

拉番数学模式及拉番轮大豆热损案之先前案例已客观存在,但不影响对其持续审视。

若其确有错误而不加纠正,而由司法机关对其持续背书,形成“先例效应”,那么拉番数学模式将以难以遏抑之势成为后续大豆热损案件重要参考依据,并图突破一地,走向全国,乃至全球。

具体来说,后续类似案件当事人会出于利益驱动而采用拉番数学模式定损,并携其“科学”之威,再加司法机关先前孤例乃至常例之强化,从而影响其他口岸、其他海事法院及其二审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另外,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外轮及其保赔协会,借其通道,类似案件之孤例乃至常例将发生全球影响。

由此,如其确有错误,不仅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公,也会损害国内专业机构的威信,更将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理性,以及国内司法的国际形象,甚至贻笑大方!

最后重申,经本文推导和验算,拉番数学模式计算的因毛油酸价升高而造成的损失比正确计算高出五倍以上;拉番数学模式计算的因豆粕蛋白溶解度降低而造成的损失比正确计算高出近一倍!而这还不足以涵盖拉番数学模式其他谬误!如此巨大的利益偏差,几家欢乐几家愁!

为正本清源,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理性,特就拉番数学模式求教于同仁。若有首位详尽论证和验算其完全正确者,我们悬赏华为MateBook×Pro系列笔记本一台!

拉番数学模式论证和验算过程请发邮箱:yanbing.ren@dentons.cn,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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