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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301调查拟议措施和初步评论

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301调查拟议措施和初步评论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本文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月21日公布的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301调查拟议措施进行了分析和综述,按其规定要求提出了初步评论,并作出了保留声明。

关键词: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301调查  拟议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月21日公布了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301调查拟议措施(下称“拟议措施”),邀请公众对拟议措施提出书面评论(written comments),定于3月24日举行听证。如拟参加听证,则需在3月10日前在USTR指定网站(https://comments.ustr.gov./s/)提交申请并附书面证词摘要(summary of testimony)和庭前陈述(pre-hearing submission)。

一、拟议措施综述

拟议措施总体上分为四部分:(1)服务费用;(2)为促进美国船运美国货对海运服务的限制;(3)其他措施;以及(4)额外措施。

(一)服务费用

1、对中国海运经营人(Chinese Maritime Transport Operators)征收的服务费用

(1)对中国海运经营人所属任何船舶的服务费率: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2)对中国海运经营人所属任何船舶的服务费率: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按船舶容积每净吨最高1000美元。

2、对船队中包含中国建造船舶的海运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用

(1)对海运经营人所属中国建造船舶的服务费率:每艘中国建造船舶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50万美元;

(2)按中国建造船舶在该海运经营人船队中占比划分服务费率:

(2.1)中国建造船舶在船队中占比为50%或以上的,服务费率:每艘船舶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2.2)中国建造船舶在船队中占比超过25%但不足50%的,服务费率:每艘船舶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75万美元;

(2.3)中国建造船舶在船队中占比超过0%但不足25%的,服务费用:每艘船舶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50万美元。

或者(3)按中国建造船舶在该海运经营人船队中占比,如中国建造船舶在船队中占比等于或超过25%,额外费率:每艘船舶每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3、对订购中国建造船舶的海运经营人征收的服务费用

(1)按从中国船厂订购或接收船舶占比征收额外服务费用:

(1.1)未来24个月从中国船厂订购或接收船舶占比为50%或以上的,对船舶经营人征收服务费率:每艘船舶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1.2)未来24个月从中国船厂订购或接收船舶占比超过25%但不足50%的,对船舶经营人征收服务费率:每艘船舶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75万美元;

(1.3)未来24个月从中国船厂订购或接收船舶占比超过0%但不足25%的,对船舶经营人征收服务费率:每艘船舶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50万美元。

或者(2)未来24个月从中国船厂订购或接收船舶占比为25%或以上的,对船舶经营人征收服务费率:每艘船舶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4、使用美国建造船舶从事海运的服务费用退还

按本节规定交纳额外服务费用的海运经营人,如使用美国建造船舶提供海运服务,可按日历年为基准申请服务费用退还,费率:每艘美国建造船舶进入美国港口一次最高100万美元。

(二)为促进美国船运美国货对海运服务的限制

1、所有美国货物(包括资产类货物、消费品、农产品、化工品、石油、天然气等)运输必须遵守下列时间表:

(1)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每年至少1%的美国海运出口货物须由美国海运经营人以美国旗船舶进行国际海上运输;

(2)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两年后,每年至少3%的美国海运出口货物须由美国海运经营人以美国旗船舶进行国际海上运输;

(3)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3年后,每年至少5%的美国海运出口货物须由美国海运经营人以美国旗船舶进行国际海上运输,其中3%须为美国旗且美国建造船舶;

(4)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7年后,每年至少15%的美国海运出口货物须由美国海运经营人以美国旗船舶进行国际海上运输,其中5%须为美国旗且美国建造船舶。

2、美国货物国际海上运输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美国货物应使用美国旗、美国建造船舶出口,但如从事国际海运服务的经营人证明每年至少20%的美国货物使用美国旗、美国建造船舶运输,则可办理使用非美国建造船舶出口货物的审批。

(三)其他措施

避免或减轻中国推广“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LOGINK)”等平台的风险,如:

1、建议美方机构调查中国航运企业反竞争行为;

2、限制LOGINK获取美国航运数据;

3、禁止美国码头和港口使用LOGINK软件。

(四)额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也会考虑与盟友和伙伴展开协商以图反制并减轻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依赖。

二、对拟议措施提出书面评论的要求

按拟议措施第三部分“征集公众评论”(Request for public comments),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按《贸易法》第304(b)条就下列事项征求公众意见:

(1)中国谋求海运、物流和造船业主导地位对美国商业的损害程度;

(2)拟议应对措施覆盖的贸易范围,包括其类型和力度;

(3)拟议服务费用或限制的适当性,包括服务费用或限制涉及的海运服务类型、服务费用或限制的力度、任何服务费用、限制或退费的结构等;

(4)着重评估拟议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且能有效促使中国取消相关行为。

三、个人对拟议措施的初步评论

以拟议措施“征集公众评论”部分要求为基准,必要时超出此基准,个人初步评论如下:

(一)美国商业(海运、物流和造船业)现状并非中国造成。

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业领域的做法与美国商业(海运、物流和造船业)现状无关,美国商业(海运、物流和造船业)现状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通过美国自身刀刃向内、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解决,而不应向外推卸责任。

在此重申和强调,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业领域的实践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损害或挤压美国商业(海运、物流和造船业),因为中国自2001年以后在此领域逐渐兴起,美国在此领域本来就一直处于几乎空白状态,根本就没有什么可供损害或挤压。相反,美国的拟议措施意图是在不正当地损害或挤压中国在此期间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海运、物流和造船业)。

(二)拟议应对措施在覆盖的贸易范围上完全错误,具体如下:

1、拟议措施针对中国海运经营人将来进入美国港口的任何船舶,既包括中国建造船舶,也包括非中国建造船舶,是对中国海运经营人的总体性歧视,相对于其他国家海运经营人所属船舶进入美国港口额外增加大量成本。这种措施既没有正当理由,也将导致美国进出口货物成本上升和供应链紊乱,同时也会引起中国的反制,形成反噬效应。

2、拟议措施针对船队中包含中国建造船舶的海运经营人,此处海运经营人似乎是指中国以外的海运经营人,意图以此歧视使用中国建造船舶的海运经营人,在拟议措施上既包括对其经营的中国建造船舶进入美国港口征收服务费用,也包括对在特定条件下对其经营的非中国建造船舶,这是对世界各国海运经营人的无差别干预和霸凌。这种措施既没有正当理由,也将导致美国进出口货物成本上升和供应链紊乱,同时也会引起世界各国反感和反制,形成反噬效应。

3、拟议措施还针对向中国船厂订购船舶的海运经营人,意图通过对海运经营人的船舶进入美国港口征收服务费用来减少中国船厂的订单,这也是对世界各国海运经营人的无差别干预和霸凌。这种措施既没有正当理由,也将导致美国进出口货物成本上升,同时也会引起中国及世界各国反感和反制,形成反噬效应。

(三)拟议措施中的服务费用完全不适当

拟议措施中的服务费用根本没有正当理由收取,不论是中国海运经营人,还是他国海运经营人,不论是中国制造船舶,还是非中国制造船舶,均是如此。

至于拟议措施中对美国出口货物的限制,是对美国出口商的无理干预和霸凌,只会增加此类货物的运输成本以及美国出口商的方案和反制,引发美国内部矛盾和冲突。

(四)拟议措施不可行且无效,

当拟议措施生效后,无论是中国海运经营人,还是世界各国海运经营人都会尽可能避免支付额外服务费用或限制,从而导致国际海运供应链发生紊乱,使得拟议措施无从实施,预期效果落空。

同时,由此引起的供应链紊乱和费用增加将会导致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给世界人民造成损失,引起和加剧了世界各国海运经营人以及世界人民对美国对海运供应链干预和霸凌的反感和反制,使美国在世界中逐渐孤立,众叛亲离,衰亡将至。

(五)保留声明

以上评论仅是个人初步思考,不代表本人最终和完整的评论,本人保留进一步评论的权利,更不代表任何其他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意见。如需本人正式意见,请另行联系。

任5,于广州

202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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